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委托到期?这些事项需要关注!

职场   2024-12-31 17:43   广东  

近期,因《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两家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权益变动,但有关股东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采取监管措施。大多数情况下,表决权委托的到期和所涉股东的权益变动甚至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联系紧密。相较于表决权委托的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到期更为容易被遗漏。有鉴于此,本文梳理表决权委托到期的相关注意事项,以提示董办从业者对于有关事项保持警惕。


一、与表决权到期有关的违规案例

如下两家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发生权益变动,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采取监管措施:

二、表决权委托事项变动的情形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中,与表决权直接相关的交易安排一般是表决权委托或表决权放弃,涉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或《表决权放弃协议》(或《表决权放弃承诺函》),进而导致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动。本节将分析不同期限《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后续常见情形及案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期限届满或解除


表决权委托根据协议期限不同一般会分为固定期限协议或无固定期限协议。固定期限协议的届满导致股东权益变动较为容易被忽略,并造成延迟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的违规情形。无固定期限《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更多情况下是根据双方协商或符合协议约定的特定情形。

1、固定期限《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前解除
深交所创业板K上市公司彼时实际控制人QJG先生与表决权受托方于2017年12月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期限为30个月。2020年4月,表决权委托期限尚未届满,上述相关人员签署《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QJG先生恢复K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2、固定期限《表决权委托协议》届满未续签
深交所主板G上市公司控股股东WXXG与ASSX之间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并决定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3、固定期限《表决权委托协议》届满续签

(1)期限届满之日续签协议
固定期限《表决权委托协议》届满之日续签协议,或提前续签并将委托期限设定于协议届满次日,上述两种方式是固定期限《表决权委托协议》届满续签的常见处理方式。

深交所创业板W上市公司大股东QQKJ、FXT先生及L先生于2023年8月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上述股东于该协议届满之日续签协议。本次协议续签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期限届满之日仍在签署流程
尽管固定期限《表决权委托协议》届满之日完成协议续签工作是十分常见且理想的状态,但确实存在市场案例,交易各方已就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拟续签,但用印审批流程耗时较久,又该如何处理呢?

深交所创业板H上市公司控股股东JZHH与CBL先生于2020年3月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委托期限为自《股份表决权委托》签订之日起3年,于2023年3月到期。上述协议届满之时,上述各方已协商一致同意延续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并续签相关协议,但并未完成协议的正式签署。H上市公司就续签表决权协议情况披露提示性公告。

于2023年4月,上述各方签署审批流程已履行完毕,协议签署日期为原《股份表决权委托》届满次日。



4、无固定期限《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解除
深交所创业板J上市公司股东LZK先生于2020年11月与BCHYY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东LZK先生将其持有的J上市公司股份33,300,734股(占J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转让给BCHYY有限公司,同时股东LZK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HKF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128,083,24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23%)对应的表决权全权不可撤销的委托BCHYY有限公司行使。股份转让完成后,J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期限为长期,在一定情形下,《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


J上市公司于2022年5月收到LZK先生、BCHYY有限公司通知,各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执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J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或《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的后续情形


假如股权交易受让方希望避免控制权变更时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从而对其受让的股份数量有所限制,但是如此一来,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旧持有较高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相关方一般会采用放弃表决权的方式,确保受让方控制权的稳定性。《表决权放弃协议》(或《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和放弃权利的范围因交易架构所需而各有不同,下文将介绍两个市场案例供参考。


1、因《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到期届满而恢复表决权
《表决权放弃协议》或《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到期届满而恢复表决权是是市场上十分常见的情形。


深交所主板C上市公司股东LJQ先生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期限届满,LJQ先生表决权恢复。



2、表决权放弃的有关承诺变更未果
若需变更表决权放弃的有关承诺,需留意承诺内容是否可变更。在下文的案例中,变更表决权放弃的承诺受到监管关注后,相关承诺人撤回对承诺函变更的申请。


于2017年12月,原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J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JXR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J上市公司大部分股份转让与交易对手方。与此同时,JXR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包括JXR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J上市公司的任何表决权。股份受让完成后,J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于2019年12月,因J上市公司控股股东HXCL股份质押被法院冻结,股权存在不确定性,JXR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恢复其表决权。其后,J上市公司取消相关议案,JXR及其一致行动人撤回上述申请,并继续履行股份转让时出具的承诺。


三、潜在的权益变动因素

除了表决权委托到期或表决权恢复等与协议相关的表决权主动变动之外,股东主动增减持公司股份或者因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的被动稀释或被动增持也需引起足够重视,在计算权益变动时需一并计算在内。


深交所主板J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交易对手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仅如此,J上市公司筹划向表决权委托的交易对手方发行股份。在上述情况下,转让方的权益变动需结合表决权委托及增发股份导致的被动稀释一并考虑。

尽管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于股东,但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协助股东履行其相关义务不造成负面影响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工作的开展。因此,为确保股东权益变动的合规性,上市公司董办人员可通过采取如下方式就表决权委托有关事宜作出提示:(1)对于大股东表决权委托或放弃协议期限做好备忘提醒,在期限届满前了解各方后续意向,并就权益变动事宜及相关义务做好提示工作;(2)在涉及总股本变动而导致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或被动增持的情况下,应及时提醒股东注意权益变动的计算口径。


本篇为外部共创用户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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