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作为一种针对企业级温室气体(GHG)会计的新方法,凭借其“开创性的管理思想”,荣获了2022年《哈佛商业评论》-麦肯锡奖。日立、塔塔钢铁等大公司正在试用这一方法,E-Liability研究所也在积极推广。该系统旨在取代被广泛采用的《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标准,这一标准是当前监管标准的基础,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气候相关披露标准和《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企业级温室气体会计标准。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的创新内容及其价值。
一、《温室气体议定书》与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的基本对比
《温室气体议定书》的企业会计和报告标准主要致力于提供公司整个价值链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这些排放被分为三个“范围”:
范围1:来自公司拥有和控制的排放源的排放量。
范围2:来自公司购买和消费的发电、供热或制冷的排放量。
范围3:来自价值链中的所有其他排放源,包括上游排放源(如生产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和下游排放源(如使用售出的产品)。
这种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存在重复计算排放量的情况,即一家公司的范围1排放量也可能作为另一家公司的范围2或范围3排放量进行报告。
相比之下,E-Liability要求公司计算其上游价值链和直接排放,并将这些排放分配到其销售的产品中。排放的责任或义务(称为“E-责任”)被转嫁给价值链上的下一家公司,直到最终产品的累积碳足迹被转嫁给最终消费者。这种方法旨在避免重复计算,并强调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碳足迹。
二、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的创新探讨
卡普兰和拉曼纳认为,E-Liability比《GHG Protocol》有所改进,因为它只要求报告公司从其直接供应商和自身活动中收集数据,而无需从价值链中的每家公司收集数据。然而,这一观点存在争议。
表 1. 《GHG Protocol》和E-Liability方法中重复计算的说明
Value chain | ||||||
Materials extraction | manufacturer | retailer | Consumer | totals | ||
E-liabilities | E-Liabilities acquired (tCO2e) | 0 | 20 | 50 | 30 | 70 |
E-Liabilities from direct emissions (tCO2e) | 20 | 30 | 10 | 60 | ||
E-liabilities transferred (tCO2e) | -20 | -50 | -30 | -100 | ||
E-liability (closing balance: acquired and direct minus transferred)( tCO2e) | 0 | 0 | 30 | 30 | ||
GHG Protocol | Scope 1(tCO2e) | 20 | 30 | 10 | 60 | |
Scope 3 (category 1, purchased goods and services) | 0 | 20 | 50 | 70 | ||
Totals(scopes 1 and 3) (tCO2e) | 20 | 50 | 60 | 130 |
首先,《GHG Protocol》的《Value Chain(Scope 3)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实际上已经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即报告公司应使用产品层面的“供应商提供的从摇篮到最终的温室气体数据”。这种来自直接供应商的“从摇篮到入口”数据包括来自更上游活动的排放,因此《GHG Protocol》的方法并不需要直接联系价值链中的所有公司。
其次,E-Liability所谓的“创新”之一是要求向下游客户直接披露从摇篮到餐桌的信息,而《GHG Protocol》的企业标准则要求下游客户自行披露其上游从摇篮到餐桌的排放量。这意味着在E-Liability框架下,下游客户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这些信息,但企业标准本身并不直接要求供应商披露。这一点确实是E-Liability的一个积极特征,但《GHG Protocol》也可以通过修订其标准来采纳这一要求。
此外,E-Liability还引入了基于活动的成本核算等既定核算方法中的温室气体核算经验。在为产品分配上游价值链和直接排放时,可以使用重量、体积和距离等成本驱动因素进行分配。然而,这一方法与《GHG Protocol》的Value Chain(Scope 3)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中的方法基本相同,都是基于归因式生命周期评估中长期确立的分配指南。
三、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的潜在问题与缺陷
尽管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在某些方面提出了新的观点,但它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潜在的问题和缺陷。
首先,E-Liability方法下的责任转移可能导致信息的严重丢失。在气候相关风险评估的使用案例中,如果一家公司已将其所有排放转移给其下游客户,它可能会在期末余额中报告很低甚至为零的排放负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比保留了更多未售出库存(有更大的排放负债)的竞争对手面临更少的气候相关风险。因此,责任转移可能掩盖了真实的排放情况和气候相关风险。
其次,从减排管理的角度来看,取消重复计算也可能会造成有害的信息损失。允许多个实体报告相同的排放量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多个实体可以影响同一排放源并对其负责。如果仅仅因为责任转移而忽略这些排放量,可能会削弱减排的动力和效果。
此外,E-Liability在提供下游价值链排放信息方面也存在局限性。虽然最近的一份文件提出了一项修正案,允许在一些限制条件下进行有限的披露,但这些限制条件仍然过于严格,无法满足公司和投资者对下游排放信息的全面需求。
四、对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的进一步评估
为了更全面地评估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的价值,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核算信息的用途。这些信息是否用于确定责任范围、设定目标、减排管理、影响衡量、实施碳税、评估气候相关风险等?对于不同的用途,可能需要不同的核算方法和信息披露要求。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重复计算的问题。虽然E-Liability声称可以避免重复计算,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多家公司可以对相同的排放量产生影响并承担责任/被问责,而相同的排放量可能会给同一价值链中的多个实体带来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因此,任何GHG账户都必须反映责任和风险的非排他性,以提供有用的信息。
Use phase | End-of-life disposal | |||||
Business customer | End consumer | Business customer | End consumer | |||
E-liability method | Emissions intensity (tCO2e/unit) | 0 | 0.5 | 0 | 0.3 | |
GHG Protocol | Scope 3 (category 11, use of sold products) | Absolute emissions (tCO2e) | 6000 | 500 | ||
Emissions intensity (tCO2e/unit of use) | 0.6 | 0.5 | ||||
Scope 3 (category 12, end-of-life disposal) | Absolute emissions (tCO2e) | 4000 | 1800 | |||
Emissions intensity (tCO2e/unit of use) | 0.2 | 0.3 |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下游排放信息的重要性。对于公司和投资者来说,掌握下游消费者使用所售产品的排放信息是非常有用的。这有助于他们更全面地了解产品的碳足迹和气候相关风险,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虽然在一些方面提出了新的观点和方法,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潜在的问题和缺陷。为了更好地推动温室气体会计的发展和应用,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改进。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核算信息的用途和目标,以确保所选用的核算方法和信息披露要求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重复计算的处理机制,以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可能需要引入更先进的核算技术和方法,以更好地反映责任和风险的非排他性。
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下游排放信息的披露和监管,以满足公司和投资者对全面信息的需求。这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标准和规定来实现,以鼓励更多的公司自愿披露下游排放信息。
最后,我们需要保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不断吸收和借鉴新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推动温室气体会计领域的持续发展和创新。尽管E-Liability Accounting系统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但其提出的责任转移和下游排放信息披露等观点仍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