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仅包含“商业汇票贴现”,如今还增加了“商业汇票承兑”。正常来说,和银行一样,小贷公司也不存在商品贸易支付的需求,是不是说明小贷公司也可以像银行一样为企业提供票据承兑服务,并收取费用?目前已经有部分小贷公司承兑了票据,按票据类型划分来讲属于商票,承兑金额还不高。
《办法》第十七条对小贷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需满足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
(2)小贷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商业汇票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审核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3)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等情况,对其承兑业务设置其他监管指标。
(4)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商业票据贴现,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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