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莺
联想在经历了英国法院起诉中兴通讯,被国内很多人质疑其动机之后。昨天在联想的另外一起英国法院的专利纠纷案中(联想 v 爱立信),英国法官做出了对联想不利的结果。
2024年11月19日,英国法院做出的一项最新判决,联想在与爱立信的专利纠纷中,试图寻求一项声明,即自愿许可方和自愿被许可方在双方的情况下同意并实际签订短期交叉许可(短期许可),然而这一请求被法官驳回了。
这将导致联想试图通过与爱立信签订临时许可的方式,获得“禁令免疫”的希望破灭了。
实际上,在这两起案件中,联想其实都是作为被许可一方,也就是专利费的净支付方。但是联想希望采取的策略是相同的,也就是通过主动起诉的方式,无论是中兴通讯,还是爱立信,以此来争取对方能最大化的承认联想专利的价值,从而在交叉许可的过程中,将联想自己的专利价值最大化,以减少专利费的净支出。
为何这种“临时许可”的操作现在变得非常热门?为何英国法官上个月刚刚支持了“松下 v 小米”案的临时许可后,这一次却一反常态,驳回了联想的同样请求?种种问题,以及所引发的行业热议,以下逐一分解。
首先,回顾一下爱立信和联想之间专利许可纠纷的故事。
2023年10月11日,爱立信率先对联想提起的诉讼,指控联想侵犯了爱立信在美国的四项5G SEP专利,并于同日向联想提出了“最终许可要约”。爱立信认为联想违背了FRAND承诺,未能进行真诚的谈判。
随后,双方之间的纠纷扩大。
爱立信还分别在2023年11月在哥伦比亚和巴西对联想发起诉讼,并寻求初步禁令,最终在11月27日和12月13日相继在巴西和哥伦比亚获得禁令。
这种情况下,联想在2023年12月14日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反诉,指控爱立信侵害了联想在美国的四项5G SEP专利。
在这之后,2023年12月19日,联想又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禁诉令,禁止爱立信执行起在哥伦比亚和巴西的禁令。不过最终地方法院驳回了联想的起诉,故联想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不过,在上个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联想的裁决。
对于为何联想希望在英国法院的主持下,能够与爱立信达成临时许可。
英国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指出给出了联想这一招“一举两得”的真实意图:
简单来说,就是联想抛出一个绣球给爱立信,说我愿意在双方都还不能签署最终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先支付一部分费用,咱们双方达成临时许可,这样可以等法官后续裁决的费率在“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后续许可费支付事宜。
但是在专利领域中,签订临时许可,也就意味着联想证明了自己是“愿意”支付许可费的一方,这在法官决定是否要给联想颁发禁令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参考标准,也就是说,一旦联想能与爱立信签署临时许可,那么法院将不再具有给联想颁发禁令的事实基础,这就使得联想的产品不会面临下架或退出市场的风险和损失。
联想其实是想用支付一小部分费用,来确保市场能正常运行,不受禁令的影响。
但是这个联想自愿支付的临时许可费用,很可能爱立信会认为太低了,而不能接受。站在爱立信的立场上,爱立信更希望借助法官颁发“禁令”的威力,让联想面临产品退出市场的风险,这样才好让联想接受其许可报价。
于是,双方的焦点,还是在对法院能否颁发“禁令”的争夺上。
而一旦爱立信不接受联想“善意”提出的临时许可,那么就意味着爱立信将会背负“不愿意”的许可人之命,从而同样使得法院据此不能再授予爱立信的禁令救济。
这一招,可以说是非常“狠”。
而且联想的操作,可以认为是从今年10月3日,英国法院在“松下 v 小米”案中,对小米做出有利的可以临时许可的裁决中,受到的鼓舞。
对于英国法院为何在“松下 v 小米”案中,支持了小米的临时许可主张及背后专利制度下金钱救济和禁令救济的背景,已经在《小米赢得重大胜利》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英国法院打破常规在“松下 v 小米”案中,支持小米获得临时许可的主张,实际上是破坏了欧洲大陆法律体系中,例如德国法院在给予权利人禁令救济时的裁判规则的。这将导致松下很难在德国法院寻求到针对小米的禁令。
因此,这个“临时许可”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另一个“反禁诉令(ASI)”。
所以,当英国法院在这类案件中,一旦失去平衡,那么注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被许可方,希望到英国法院来寻求“临时许可”,以规避“禁令”的风险。
这也体现出,英国法院近年来在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审理中,常常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做出“第一个吃螃蟹”的举措,但是紧随而来的问题,也非常明显。
例如,英国法院最早在UP v 华为案中做出可以裁决全球费率的决定,并做出了有利于专利权人一方的费率,导致后来很多专利权人都纠纷都向英国法院寻求费率裁决。直到英国法院在InterDigital v 联想案中,做出了更有利于被许可方联想的费率后,才算又回到了一个平衡点。
因此,这次在“临时许可”上的道理就很像,在“松下 v 小米”案中支持了小米,势必要通过另一个案件来找回平衡,以免破坏总体生态平衡,这或许才是英国法院为何在“联想 v 爱立信”案中,又不支持临时许可的底层原因。
当然,这两起案件中还存在很多客观条件不一致的情况,也都是导致最终结果差异的原因。
例如,爱立信认为,在“松下 v 小米”案中,双方都已经同意法院最终做出FRAND费率,但是在本案中,爱立信并未接受法院做出的费率,且保留了权利。
另外,爱立信认为在联想面临美国ITC、地方法院以及巴西和哥伦比亚法院的侵权诉讼的情况下,联想仅通过在联想选定的英国法院提供承诺来寻求避免这些诉讼的影响是不够的。
最终,英国法官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同意了爱立信的观点,认为该“声明”的效用包括试图通过就海外法院和机构需要自己考虑的事项提供主动意见来影响外国诉讼,因此,出于礼貌和实用性的考虑,反对临时许可这一提议。
获取判决,点击文尾“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