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要求妹妹放弃遗产继承,才同意母亲出殡,法院判了!.社会百态

健康   2024-09-08 22:3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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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要求妹妹放弃遗产继承,才同意母亲出殡,法院判了!社会百态


世间百态,人性复杂。


有人为了金钱不惜伤害亲情,有人却守护亲情不计得失。


最近上海金山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就让人直呼“魔幻现实主义”。


一个哥哥为了独吞母亲的遗产,竟然在母亲出殡当天要挟妹妹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否则就不让母亲下葬。


这种行为简直刷新了人们对“不孝”的认知。


那么,这起案件最后会如何判决?


法律又是如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令人唏嘘的案件。


1.

案情回顾



刘女士和哥哥刘某是同父同母的亲兄妹。父母从小就偏爱刘某,父亲更是对他百依百顺。刘某长大后却变成了一个只知索取不懂回报的“白眼狼”。父亲去世后,母亲跟随刘某一家生活。


刘某不仅不赡养母亲,还经常占用母亲的退休金。母亲不堪其扰,只好独自搬回原来的房子居住。刘女士得知后,心疼母亲,便和丈夫商量接母亲到自己家同住。此后,刘某再也没过问过母亲的生活,连基本的赡养费都没给过。



母亲生病住院期间,刘女士多次通知刘某,但他都没有露面。直到母亲去世,刘某才出现。他不是来送母亲最后一程,而是为了阻止妹妹继承遗产。


原来,母亲生前立下遗嘱,将一套价值数百万的房产留给了刘女士。刘某得知后异常愤怒,认为妹妹已经嫁人,不应该继承遗产。于是,他精心策划了一个“毒计”。



在母亲出殡当天,刘某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声明》,要求刘女士签字放弃继承权。他威胁说,如果刘女士不签字,他就不让母亲出殡。按照习俗,丧葬事宜需要子女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刘某就是抓住这一点来要挟刘女士。


刘女士被这种无耻行为气得浑身发抖,但在丈夫的劝说下,为了母亲能顺利下葬,她还是忍痛签了字。刘某不知道的是,现场的一切都被亲友偷偷录了下来。


母亲下葬后,兄妹俩为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2.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两份文件的效力问题:一是母亲的遗嘱,二是刘女士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关于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母亲的遗嘱是自书遗嘱,且经过公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有效。


至于刘女士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行为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不真实;(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违背公序良俗;(五)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刘某利用母亲出殡这一特殊时机,以不让母亲下葬为要挟,迫使刘女士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胁迫”。刘女士签字时的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因此这份声明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刘某强迫刘女士签署的声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的程序和方式。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很可能会判决支持刘女士继承母亲的遗产,而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


1.立遗嘱要慎重。遗嘱关系到财产的最终归属,立遗嘱时最好请专业人士指导,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日后引发纠纷。


2.保留证据很重要。刘女士的亲友及时录像,为后续维权提供了关键证据。在遇到纠纷时,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非常重要。


3.了解法律很必要。刘某以为拿到妹妹签字的声明就万事大吉,殊不知这种胁迫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果他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也许就不会做出这种愚蠢的行为。


4.亲情不能用金钱衡量。刘某为了遗产不惜伤害亲情,最终不仅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还失去了亲人的信任和尊重。这种得不偿失的行为值得我们深思。


面对这样的案例,我们不禁要问:在现实生活中,该如何平衡亲情和财产利益?当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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