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411期),公开4家药企存在的问题:
1.辽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内审报告内容不全面以及个别制度未及时修订;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委托运输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2.**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未制订2024年度培训计划;在采购方面存在对上游客户档案审查不细致等问题。
3.辽宁**批发有限公司:在药品采购方面存在对上游客户档案资料个别文件索取不及时等问题。
4.盘锦**医药有限公司:企业在药品采购方面存在对上游客户资料审查不细致等问题。
延伸阅读:
GSP要求,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 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上述要求明确了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建立委托运输药品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运行状况等,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能够实现对药品运输过程的追溯。
【实施要点】
1.企业制定有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运输药品应当有运输记录的要求及运输记录的保存期限。
2.企业运输药品均有运输记录,其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等内容。
3.运输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运输过程。
4.企业运输记录符合规定的保存时限。
5.企业制定有委托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委托运输记录的内容。
6.企业委托运输药品的,建立有药品委托运输记录,且记录内容完整、全面,可追溯。
7.按要求留存了受托方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检查要点】
1.检查企业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核实是否明确了运输药品应当有运输记录的要求及运输记录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本检查项目的规定。
2.抽查企业近期的随货同行单(票)、运输凭证等,核实企业是否有运输记录,运输记录是否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运输过程。
3.抽查企业部分运输记录,核实保存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企业委托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核实是否明确了委托运输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检查项目的要求。
5.抽查企业近期的部分销售记录、随货同行单(票)、运输凭证等,核实是否有对应的委托运输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全面,是否按要求留存了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