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欢迎来到这周的一周市场动态,我是董小妮~
关于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了: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比如我们举个例子,上市公司借钱给实控人,这种在法规上就是构成了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了,是法规上明确禁止的行为,法规不仅是禁止这种直接的行为,同时间接达到这种目的也是属于违规的,比如上市公司借钱给员工,如果是非董监高的普通员工,其实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之后是可以进行财务资助的,但是员工后续把这笔钱转到控股股东、实控人名下,那这种也是间接构成了控股股东、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了。
上周就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处罚案例涉及这种情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经查,深主板某上市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月28日,上市公司向监事王某借出60万元,王某收到上述资金后随即转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某银行账户,秦某收到款项后划转给公司关联方40万元,剩余20万元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外划转使用。
截至目前,公司未审议或披露上述事项,相关占用资金已归还。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小妮解读:
在这个案例中,有几个点是需要注意的:
1、上市公司借款给监事,也是属于禁止的行为;
2、就算是上市公司审议借给非关联的一般员工,后续员工划到实控人名下,也是构成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诸如这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是禁止的行为,不是通过审议或者披露之后就可以去实施的,因此要从源头上杜绝这种违规行为。
处分决定:
结合其他违规情形,广西监管局对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秦某,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罗某,监事王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好了这周的案例就分享到这里,下面让我们一起回顾下上周资本市场上的动态吧~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交易所的监管统计
(一)上周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监管概览
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5日,证监会作出8份监管文书;证监局作出161份监管文书;上交所作出4份监管文书;深交所作出11份监管文书。
(二)证监会证监局监管动态
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5日,证监会对4宗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局作出3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8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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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交所监管动态
1、上市公司监管
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5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作出2份监管警示函,对2宗行为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0单。
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5日,上交所官网未查询到监管问询函。
2、市场交易监管
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5日,上交所对55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对11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
(四)深交所监管动态
1、上市公司监管动态
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5日,深交所发出8份监管函,对3宗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5日,深交所网站未查询到问询函件。
2、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5日,深交所共对64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6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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