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烂尾了,买房后依旧要还贷款,这样的日子真是难如登天,说到底,还是开发商心黑,银行也只能呵呵了。
最苦的还是买房的人,青海一男子,早年赚了一些钱,房地产火的时候,就想在房地产市场赚一把,于是斥资1.47亿元(贷款)买了某开发商的一整层商业楼。
起初买楼时,一切良好,眼看快要封顶验收了,没想到楼盘却烂尾了。
男子每月负担巨额贷款,而房子却始终见不到效益,于是不想还贷款了,毕竟自己的房子都烂尾了。
你房子烂尾了,和你还不还贷款有什么关系?银行拒绝男子的不还贷款要求,于是男子起诉了开发商和银行,银行起诉了男子和开发商,后来的结果是如何呢?我们一起看一下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采用化名)
本案中的男子姓王,本来是个老板,身价过亿,为了投资,花了1.47亿买了一套商业房,本想着房子完工了,再租出去,大赚一笔。
买房前,王某做了细致的考察,觉得预购楼盘主体基本上快完工了,破产烂尾的概率不是很大。
买房的时候,王某交了7000万元的首付,并且余下的7700万元,王某是贷款的,每月还款45万元,对于此,王某感觉十分轻松。
王某与某开发商(以下简称“A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银行约定了交房的的时间是签订之日起一年后。
很快银行的贷款也批下来了,也入了开发商的户头。
没过多久令王某担忧的事情就发生了,楼盘初次停工,并且给王某等客户的解释是暂时性停工,鉴于此,王某也无可奈何了,只能继续还贷款。
原本以为过几个月就能正常施工的楼盘,一下子竟然停工了2年,此时王某不干了,心想:“我每月正常还款45万元,两年过去了,房子还是不能交房,这得少赚多少钱!”
左思右想,王某决定和银行商量,他表示自己每月45万元还款很有压力了,且楼盘烂尾,能不能暂停还款,等楼盘正常了再说。不出所料,银行怎么会同意王某的要求呢?
眼见协商不成,王某就将开发商和银行起诉了,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解除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那么王某这种看似“无理”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我们接着往下看
02 法律分析
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表明,王某的观点是:
1、与开发商A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楼盘烂尾不能如期减负,已经违约1年多,因此是可以解除这份合同。
法庭上开发商A辩称,目前其实际情况是资金流不足,无法维持楼盘交付的下一步工作,但其已经正在努力采取补救措施,或可未来2-3年恢复楼盘开发,并且承诺会承担相关违约金。
因此开发商不同意解除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
银行则认为,《借款抵押合同》是其与王某本人签订的,虽然是基于房屋的存在,但值得思考的是,房屋确系王某无疑,但是否完工交付,和银行并没有关联性。
因此银行业拒绝王某解除抵押合同的诉求。
但本案最后经过法院进行审理发现,王某与开发商A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除和撤销相关情形。
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约定解除和撤销的合同,要根据当事人一方是否违约来看,本案中开放商A违约了,则王某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最后判令开发商A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解除,而银行这边自然没有办法再找王某还款了。
但事实是这样吗?银行的钱又该谁来买单呢?
银行又将开发商A和王某起诉了,要求开发商A与王某一起承担余下贷款。
具体细节暂不表述,法院最后判令银行的剩余贷款是由开发商A负责偿还。
但问题又来了,开发商A目前身处泥沼,无还款能力,又该如何?
银行果然很聪明,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让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就判决开发商A承担主要还款责任,王某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并表示王某承担还款后有向开发商A追偿的权利。
案子到此,真让人摸不着头脑,不过这次轮到王某上诉了。
省高院引用了一个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的解释条款,认为本案是开发商违约了,而王某并没有取得房屋,这对于王某来说并不公平。
省高院最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由开发商还款,而王某无需还款。
本案至此告一段落,令人感慨万分,这是笔者看多的最好一个案例了。
关于本案,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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