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更需“枫桥经验”

科技   2024-11-16 00:01   河北  

作者:吴征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这是“枫桥经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
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随后,中央又两次对“枫桥经验”作了批转。由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在11月14日刊发《新时代“枫桥经验”:“定分”重在“止争”》,重点报道了最高法调研组在12-14日调研浙江法院时,再次强调要做到公正司法定分止争,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认可、接受裁判,实现止息纷争。践行公正司法“如我在诉”,真正把老百姓的难事当作自己的家事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确保公正司法效果良好,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实体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审判的底线。
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次调研非常及时,就在调研前一天,在珠海发生了驾车撞人的恶性事件。而人民群众在对这一事件的留言中,几乎全部都提到四个字——“公平、公正”。这其实就是最朴实的从老百姓的角度希望能够治理根源的呼声,有人留言如果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此类矛盾就能化解一半。

其实,我们所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更需要实践“枫桥经验”。

小矛盾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演变成为大问题。

这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可以说经常遇到。随手抓起一些近期的典型案例,就能看到这些矛盾的身影。

最近的一起争议就是“郎”酒商标之争,对于本案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界普遍认为的谁拿到了管辖权,谁就赢得了胜利的说法,正是当下中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对于本案的专业性问题,已经有包括北京大学杨明教授在知产力的文章《杨明:当“夜郎古”与“郎”相似,究竟是谁“夜郎自大”?》,以及陶鑫良、孔详俊等多位学者也都纷纷站出来表明观点。

于是这起案件的本质就变成了社会对司法不公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警觉。显然,这并不是我们所期望的“枫桥经验”。

实际上,知识产权行业此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的案件不在少数。

又如我们一直关注和跟进的苹果公司在中国的“反向劫持”行为,引发的社会舆论关注更大。

最近这篇《苹果在中国的“反向劫持”,引起国际关注》不仅引发了全网数十万的关注及评论,而且还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苹果公司这一行为的讨论。

其中不乏对苹果公司全球都采取的这一法律策略的批评之声,但即使是这样,国外研究者表示,苹果公司在此类案件中的平均“劫持”司法程序的时间是42个月,但是在中国,我们列举的四个近期案件中,苹果公司在中国审判体系下的劫持时间平均为10年,也就是120个月

这大大超出了国际标准的2倍之多,而且这些案件都尚未审结,后续时间还会继续累加。

试想一个发明人,要用10年或更长的时间来维权,专利都过期掉了,还没有结果,先不说这种行为是不是对创新者起到了极大的负面激励作用,仅从程序来看,是不是就快把人逼疯了?

而人一旦被逼的无路可走,是不是就会引发极端事件?而这正是为何司法审判要重提“枫桥经验”的根本原因,就是要及时化解矛盾。

但是现在,至少在苹果的系列案件中,没有看到足够多的积极方向。

因为按照“枫桥经验”下的定分止争,法院做出裁判,当事人认可、接受裁判,就应该实现息纷争。

但是为何诸如西电捷通和苹果之间,在长达七年的审理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二审裁定之后,双方并没有完全达成和解,而只是完成了阶段性的赔偿,继续“开撕”。

而且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苹果对西电捷通反垄断案撤诉后又原案再次上诉,并获得受理,而且与苹果一道,另一个巨头三星也加入了这场“反向劫持”之路,向苏州法院提出费率之诉。

无论是苹果的反垄断,还是三星的费率之诉,其实质又回到了质疑西电捷通许可费率的价格争议上。那么这个许可价格在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和香港国际仲裁等多机构屡次判决FRAND的基础上,为何还能被屡屡质疑,不是息诉,而是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到底是谁给了这些国外大公司可以在中国“横行”的勇气?

这起案件似乎已经成了“枫桥经验”的典型反面教材。

作为一个老百姓,看到的西电捷通似乎正在以一种“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的心态在处理近期的一些关键公开事件,包括对疑似司法掮客之命对北京大学易继明的实名举报,以及陆续公开与苹果和三星的系列案件判决书

这些不寻常的举动,似乎都和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方式不一致。

实际上,对于苹果这类公司而言,是非常规范的国际公司,相信一定是尊重各国法律的,只要司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定会接受、执行。

因此导致目前的结果,可能恰恰就是最后在知识产权审判上,没有落下最后关键的一锤,使得这些大企业可以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所以,法院对于这类案件,要么及时做出裁决,要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否则一味的“和稀泥”,只能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埋下引发更多极端事件的种子。这恐怕是很多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而“苹果现象”也绝非其独有,其示范效应的危害更大。

这一点很多留言中,将南山必胜客与其进行对比。包括我们近期报道的华为在与武汉一网万联的纠纷中,只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华为侵权的情况下,华为这种大公司才会立即拿着和解和许可方案去找武汉一网万联这种小企业进行商谈。

这就中国广大中小创新者面临的同类问题,没有公平、公正的判决,大公司对小公司永远有资金、战略和拖延上的优势。

因此,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需要一场彻彻底底的改革,让真正的创新者感受到公正裁判的温暖。

知识产权各级法院要主动作为,不要只做“盖章法院”,积极承担起每一级法院的职责,真正将矛盾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不应为激化矛盾创造有利条件,这才是“枫桥经验”能带给中国创新者最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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