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套方案对于实施方来说,尤其是苹果等,应该是有利的。而对高通等,并不有利。
其中一些条款,似乎是与高通的许可政策,针尖对麦芒。
不仅是高通,以Avanci为主的专利联营方式,在许可规则上,也将面临中国反垄断机构的监管,但是是否会促使Avanci调整现有的许可规则,还有待观察。
因为这背后更深层次的其实已经演变为,中、美两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不同理念,到底应该如何治理的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而两国共同治理的焦点——高通、Avanci等,将何去何从,将会是下一阶段重点关注的方向。
例如,在定稿中,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在许可时需要提供许可费计算方法及依据,然而这恰恰是有些专利权人不想触及或是弱化的内容。另一方面,对于实施人而言,明确了有权针对专利有效性和必要性提出异议,这一点也是专利权人在许可中非常不喜欢的一点,不过此次出台规定,其实维护了实施人的利益。
不过还有一些环节,可能会引发争议,例如在“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中,有一条“(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质量和价值发生的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这到底是对专利权人可以调整许可费的正向鼓励,还是对实施人认为专利权人调整许可费不合理的一种质疑?
当然,在这部分中,删除了我们之前一直反对将明显高于研发成本纳入的条款。对这一点,曾写过两篇文章《“许可费明显高于研发成本”=以不公平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三):实施人视角》、《以研发成本衡量许可费高低,对中国自主创新或将“杀敌八百,自损一千”(四)》。
总之,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各有利弊。目前来看,中国的反垄断机构给出了明确的中国规则和立场,其实就是给了社会以足够的预期,这是非常积极的信号,剩下就要看各方作出何种反映了。
以下是对本次指引出台前后,有关问题的评论汇总: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新规”是否成为Avanci的“中国毒丸”(一)
“许可费明显高于研发成本”=以不公平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三):实施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