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发文:现代物流、第三方物流、委托储存配送,时间点确定!(附全文)

职场   2024-12-07 21:11   广东  
编辑 | 三耳
整理 | GSP办公室

124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20271231日前 逐步达到现代物流

《通告》指出,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由本企业人员自行运营管理,其运营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可自有产权也可租赁

现有药品批发企业应于20271231日前,通过设施设备升级、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等方式,实现企业仓储管理系统(WMS)对药品的统一控制、管理和调度,仓库应配备信息识别管理系统对在库药品货位管理实行信息化分配、信息化识别、信息化寻址,一位一码,根据药品经营规模配备必要的动力输送线等设施设备,并逐步达到《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规定的条件

按照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型,分别在经营方式下注明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连锁门店)零售(单体)四类经营方式。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调整为经营地址经营地址为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调整为主要负责人,是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负责人要求的人员。

七统一、批零一体

《通告》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落实七统一管理,由总部统一采购药品,由总部配送中心直接配送至下辖连锁门店(含直营店、加盟店等)

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设置可满足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实际需求的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

委托储存配送、异地增设仓库

《通告》强调,现有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应于20291231日前对照《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第六章等相关要求,完成自查和重新报告工作,省药监局将对其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合规条件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重新确认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药品批发企业因扩大规模,自营仓库不能满足经营需求时,在保留原批准设立的自营仓库基础上,可委托符合《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规定的1家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储存配送药品;跨省委托储存配送的,可在他省选择1家同时符合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现代物流条件的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承接药品的委托储存配送活动,并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已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储存的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不得委托其他现代物流企业委托储存。特殊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委托储存。已委托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继续委托其储存配送药品至20291231;其后需继续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选择符合《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第六章等相关要求,且经省药监局重新确认的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也可恢复自营仓库自行储运药品,仓库面积不得低于原自营仓库面积,且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具备本《通告》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仓储条件。转委托或恢复自营仓库按照变更仓库地址提交许可事项申请办理。

药品批发企业异地增设仓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仓库地址办理,并对仓库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实现计算机系统延伸联通和数据信息实时交互。本市内异址增设仓库的,只能增设1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异址仓库;省内跨市增设仓库的,每个市级区域范围只能增设1个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异地仓库跨省增设仓库的,应当同时满足《办法》第八条、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仓库设置条件。省外药品批发企业在我省设置异地仓库的,除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仓库设置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的有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请增设仓库的,参照办理。


GSP办公室
我们的工作是,关注GSP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