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6.21%
科技
2024-11-09 23:59
北京
6.21%,或许就是老百姓口中“盖章法院”的由来。
202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十年审判工作白皮书(2014-2024)》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知院”)作为中国首批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十年来,北知院审理了大量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类的知识产权纠纷,总计受理近20.2万件,审结19.4万件。这是在只有72名员额法官的情况下完成的,每个法官要面临的工作负荷有多大。尤其是对于专利类的案件,很可能一天就要审理一个案件,如此大的工作强度,引发的一些争议恐怕也就在所难免了。由于北知院是全国范围内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因此这也使得北知院在中国专利制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件专利是否有效,北知院的每一份裁决,可以说都拥有生杀大权。当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确权决定存在争议时,北知院就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一道关口,能否还原专利与发明之间的本源,合理界定创造与专利之间的实质关系,其实就是国家赋予北知院要充分发挥作用的历史使命。“从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看,2014年11月至2024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专利案件21976件,年均增长率5.24%,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88%”“2014年11月至2024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中,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14503件,占专利案件受理数量的65.99%,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7822件(驳回复审案件3615件、无效宣告案件4207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408件(驳回复审案件410件、无效宣告案件3998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273件(驳回复审案件43件、无效宣告案件2230件);专利民事案件7010件,占专利案件受理数量的31.90%。”也就是说,十年间,无效宣告案件总计受理了10435件,约占行政案件的72%。从审结案件来看,十年间,审结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13713件,其中发明无效宣告案件3955件,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件3748件,外观无效宣告案件2127件,总计9830件,约占审结行政案件的72%。不过其中有一个指标会格外引人关注,就是“审结的专利行政案件中,撤销被诉行政决定的852件,占比6.21%”。假设这些被撤销的行政决定全部都是无效案件,而不是复审案件,那么占比将是8.67%。也就是说,如果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件专利作出的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那么在北知院获得改判撤销的几率大约在6.21%-8.67%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公布了2023年度报告,同时公开了过去五年知识产权庭在处理行政二审案件的数据。可以看到过去五年,最高院在二审行政案中,维持原判的比例达到了86%。如果再排除掉撤诉的案件,真正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决定以及北知院一审的基础上,进行改判或是发回重审的占比非常小,加起来只有7%左右。如果一件专利不能在专利局的无效审理中获得有利结果,那么后期翻盘的机会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其实这里面还有一个数据,是北知院没有公布,但是却会引发极大关注的。就是在一审6.21%-8.67%的撤销率下,到底有多少案件的当事人,会选择继续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这其实表明的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满意程度。但遗憾的是北知院此次并没有公布这一数据,不过从最高人民法院过去5年的数据中,能够大概推测。2019-2023年受理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1137件,实用新型无效行政纠纷977件,外观无效行政纠纷390件,五年总计2904件。如果用最简单的方式乘以2就是5808件,与北知院公布的十年10435件的专利行政案件相比,大约是有56%的一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要继续上诉到二审。这个比率是高是低,可能不同人有不同看法。但是从我看来,是不低了,也就意味着超过一半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对北知院的一审裁决是不满意的。这其中是不是也有因为改判率过低的原因,我想会有的,这也是为何在老百姓口中,对于北知院在处理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的印象,有着“盖章法院”的戏称。因为大家都知道,即使因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向北知院提起行政诉讼了,但是结果基本是可预期的,就是不会有改变,只不过就是走了一个耗时的流程。这尤其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十分不利。也许,北知院在这些撤销或是维持的判决中做出过不少典型案例,正如此次一同公布的《专利授权确权审判案析(2014-2024)》的报告(扫下面二维码获取),其中精选了58件专利授权确权典型案例,提炼了20条具有指引价值的案析。不过从初步阅读相关内容的整体感觉来看,这份典型案例从一万多件行政案件中精选的内容,也许审判确实精彩,但是凝练出来的内容却很难看出被诉决定争议点是什么,法院针对该争议的裁判要旨又是什么,等等。由于内容太过精炼,导致传播和对社会的指引作用大打折扣。而且每个案例没有案号,也无从检索判决,甚至连判决是否公开都不清楚。其实只有真正的将整个案件的全貌公开出来,才会对社会有更广的普及意义,从而增强国人的创新效率。公众只有在这样清晰的判决中,才能逐步增强自身的专利法律认知。而且也要鼓励在每一个环节作出决定的审查员或是法官,敢于作出独立的裁决,而不是随波逐流,盖章了事。哪怕即使出现一些争议,其实也不用过多担忧,真理越辩越明。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真理只有一个,老百姓的眼睛也是雪亮的,谁有理,大家就服谁,不能说二审就一定要比一审权威。否则,抛开实体不谈,仅看后审是否撤销前审的决定,就断言前审有瑕疵,很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前审更加消极怠工,不愿作出更大胆的尝试,从而陷入“盖章怪论”的无限循环之中。此外,如果回归到专利和创新的本质,再来看这一问题,其实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应该发挥比专利局更大的指导作用才是。对于这一点,我以美国专利无效的两个审理场所为例来介绍,一个是2011年美国专利商标局设立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另一个是地方法院。其实两个体系下,对于专利是否有效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法院一直以来都是采用"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标准,这就导致无效掉一件专利的难度是相对较高的。相比之下,美国专利商标局的PTAB则采用了相对较低的 "优势证据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标准,这就使得专利无效相对容易。这种制度设计下,即使早期PTAB使用的权利要求解释是与审查相似的"最广泛的合理解释"(BRI)标准,导致了很多专利被无效掉,但是在法院层级,会更加考虑发明人的真实贡献,合理确定专利的有效性与否。但是类似于美国专利制度中的这一点,其实在中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在审理专利的有效性时,给社会的预期是不明显的。于是很多发明人就会质疑,使用的对比文件除了技术特征相似,但与涉案发明从本质上就不相同,但是专利依然被无效掉了。结果在法院的审理时,没有任何机会从回归到发明人的角度,重新认定其创造性的高度,专利就草草的被无效掉了。而更多的有价值的中国创新所衍生出来的专利被一层层的认定无效,而没有考虑到中国创新者的真实状况,其实是当下中国专利制度中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专利局不仅要积极改革,法院也应如此,才能更好的服务中国真正在创新的发明人群体,让他们相信这个制度,而不是放弃这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