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优秀”之处不必多说,之前也反复分享文章加以讨论,目前基本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经典操作。
就像阿秦上一篇文章中讲到的那样,或许正式工转变成劳务派遣也正在成为一种经典的用工方式。
在此背景下,我们更应该学习和储备相关法律常识,以便当自身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公正保障时有应对之策。
大家知道,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讲究仲裁前置程序,所有的争议均需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起诉。
某种程度上仲裁的效果其实非常显著,后续有机会阿秦会再撰文分享劳动仲裁用得好,诉讼阶段简直浑然天成地打下优势。
今天阿秦先分享一个经典案例,告诉大家当我们从正式工转成劳务派遣后,确认劳动关系时如何适用仲裁时效,千万别被用人单位的法务忽悠了!
裁判书字号:(2022)鲁08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
【01】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1日,刘某进入A公司工作。2015年6月26日,A公司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个期间,A公司向刘某发放工资。
之后,刘某又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2015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为劳动期限。在此之后,刘某又分别与多个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作地点仍然在最开始的A公司工作。
整个期间,刘某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刘某于2021年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给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已过仲裁时效。
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从2007年10月31日至今与购物广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2】裁判主旨
这个案例其实就很好地聚焦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中“1年”仲裁时效的理解。
这个案例中,虽然刘某于2015年6月26日与A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是2015年6月27日之后,刘某分别与其他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A公司是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刘某的工作地点仍然在A公司,只是A公司由原来的用人单位变更为劳务派遣关系当中的用工单位,以及刘某的实际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上述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并非刘某个人意志原因所致。
更重要的是,即便从2015年6月26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由于刘某多年来不断向A公司主张权利,要求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03】阿秦说法
这个案件其实很有意思,也非常符合我们现在的趋势,那就是很多正式工莫名其妙就被单位整成了劳务派遣。
当劳动者的劳动岗位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确认之前的劳动关系又如何适用仲裁事项?
因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这时候基本上很多公司法务用的一招就是“时效已过”。1年其实很短,当劳动者吭呲吭呲干了一年时,基本上就过去了。
从这个给经典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部分岗位调整为劳务派遣,如果说在劳动者的劳动岗位没有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仲裁时效不能够简单的严格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起算点来认定,否则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着重大障碍。
【04】写在文末
在这里我们就可以发现,在法律语境当中,非常强调时效这个概念。
很多人可能不太理解,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张三欠了李四一万块钱,法律会设定一个期间,在这个期间当中李四如果一直没有向张三主张过还钱,那么法律就会认为李四你已经放弃了你的这个权利。
那么当这个时效期间过了之后,李四去法院起诉,如果张三以时效来抗辩的话,那么李四基本就会败诉。
同样的,在我们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语境当中,同样涉及到时效的这个概念。
当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应当及时地保留证据证明自己在这个期间及时地向用人单位反馈过,此时会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也就是说我们的这个仲裁时效一年其实可以无限累积,这是一个小tips。
另外,当我们从正式工变为劳务派遣之后,我们要有意识地去收集证据证明岗位性质发生变化并非由于我们个人意志所导致的。
而是由于劳动关系当中所强势的用人单位所强行推行,这也能为今后的权益维护提供一定支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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