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中创新航向宁德时代索赔1.4亿元的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科技   2024-11-21 14:23   北京  
作者:黄莺



2024年11月21日,企业专利观察(PRIP)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获知,中创新航起诉宁德时代并索赔10亿元的四件专利之一,一件名为“一种电池包”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2222803519.6,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于今日公开。

根据这份评价报告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在充分检索后,找到了可以破坏这件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件(X类/Y类),并据此做出初步裁定,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2、4、5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6-11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认为该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1-1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来自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而破坏中创新航这件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最重要一份证据,是来自日本东芝申请于2021年的一件名为“电池组和电池系统”的专利US20210351456A1

中创新航曾依据这件专利,向宁德时代索赔1.4亿元

目前,这也是四件专利中,最先做出的一份专利权是否稳定的报告。也是宁德时代最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2024年10月25日,宁德时代就提出了无效请求。截至目前,这四件专利已经全都被提出了无效挑战。

不过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基于宁德时代提出,而是由中创新航自己主动提出。

因为在中创新航起诉的四件专利中,有两件是实用新型专利,而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就可以授权

因此,一般在专利维权时,需要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进行评估。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有提到“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按照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到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2个月内做出该报告。

而根据记录显示,中创新航是在2024年9月25日提出的请求,因此预估另外一件索赔5.6亿元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将于近日做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有效性的裁定,而只是一种参考建议,如果需要对该专利进行无效,还需要走正常的专利无效程序。

然而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是负面的话,很有可能会影响中创新航后续维权的策略。

根据规定,中创新航依然可以基于这份评价报告提出复议。复议的结果也有可能推翻之前的评价报告结论。然而这些报告意见均为参考意见。

因此,这也是我们之前提出疑问的地方,中创新航此次对宁德时代发起的10亿诉讼,似乎有点匆忙,在两件实用新型均未做出评价报告情况下就发起了诉讼。这与常规一般都是拿到有利的评价报告再起诉的做法并不一致。


附件: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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