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以下节选部分案例:
案例二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州区某药店经营劣药案
2024年7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秦州区某药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内容所涉及的过期药品“聚甲酚磺醛栓”,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确向举报人销售了一盒过期的聚甲酚磺醛栓,剩余一盒已自行销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水县某医院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4月25日,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水县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住院楼手术室1瓶医用氧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用氧1瓶,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安县某村卫生室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2月28日,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秦安县某村卫生室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卫生室于2024年2月27日,将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有效期为三年的中药饮片230克,以3.50元/克的价格销售给顾客,收取金额8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13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交叉执法检查,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口腔诊所技工室合格药械柜内发现1盒过期的一类医疗器械牙科模型蜡,遂将此线索移送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经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过期的牙科模型蜡1盒,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诊所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24日,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药品货柜内发现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达力邦”医用外科口罩2包、“蜀中”退热保健贴11袋、“蜀中”风寒感冒保健贴2袋、“森福源”穴位贴敷治疗贴48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某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5月30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水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销售的一盒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现场不能提供执业药师签字的纸质或电子处方,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6月14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其在6月8日至6月14日期间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