作者:黄莺
专利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一场官司的胜负,因此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2024年1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对一件曾索赔9900万的专利,是否有效做出裁定。经合议组审理后认为,该专利因某种关键成份具有不确切的含义,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难易理解该关键成份的含义,导致无法实施说明书的方案,因此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而围绕这件专利展开争夺的,正是锂电池隔膜领域的两个主要玩家,恩捷股份和金力股份。
2024年10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恩捷股份(002812.SZ)发布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披露了恩捷股份与竞争对手河北金力股份之间专利诉讼的最新情况。
公告显示,金力股份已经撤回了针对恩捷股份侵犯其两件专利共计1.49亿元索赔的案件。而根据之前的公告,金力股份声对恩捷股份发起诉讼的两件专利是ZL201810969215.2、ZL201810859589.9,并分别索赔5000万和9900万。
不过这件索赔5000万的专利ZL201810969215.2,在2024年10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无效决定中,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因此撤诉是常规操作。
而另外一件索赔9900万的专利,在恩捷股份10月28日发布公告时,还未做出无效的结果。而这件专利正是本文开篇提到的这件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被宣告无效的专利。
这也说明,金力股份很可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口审之后,或已经预判到这件专利可能会被无效掉,因此在该无效决定做出前,主动撤回了诉讼。
如果细细品味这件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其实还是有很多值得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思考、学习和改进之处的。
而引起这件专利被合议组认定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关键缺陷,主要集中在两个字“市售”。
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及改进点主要集中在说明书的[0003]-[0004]和[0029]段:
[0003]……现有锂离子电池PVDF隔膜的涂层粘结性有时很难满足客户的要求,即粘结力不足,透气值比较低,由此得到的锂离子电池的性能较低。[0004]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锂离子电池隔膜及其制备方法,该制备方法操作方便,易于操作,耗时少,成本低,安全无毒,无残留溶剂。[0029]本发明克服了使用PVDF树脂粉末和市售PVDF分散液制备涂层时,粘结力不足和透气值不合理的问题,本发明通过使用60-90%的PVDF树脂粉末与10-40%的市售PVDF分散液作为PVDF的来源,进一步加入其他成分,得到一种水性PVDF混合浆料,上述的混合浆料经过涂布和烘干得到的锂离子电池隔膜是一种优异的隔膜,该锂离子电池隔膜与极片之间具有良好的粘结力,同时保证隔膜透气值的合理性,满足锂离子迁移的需求,由该隔膜制备得到的电池具有良好的电池性能。因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发明PVDF来源的PVDF树脂粉末和市售PVDF分散液的配比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是本发明却对于“市售PVDF分散液”未给出明确的技术披露,因此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合议组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市售PVDF分散液”的化学特性不清楚;二是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与对比例的实验数据不完整,不能验证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其中对于“市售”一词的含义是不清楚的,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不清楚问题。
对于这一认定,专利权人也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该专利保护隔膜的配方,使用的是市售PVDF分散液的共性,所述共性就是市售的PVDF分散液分散性能好,自制的不好,市售的使用了特殊工艺,本专利只要明确PVDF树脂粉末和市售PVDF分散液的配比即可实施。然而,对这一点,合议组并不认可,并进一步认为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中自制和市售是无法区分的,因此其手段是含糊不清道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实施本专利,因此认定该专利公开不充分。对于这一案例以及裁判理由,我们“民间合议组”也进行了深入讨论。其中有几点值得关注,涉及到广大的专利代理人群体的专利撰写技能的提升,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标准应如何让更广范围的群体获知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要关注到一个背景,就是“市售”这个词的用法,其实并非在本专利中独有,而是有大量的专利文件中,都会使用的一个通用词汇。例如,在某数据库中以“市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粗略检索到4万条专利记录,其中中国专利就有2.4万件,日本专利5500件,美国专利4000件。而且这些专利不乏来自于一些知名的大型化学、制药或是其它行业的公司,例如德国巴斯夫等。甚至国内的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利,还非常喜欢用这个词。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专利都有可能存在与本案类似的公开不充分的情况?以及被无效掉的风险?这就是我们“民间合议组”在本案的延伸方面进行的一些讨论。茂金认为,在合议组指出的两个缺陷中,无论哪一个都是可以做出无效决定的。本案与宁德时代被认定参数专利公开不充分的两个专利相比,宁德时代那个标准更严格,而本案则是自身缺陷较大。这也说明,在锂电池所在的电化学领域,目前专利局对于说明书中有关实验的要求,审查标准是趋严的。这种方式利弊如何,本文在此不做过多评论,但可以引发更多思考。这就涉及到审查标准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茂金表示,一般来说,说明书中的实验(方法、效果,对比等)到底要写到什么程度,这一点在医药化学领域做的比较好,审查严格,这一领域的代理人也已经基本掌握审查尺度。而电池领域在电学审查,电学领域的代理人对实验如何撰写的经验往往不足。简单来说,如果把电学领域的涉及材料、化学的案子全都按照医药化学的标准来审查,有全军覆没的可能。茂金进一步表示,目前电池技术如何改进方向是材料,就要看在审查指南中到底落到哪一部分的指南章节做统领,但目前这类材料部没有自己的审查指南章节,只有化学和计算机有具体的审查指南规定。包括一些芯片制造类的技术,很多也都是材料/化学技术的改进,但也都是电学部门来审查。这其中可能也会涉及到一些问题,例如专利局能否在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部分”扩展到其它审查部?这就像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有关计算机发明的指南,在电学和通信领域适用的很好,但是在其它审查部就千奇百怪,而且对应到市场上也很难找到对这一点理解非常清楚的专利代理人。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茂金估计目前专利代理行业中,除了医药化学领域的专利代理人可能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的具体要求,其它领域的专利代理人基本很难理解或贯通这一问题。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也包括目前中国专利的大环境,是不支持向专业性深挖的,大家都生存在“非正常”、“拼价格”、“抢订单”的恶劣生存环境下,哪有时间和精力让专利代理人在业务上进行深入研究?所以说,如果专利局在一些与中国产业结合的细节问题上,一些标准还存在含混不清,加上专利代理人在这种环境下根本就不可能有自驱力在专业业务上扎根向下,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发明创新在形成专利文件时,存在巨大的缺陷隐患,实际上这是对中国创新资源的浪费。回到本案,实际上在审查指南中对于类似情况,无论是在化学发明权利要求规定,还是对于说明书的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在使用商品名称时,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等信息。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相关专利时,如果不能将相关规定了熟于胸,实际上就是在草菅专利。
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就是,本案合议组主要来自于电学,实际上也表明这一跨领域的审查标准使用正在越来越广泛的被接受,这也会导致对对应领域专利代理人形成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