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局这是不仅要逆天?你这还是准备闪瞎我们的钛合金双眼!

教育   2024-11-26 07:18   上海  






感谢提供信息的朋友,特别感谢提醒注意有可能封了这个公众号的朋友;但我和原创作者相信:真实是最重要的,这世界还是需要说真话的人!


写在前面:1.本文权利依据如后:1)宪法第四十一条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2.本文目的:对X局涉嫌“违法违规”做法,提出投诉、批评建议,期望在工作纠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请注意:欢迎对号入座,但想通过网信删文了之的做法我们可能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行使权利!

来源:光明网、上游新闻等官方媒体



Part.01离谱的意见书
对象具体内容
网友在某文件中发现“沙医院”“指中心”“急任务”“护车”“操作手机支架”“整学习”“似事情”等7处错别字
对文件中出现如此多错别字表示疑惑,质疑审核流程是否严格
上游新闻记者以长沙市民身份致电长沙县卫生健康局询问此事
长沙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
承认是工作失误,文件可能未经过严格校对
解释出现错别字的原因,并强调将加强文件审核流程
将为当事人重新发送一份修改后的处理意见书,并加强文件审核流程,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大家说这个是不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离谱到家了

可是,且慢!离谱还没到家呢!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面分解!


Part.02还有更离谱的?!


当然有!XX先生“通过网上XX,反映...”这明显是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信访行为,和大白们文章头部写的是一个意思,行使宪法和条例赋予的权利。而既然卫健局承认是"文件",必然需要遵循公文管理的条例及相关国标



所以,我们看一下还能不能更离谱,会不会闪瞎我们的钛合金双眼!

2.1“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文体涉嫌错误。卫健局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书面告诉信访人XX先生

那么,信访事项告知书,也比依法履职处理意见”更为符合条例的要求

并且,现意见书中明确“告知如下”正好对应了条例的要求

2.2标点符号使用错误。“(1)”等,均应为---1.2.3.此为符合国标的用法


2.3落款未右空,不符国标

2.4公章用印不端正,未居中下压机关名称,不符国标


2.5文字中有第8处错误。“驾驶员一边驾驶救护车”,多了一个---员字,当然,这个可能是XX先生信访原文

2.6文字表述存瑕疵。


2.6.1“目前经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医院分管领导向市民进行致歉”,大白们随便出1个修改后的表述


经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医院分管领导代表医院向市民进行正式致歉。

这样修改后,句子更加完整,明确了致歉的代表性和正式性。同时,也保持了原句的基本意思和语气。


2.6.2若干时间节点不明确。"对当事人黄某某立即予以停职处理"之中,立即是哪天?是11.14接XX先生信访当天?还是意见书发布当天?

医院分管领导致歉时间节点也未明确

向上再推推,应和一下上一条,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是什么时间?也未明确

2.7“经过初步核实”,亦应依条例的措施---调查核实

2.8“等相关问题”“有关情况”说法过虚。容易给人造成等外等的误会,以为“意见书”中信息不全面,模糊了实际已经清楚的回复信访的告知内容。


2.9“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不能针对公民。从其字面意义来看,更侧重于描述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依法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针对某一事件或行为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这个标题本身并不直接针对公民个体作为主体,而是针对机构或组织在处理特定事件或问题时所发出的正式文件。

...



不过,该局工作人员承诺记者“将为当事人重新发送一份修改后的处理意见书”会不会是只修改了7处图片中画出来错误的意见书呢?


大家投票下哦




Part.03评书---离谱奇缘·意见书风波


话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今日咱们便来讲讲这长沙县卫生健康局的一桩离奇事,真可谓“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离谱到家了”。


话说那日,网友慧眼如炬,于一纸文件中,竟发现了“呈沙医院”“指释中心”等七大错别字,犹如七颗地雷,炸得众人目瞪口呆,疑惑丛生:这审核流程,难道是闭着眼睛走的?一时间,舆论哗然,纷纷质疑。


上游新闻记者闻讯而动,犹如江湖中的快刀手,以长沙市民之名,一电话直捣黄龙,问询长沙县卫生健康局。那工作人员倒也爽快,承认此乃工作失误,文件未得严格校对,便匆匆出世,犹如早产婴儿,难免瑕疵。


但此君随即话锋一转,解释原因,强调将亡羊补牢,加强审核,确保此类笑话不再重演。更言将为当事人重新发送一份修改后的处理意见书,犹如浪子回头,金不换。


然而,此事并未就此平息,反而引出另一番风波。有识之士指出,这“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文体有误,犹如张飞绣花,格格不入。依《信访工作条例》,应书“信访事项告知书”,方为正道。且那意见书中,“告知如下”,恰似古人所言“对症下药”,正合条例之意。


再者,标点符号亦成笑柄,“(1)”等序号,犹如乱麻一团,国标何在?落款未右空,公章不端正,更是贻笑大方。


更有一语惊人,那文字中竟有第八处错误,“驾驶员一边驾驶员救护车”,犹如和尚念经,念岔了嘴,多了一个“员”字,虽可能是信访原文,但亦显审核之疏漏。


文字表述亦有瑕疵,如“目前经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医院分管领导向市民进行致歉”,犹如小儿学步,略显蹒跚。经高人指点,修改为“经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医院分管领导代表医院向市民进行正式致歉”,方显大气磅礴,正式庄重。


又有人言,时间节点不明,如“对当事人黄某某立即予以停职处理”,立即是哪天?是接信访当日,还是意见书发布之时?又如医院分管领导致歉时间,亦是云遮雾绕,不得而知。更有党委会研究决定之时间,亦是秘而不宣,犹如武林秘籍,深藏不露。


更有人笑言,“经过初步核实”,应依条例之措,曰“调查核实”,方显严谨。而那“等相关问题”“有关情况”,犹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模糊了告知之实,令人心生疑虑。


至于那“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更不能针对公民,犹如宝剑赠英雄,不可乱挥。此标题更侧重于机构或组织之职责处理,非公民个体之专属。


至此,众人皆疑,那重新发送之意见书,是否只是修改了七处错别字之旧物?犹如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


唉,此事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犹如一部《鹿鼎记》,笑中有泪,泪中带笑。咱们且听下回分解,看长沙县卫生健康局如何收场,能否将这离谱之事,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注:以上评书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文章集锦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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