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一定要讲诚信,没有诚信的人,没有好下场。
上海一女子,花了135万购买了一套回迁房,谁知刚装修完,准备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原房主竟然坐地加价30万。
当初明明说好了,而且已经付了大部分定金,对于原房主的行为,女子十分愤怒,没有同意。
但原房主黑了心,转手又以190万的价格卖给别人。
女子无奈将原房主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了。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遂隐去姓名)
本案中的女子姓黄,因儿子即将大学毕业,考虑到他快要成家了,因此想着为其购买一套房,左看右看,终于看到了一个合适的地段。
是一套回迁房,价格适中,房主姓刘,很快刘某就约黄某去看房,看完房黄某觉得很满意,就一次性付了120万的房款,还剩下15万,双方约定好了,等到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一次性付清。
一切办妥之后,黄某就开始装修,等到装修好了,去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给刘某打电话,刘某却说:“现在这个地段的房价涨的很快,每天都在涨,你需要再支付我30万,我才配合你办理房产证。”
“当初可是说好了,我们都已经签订了合同,你不能这么做,我不同意。”黄某愤怒地说道。
两人就这样僵持着。过了几天之后,刘某正在新房中打扫卫生,突然听到有人在敲门,她打开房门后,只见一个陌生男人拿出房产证对她说道:“这是我刚才买的房子,这是我的房产证,请你搬出我的房子!”
黄某一脸懵,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急忙拨打刘某的电话,接通后刘某直接说:“忘了通知你了,让你多给30万你不同意,我已经将房子以190万的价格卖给别人了,有时间,我将你购买的房款120万还给你,另外再补偿你10万的违约金。”
黄某表示自己装修前前后后还花了近20万,坚决不同意退房,于是一场闹剧就此展开。
黄某最后一纸诉状将刘某和拥有房产证的新买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她与刘某签订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并让新买家将房子过户给她。
面对这样的案子,法院该如何判决呢?我们先来分析一下。
02 法律分析
我们先搞明白,刘某“一房二卖”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黄女士与刘某的交易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还没转移给黄女士。
不过这并不是说刘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542条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刘某将房子转卖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与黄女士的合同约定,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但是购买了房子的年轻人,他不知道刘某与黄女士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属于善意取得,他的权益同样应该受到保护。
根据“先占有、先保护”的原则,法院支持了黄女士的诉求,同时要求刘某按照合同向买房的年轻人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但刘某拿着钱跑了,案件还在执行中。
03 深刻教训
本案中,刘某虽然拿着钱跑了,但他迟早会遭到报应,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本案,你是怎么看待的?欢迎留言区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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