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让我们先未雨绸缪,了解一下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等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监管处罚/处分时会影响到哪些事项的运作,提前做好规避~
行政管理部门及证监会行政处罚类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三大交易所的处罚类型主要分为【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当受到相关处罚时会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本运作、人员任职等产生不利影响!
影响事项 | 涉及主体 | 涉及处罚 | 适用 |
不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 上市公司、公司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
交易所不予受理重组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 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 |
暂停重组进程 | 上市公司 | ▪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前,如该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不得将重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
终止本次重组进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影响事项 | 涉及主体 | 涉及处罚 | 适用 |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 上市公司、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上交所 深交所 |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 ▪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北交所 | |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 上市公司 | ▪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上交所 深交所 |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北交所 | |
不得发行优先股 | 上市公司 | ▪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影响事项 | 涉及主体 | 涉及处罚 | 适用 |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被证券交易场所(北交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注:【沪深主板、北交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
不得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独立董事 |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上交所 深交所 |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 | ▪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注:【创业板】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上交所 深交所 |
▪ 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 科创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3.2.2、3.5.5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2、4.4.4、4.5.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3.2.2、3.5.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3.2.3、3.2.5、3.5.5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4.4.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4.4.4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4.2.2、4.2.4
影响事项 | 涉及主体 | 涉及处罚 | 适用 |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 ▪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
影响事项 | 涉及主体 | 涉及处罚 | 适用 |
不得减持股份 |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第四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2024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影响事项 | 涉及主体 | 涉及处罚 | 适用 |
评价结果不得为A | 上市公司 | ▪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注:上交所限定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行政监管,深交所限定因违规行为被行政监管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 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交易所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 | 上交所 | ||
▪ 被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或者约见谈话等自律监管措施 | 深交所 | ||
▪ 被交易所采取2次以上自律监管措施 | 北交所 | ||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因与公司相关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深交所还包括:被交易所书面警示累计2次以上) ▪ 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同一事项已在前期评价中予以考虑的除外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
董事会秘书 | ▪ 董秘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聘任流程需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除外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
评价结果应当为D | 上市公司 | ▪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前期因同一事项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且当年评价结果因此为D的除外 注:上交所限定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行政监管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易董君这里也为大家科普一下信披考核为A的公司有哪些特权~比如深交所会给予以下支持和便利:
(一)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及再融资审核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减少问询轮次或者不进行审核问询;
(二)应上市公司申请提供定向培训;
(三)邀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担任培训讲师,向市场推广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经验;
(四)优先推荐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除了一些业务有便捷服务,以后优先推荐董事会秘书高管等任选上市委员会等人员,还有一点就是与有荣焉!而对于最近一年评价结果为D的公司,深交所在下列方面加强监督和引导:
(一)原则上不开通信息披露直通车;
(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合规培训服务;
(三)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学习,督促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升执行效果等。
影响事项 | 涉及主体 | 涉及处罚 | 适用 |
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上市公司 |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点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 上交所 深交所 |
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 上市公司 | ▪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 | 深交所 北交所 |
不得承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 | 上市公司 | ▪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作为公司债券发债主体,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涉及整改事项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9.8.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12.9.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8.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十一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4年修订)》附录
以上盘点不包括“重大违法行为”,例如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如有遗漏的地方,欢迎各位小伙伴补充留言噢~。
点击“阅读原文”可申请试用易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