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共享电车栽倒受伤,直接将其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4.6万元。理由:未配置安全头盔!法院判了!

情感   社会   2024-09-20 23:48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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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享经济的到来,万物皆可共享。

共享经济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在江苏无锡,有一男子在骑行共享电车的时候,不慎摔倒受伤。

男子非常生气,于是就将共享电车所属公司以及骑行平台告到了法庭,请求判令公司或平台赔偿其受伤损失共计46000元。

男子给出的事实与理由是:该共享电车无头盔,且未上牌。真是离了个大谱!

不过最后法院判了。一起来看看这是怎么回事?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采用化名)

小赵在江苏无锡读大学,这天他和隔壁校几个朋友约好了去某知名餐厅聚餐,因为好久不见了,就迫切想见到兄弟几个。

因为餐厅距离学校有一段距离,小赵决定骑共享电车前往。共享电车不比共享单车,电车速度快,且不用费力。

由于心情大好,小赵一边哼着小曲,一边欣赏沿途风光,不料在一处路口由于车速太快,突然遇到一个小坑,小赵一个急刹车就连人带车摔了出去。

小赵磕到了头部,直接晕倒了。周围群众见此立马拨打了120 ,很快小赵就被送往医院抢救,清醒了过来后住院了一个星期,花费了近46000元。

出院后,小赵越想越气,倘若当初自己戴了头盔,肯定就没有这样的事,就不会因此受伤住院。

小赵想到自己摔倒前骑行的电车,根本没有配备头盔,甚至好像也没有牌证,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于是一纸诉状将共享电车所属公司与骑行平台告上了法庭,并请求判令二者赔偿自己46000元损失。

你觉得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决呢?一起来分析一下。

02  法律分析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骑行平台和共享电车所属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小赵受伤一事的责任,其次就是这个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在生活中稍微有点常识的都知道,我们不管骑电动车还是自行车、摩托车也好,都需要佩戴安全头盔的,如果不佩戴,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本案中共享电车所属公司是有这个义务为电车配置共享头盔的,但他没有配备。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没有配备头盔,是共享电车所属公司的失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再来说说骑行平台,这个平台作为小赵使用的骑行平台,是对共享电车有这个监管义务,也就是说这些共享电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全都是平台的管理。

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共享单车没有配置头盔,这个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因此这个案子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当事人赵某承担70%的责任,共享电车所属公司承担30%的责任,同时骑行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03 深刻教训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了我们,无论是骑行哪种工具,为了自己的安全,务必正确佩戴头盔,同时在骑行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保持稳定的速度,注意行车安全。

留给大家一个问题:这个案例中小赵为什么要承担70%的责任呢?

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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