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统一,明确“幅度”变“刻度”

职场   2025-01-11 12:05   广东  


为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证监会于2024年1月5日起草《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1月1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明确权益变动标准按“刻度”执行。




一、
《法律适用意见》起草背景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投资者持股变动达到5%时须暂停交易、公开披露,其目的是对收购进行预警、平衡各方利益。《收购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报告与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长期以来,市场对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两种理解,“刻度说”认为,持股比例达到 5%及其整数倍时(如10%、15%、20%、25%、30%等),暂停交易并披露“幅度说”认为,持股比例增减量达到 5%时(如6%增至11%、12%减至7%),暂停交易并披露

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又增加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披露的要求,对此,同样也存在上述“刻度”、“幅度”两种理解。


《法律适用意见》发布前的权益变动实行标准

沪深北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市场实操中默认遵守的是“幅度”,除了首次达到5%和降至5%以下,需要注意5%的刻度披露要求外,“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遵守的都是“幅度说”

新三板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遵守的是“刻度说”,即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暂停交易并披露。


从监管实践和境外经验来看,“刻度说”、“幅度说”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但两种理解长期存在,不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操作,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考虑到“刻度说”在计算权益变动披露和暂停时点时更便捷,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形,也有利于市场快速掌握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更能体现收购预警意义,此外“刻度”标准还有利于内地市场对外开放,在互联互通的背景下,使用刻度标准便于境内外各类投资者理解和适用A 股规则,进一步增进互联互通。由于香港市场采用刻度标准,以刻度计算可以使两地权益变动披露时点得到统一。

因此,证监会起草制度了《法律适用意见》,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明确刻度标准



二、本次《法律适用意见》明确的内容

本次《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标准:


(一)明确刻度标准。


1.针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统一明确为触及 5%或 1%的整数倍。



2.对于条款中“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明确为触及(或者跨越)5%,避免对“达到”仅理解为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 5%的情形。比例降至 5%以下情形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也曾明确,需要按照刻度来披露。

《法律适用意见》一、二、三条中解释内容

《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4%升至5%、从6%降至5%。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是指触及或者跨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

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

《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如6%、7%、8%等。



(二)明确被动稀释披露主体

1.对于上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持股变动的,如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或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监管层面考虑到该种情形下投资者的持股变动属于被动变化,从平衡投资者披露成本和控制权市场透明度的角度,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或者跨越5%/1%整数倍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三)明确权益变动限售日期计算逻辑


1.明确《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时间(即“3日”)指交易日。此规定之前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曾明确。



2.明确权益变动限售日期的计算逻辑。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法律适用意见》明确内容

第十三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1.明确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中3日的起算日为事实发生之日

2.明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在上述期限内”是指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前含事实发生之日和公告日当天

第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第二款)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含事实发生当日,3日的起算日为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


(四)新老划断。



1.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2.针对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的情形,《法律适用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披露因股本变动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对于前述“规定时间”,证券交易所将在自律规则层面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披露时间要求。

💡提示:《收购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减少股本导致的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

以上是本次分享,新规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作者简介 …


邹翠蓉

合规交易规则研究团队主管:
主要研究特定股东合规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撰写合规增减持业务干货、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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