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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职场”,领取【12个职场心法】
分享 | 懂法HR君
大家是否曾在下班后,手机屏幕突然亮起,定睛一看,领导消息哐哐而来,工作消息接踵而至?
或是周末娱乐时,不得不打开电脑处理紧急工作?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隐形加班”。
在这个快节奏、高效率的时代,“隐形加班”已成为职场新常态。
它无声无息地侵蚀着劳动者的私人时间,成为他们心中难以言说的痛。隐形加班,不仅仅是时间的占用,更是对劳动者精神和情感的剥削。
【01】现代职场的隐形负担
在数字化时代,隐形加班已成为职场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社交媒体等工具进行的工作。
这种加班形式隐蔽、难以量化,却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隐形加班不仅模糊了工作与私人生活的界限,更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潜在威胁。
近年来这个词都已经成为职场人的普遍痛点之一,其危害是愈发深远。不仅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压力,还可能导致心理健康问题,如焦虑和抑郁。
隐形加班还破坏了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影响了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在极端情况下,它甚至可能引发职业倦怠,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两会”的工作报告指出“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阿秦带大家详细看一下。
【02】隐形加班的认定与赔偿
案号:(2022)京03民终9602号民事判决。
在法律层面,隐形加班的认定和赔偿问题逐渐成为焦点。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案件中,李某艳主张其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与客户或同事沟通交流,应视为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艳的工作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因此应当认定为加班。
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在确定加班费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薪资标准,酌定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艳加班费3万元。
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支持。
【03】阿秦说法
针对非工作时间内的隐性加班现象,评估不应局限于公司物理空间内,而应全面考量员工是否在正规工作时间之外处理了与职责相关的事务,是否投入了具有实质意义的劳动,以及这种劳动是否挤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
在所述案例中,李某的实际工作投入符合加班的判定标准,故应被界定为加班。
值得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形式的“远程办公”或“通过微信进行的办公活动”都应计入加班范畴。
若此类活动仅限于轻松的交流,呈现出偶发且非持续性的特点,且未对员工的日常生活和休息造成实质性干扰,则不宜将其视为加班。
随着数字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隐形加班问题也日益凸显。法律的适应和更新,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隐形加班的法律认定,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现代工作模式的适应和回应。
一言以蔽之,隐形加班,加的不是“班”,而是劳动者的“心”。只有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他们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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