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413期),公开8家药企存在的问题:
1.辽宁**药业有限公司: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收集的首营企业随货同行单与实际样式不一致的问题;在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未对购货单位采购人员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的问题;在运输与配送管理方面存在未索取承运方车辆相关资料的问题。
2.**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缺少签订日期等问题。
3.辽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未定期审核、修订文件的问题。
4.沈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校准与验证管理方面存在未对温湿度监控系统进行定期验证等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查验检验报告书的问题。
5.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2024年度培训内容不全的问题。
6.辽宁**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械分公司: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对未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书进行核实的问题。
7.沈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未对购货单位资质合法性进行动态审核的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收货时未对照随货同行单核对药品的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未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的问题。
8.辽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未对购货单位采购人员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的问题。
延伸阅读:
1.GSP要求,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其实施要点是首营企业的随货同行单样式和印章与档案中留存的样式一致。检查要点是:
检查首营企业资料中的“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收集是否齐全,印章是否为原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是否为原式样。抽查部分购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票)、发票等样式和印章是否与首营档案中留存的一致。
2.药品批发企业的随货同行单上必须要有销售日期么?有发货日期或开票日期还需要更改为销售日期么?
意见内容: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三)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
我们公司作为药品批发企业给下游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中有发货日期,需要更改为销售日期么?
提交时间:2024-04-09
答复内容: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四)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随货同行单应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答复机构: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