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22日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举办的“2024年缔结外观设计法条约外交会议”通过了《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这对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胜利。其实,昨天只是走了一个缔约形式,早在去年10月9日举行的WIPO成员国特别筹备委员会上就已经完成了该条约的外交谈判,意味着正式谈判成功。WIPO曾表示,其他知识产权(IP)类别中也存在类似的条约,包括专利和商标,2000年《专利法条约》,1994年《商标法条约》和2006年《新加坡商标法条约。因此《外观设计法条约》(Design Law Treaty,DLT)旨在填补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的空白。此次WIPO在官方稿件中,赞扬了各成员国努力下,使得该条约通过,以及该条约对于设计者的友好。但是对背后为何这项国际条约,要酝酿谈判20年,却并未提及。只是描述了当前国际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之间规则的不同:
“今天,保护设计的过程因国家而异。在一些国家,外观设计作为“注册外观设计”提交。"登记制度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所涉及的程序因国家而异。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通常只有在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彻底审查后才予以批准。”
这里面前者提到的注册制,主要涉及到欧盟和中国(初步审查),后者提到的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主要是美国、日本和韩国。
也就是外观专利在世界五大局的审理方式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本次缔约所涉及的申请程序和形式方面,必然会存在很多的不同。另外就是包括一些更为灵活的,有利于真正保护原创设计者的规则,很可能是争议的焦点。总体来看,在设计方面,欧美要更领先,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大多还是跟随和改进为主。因此这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就会天然存在。因此这个条约谈判了20年背后的真正原因,或许就是与知识产权、贸易和外交等交叉点密切相关的地方。根据公开的信息,以及对各国专利制度,尤其是美国在专利全球规则制定上的历来做法。其实可以猜到,这背后的“难产”一定与美国的要求有关。虽然没有明确表明这15个缔约国的细节,但是很显然,如果美国不生效,这个条约就搞不下去。
实际上在去年10月外交会议通过该条约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就在其官方网站上,特别列出了DLT,以及美国代表团非常积极的在推动该条约的一些条款细节。其中一些可以真正看得出美国确实是要在国际外观规则上占据主导、发挥作用,例如“要求缔约方必须允许外观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更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这一条的目的显然与美国的“先发明制”的操作更相近了,其实还是希望维护原始创新者的保护,包括随后这条“要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的公开不会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以及要求“提供某些灵活性,在申请中的错过时限或无意中允许注册失效的申请人的灵活性”,这些条款的底层原理是相通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官方稿件中,也提到中方代表团积极参与会议谈判,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但是到底中国发挥了多大作用,尤其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是值得关注的。
也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可能是其中困扰的一个方面。回顾该条约的历史,也能看到这一点。2006年,WIPO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于开始了拟议条约的初步工作,并产生了一套条款和实施细则草案。但是迟迟未能达成一致,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例如在2014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有消息表明,当时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在实施可能的《外观设计法条约》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许多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外观设计法条约》应制定一项具体条款,以解决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问题,而美国则倾向于将技术援助的措辞作为一项决议。另有资料显示,美国Loyola法学院和商务部副部长前知识产权高级顾问Justin Hughes教授在哈佛法学院的一次关于“版权X:特别活动 - 版权条约谈判”的讲座上发表过一个见解,说明为什么美国可能对非洲集团的技术援助要求如此抗拒。“在日内瓦的所有国际组织或联合国组织中,WIPO有点不同。WIPO在以下意义上有所不同。如果你说的是国际电联、世界卫生组织或世界劳工组织,那么在每一个组织中,会员国都要缴纳会费。但WIPO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由商标和专利持有人支付的PCT和马德里付款。这意味着,除了中国的崛起,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发达国家。有一种看法,无论是对是错,认为这被发展中国家用作一种行hui基金,他们希望从发展中国家那里抽走尽可能多的资金用于自己的项目。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它变得特别有争议的原因,因为这不是一个我们都支付会费并分摊费用的问题。大部分资金来自发达经济体和中国,流入专利系统和马德里系统。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举行会议、将各国人士带到日内瓦和举行外交会议,这就是为什么这是一个特别的争论焦点……我猜美国的立场反映了专利所有者的立场,“我们的钱去哪里了?””
那么为什么在这届美国政府下,USPTO可以推动这一项目并与WIPO达成协议。其实这与这届USPTO局长上任后,与WIPO合作推动的几个标志性事件是有关的。其中一个就是这个DLT条约,另外一个就是USPTO-WIPO联合推动的仲裁与调解中心。而这两个重大举措背后共性,其实就是USPTO主要推动的政策改革其实代表的还是美国高科技企业的根本利益。对于美国这些引领全球科技发展的企业,是可以预见未来的技术形态的,包括外观专利背后可能代表的虚拟世界的到来,以及这些美国企业一旦遭遇到更多的专利纠纷,那么该怎么办?
实际上,这届USPTO与WIPO达成的外观和仲裁的合作,解决的主要还是上面两类美国企业的现实问题。就是要在虚拟世界到来前,制定好规则,占据知识产权优势;同时在风险防范中,通过扶持仲裁方式的崛起,获得更多的裁判机会,减少赔偿的机率。所以,从这一点上,USPTO局长Kathi Vidal在其任期不长的两年多点时间内,推动美国在这两方面能够形成一套规则,实际上就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如果用这个道理来反看中国,就会发现,中国对于国际规则的改革需求,大部分都不是来自于企业,反映出围绕专利建立贸易规则这个问题上,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还是防守大于进攻,尊守规则大于制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