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的“无人区”

科技   2024-11-07 23:59   北京  
作者:吴征



20165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任正非在《以创新为核心竞争力,为祖国百年科技振兴而奋斗》的讲话中提出:“随着逐步逼近香农定理、摩尔定律的极限,面对大流量、低时延的理论还未创造出来,华为已感到迷茫,找不到方向,华为已前进在迷航中。重大创新是无人区的生存法则,没有理论突破, 没有技术突破,没有大量的技术积累,是不可能产生爆发性创新的。”

自此之后,探索无人区,就成为华为在技术创新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而随着无人区的探索,显然就是要制定新的规则。

所以能够做到技术创新的前瞻引领,并学会制定规则,才是中国摆脱西方不断指责“技术小偷”、“窃取知识产权”等污名化的最好方式。

这个道理同样可以用在知识产权行业。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个舶来品。以下仅用“专利”这种形式来代替说明本文的核心想法。

从1984年中国专利法立杆开始,到今天整整过去四十年。专利法也几经修订,但是前面两次的修改,核心都是中国与西方在博弈,到底放开多少,或者与西方的专利制度接轨到什么程度。实际上,直到最近的改法,中国在自主规则上的“无人区”探索才更多一些。

但遗憾的是,诸如开放许可、非正常认定等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改法,虽然可以认为是探索中国专利制度的“无人区”,但是其做法和结果恐怕并不能获得多数人的认可。

反而是在专利法规向下扎根的方面,近年来的专业性调整,其实在结合中国的创新国情方面,整体思考和动作并不多,也就是真正修改专利法以更好的服务中国创新主体的“无人区”探索,还远远不够。

这也是我为何在上一篇《中国应考虑调整“无限制对专利提出无效”的政策,切实保护创新者的权利》中,要抛出这个问题的原因。就是因为中国的专利无效政策可以说几十年来,基本没有变化,这与中国几十年来已经在经济、科技上取得的长足进步相比,显然改革的步伐有些落后了。

另一方面,这也是我长期与一线企业、发明人在交流中,从保护专利权人群体角度,往往能够从真实的案例中得到的一些反馈,现实情况是,中国一些很好的专利正在被目前的无效制度所蚕食,其中很大的原因并不是专利及背后的创新不可以,而是众所周知的原因。

因此,这篇文章仅仅是个开端,目的就是为了引发更多人来思考这个问题,才能逐步优化这个制度,更好的为中国的创新者,和中国已经领先的专利技术,获得合理的权益和身份,而不会被不当的无效掉。

这其实是中国已经逐渐从一个“模仿者”变为“创新者”的过程中,所必须要面对的现实。

但是从反馈来看,包括留言,可能很多人都没能理解更深层次的含义,仅仅将文章中调整“无限制对专利提出无效”的政策,理解为就是要“限制无效的次数”上。实际上,如果仔细阅读原文,恐怕找不到文章中有提到要“限制无效次数”的建议,因为这只是引出问题的一点,但绝对不是解决方案的唯一途径。

所以,思路一定要打开。

实际上,无效政策上,在工具箱中可以找到更多的方式,来保护专利权人和平衡各方利益。但是从目前的反馈来看,大部分人却只热衷于讨论限制无效次数,或许是想不到更多的方式了,因此大部分人可能更适合做一名制度的执行者,而非探索“无人区”的规则制定者。

实际上,如果我们清楚美国是如何擅长在“规则”制定层面来优化制度的,就会更能理解这一点。

举一个例子,特朗普昨天回归后,美国法律专业媒体Law360刊发的一篇非常专业的讨论特朗普2.0的文章《特朗普回归后,专利制度可能会怎样》。

这篇文章开篇就提到,在特朗普1.0时期,他专注于让专利无效变得更加困难。并且预测,在他连任后,这一政策或将继续保持。

可以看到,让专利无效增加难度,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实际上已经成了特朗普1.0时期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这一点其实和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调整“无限制对专利提出无效”的政策,含义是一样的。

在Law360的文章中,还对比了拜登政府和特朗普1.0时期,两任专利局局长在具体实施上,是如何实现各自立场的。

特朗普1.0时期的局长伊安库,有两点,一是推行NHK-Fintiv规则,旨在厘清专利局与法院在平行审理专利无效中的一些不必要做法,其本质其实就是在保护专利权人,避免其在对专利有效性认定标准更低的场所被宣告无效。二是很少介入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小组的审查,充分相信无效审理,也就是节省了行政上的繁文缛节。这本质上是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

但是拜登政府的局长Vidal,上任之后就推动了“局长审查”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的作用,也就是当PTAB小组对无效案件审理完之后,局长有权利决定该案件的下一步。这本质上是大型科技公司会受益更多。

因此,仅从美国总统大选前后的变化,其实就能看到,不同执政者在维护专利无效的难易时,都是各有算盘的,不同的立场决定了从工具箱中取出的“兵器”是不一样的。

两相比较,可以看到,美国两任局长治下的政策,根本没提中国读者更关心的要不要限制专利无效次数的问题,但是依然很好的解决了代表各自派系的立场,实现了专利无效的难易转换。

这就是我想提的,为什么我们应该在真正的专利无效规则制定的“无人区”上要多下功夫,多思考。

包括一些热心读者提到的中国“一事不再理”原则,除了我们可以遵照这个规定外,有没有想过,这个规则到底现在还能不能有效的服务创新主体和创新中国了,利弊在哪里,如果弊大于利,能不能废除掉?或是怎样改革?

这些才是真正从规则上探索“无人区”的正确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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