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1.本文权利依据如后:1)宪法第四十一条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2.本文目的:对X此单位涉嫌“违法违规”做法,提出投诉、批评建议,期望在工作纠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请注意:欢迎对号入座,但想通过网信删文了之的做法我们可能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行使权利!
我们前几天发过的文章行政执法,你都敢把无出处的"文件"当依据了?!披露了朋友们提供的案例,留言中有好多位朋友水平很高,发现了我们文章之中应急局的错误,建议没看过的朋友点击链接过去看一下哦。
今天大白们根据承诺把该文之中大家目前仍然没有朋友看出来的(也可能是有朋友看出来但没留言)的最大的错误,会导致很多很多很多人可能进监狱的错误随便写一下
01案例中的一处错误
案例:XX医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法制科提出的意见主要建议裁量上从重处罚,因为是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里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1有一点若干朋友很精准地看出来:医院不是工贸行业,法制科从重处罚裁量建议涉嫌违规,违反应急厅2019年17号文件的规定!
向看出这个错误的朋友们致谢,致敬!
(除非当地自己发过规范性文件,明确应急局是医院的行业监管部门,但朋友提供信息的地方真没发过这类文件)
1.2可是,医疗的重大事故隐患里有没有这个规定呢?
大白们明确告诉大家,有,而且是《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密安函〔2023〕490号)中的第一条就确定特种作业的这个是重大事故隐患
但是,大白们不上截图,也不敢甚至不敢去找这个文件的截图!这是为什么呢?一是大白们没有,二是没敢去找---风险很大,欲知详情,且听下面分解
那么,假如当地医院归应急局管,而法制科不用工贸的10号令,用这个490号文件当成依据,对不对呢?
对则对矣!
可是更麻烦的事情来了
02用490号,可能涉嫌违法!
2.1违的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490号文件的发文字号是“国卫办密安函〔2023〕490号”
∴《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的通知是带秘级的文件
∴《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涉密
∵ 法制科用490文件当成依据,并且用该纸质文件当成证据在法审会上举证
......
相信大白们不用再因为所以了,朋友们已经看明白了!490号文件除非是已经解秘了,否则法审会上所有人都得是涉密人员,都得符合法定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否则涉嫌违法!而且可能会涉嫌犯罪!
尽管如此,法审会上这个涉密文件理论上还是可以用的,单位和相关个人需要满足这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全部要求就本文中文件秘级(不保真哦!可能而已)
2.2实际已经很多单位和个人违法了
悲哀的事实是很多安委办或者应急管理部门都把这个文件集印成册(目前已经有51个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标准,应急部官网链接是https://www.mem.gov.cn/xw/ztzl/2024/aqsczbgjsnxd/202404/t20240423_485844.shtml),包括国务院安委办,包括应急部,在490号文件可能没解密的情况之下各部门,本部门及下级被业务指导部门都在用
很多媒体也在发布,很多自媒体在发布,很多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很多单位在向外卖有这个文件的书籍(应急管理出版社等)...
实在对不住,所有涉及490号文件相关环节的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全部都违法了!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其它情形:复制、微信中发、微信群中发等,大白们不用多说,法条中写得比我们说得详细
所以,咱们还是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吧,随便选其中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还有人看过这个文件的,比较过保守国家秘密法认为自己不违法的么?!
不过以上只是行政处罚,更麻烦的行转刑,也就是下一行
一旦公检放一个大招:那就是涉嫌犯罪!
这3宗罪基本刑期是3年以下,最高7年!
大白们感觉这3个罪名都够呛,如果大家有兴趣建议看下下我们写过的文章,对一下是不是有其它罪名所有挣快钱的方法都在这里了:刑法483重罪全来了
2.3这些部门咋想的?
大白们只能弱弱的问一句:国家卫健委咋想的,这么一个安全生产的业务文件为什么想到要走秘密?
你这下子让全中国多少单位多少人违法!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部你们带的什么头,让多少自己系统的人卷进泄密圈了已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有没有部门也是这么干的?
那么这么大范围的违法是违法不究?还是违法必究呢?
相信会有很多朋友会说:这个算什么秘密!还追究个啥?大白们净吓唬同行!
大白们也这么想的~
但是,秘密的事,不是说是就是,文号真是!泄密的事,不是说不是就不是,涉及就是,说是就是!
严重声明:大白们没看到490文件本身,只是看到过文件名字和文号!
03《评书---文件风云:秘密背后的法律较量》
各位看官,您嘞,今儿个咱们不聊那三国鼎立、英雄辈出的壮阔史诗,也不谈那水浒梁山、好汉聚义的豪迈传奇,咱们且说一说这现代官场里的微妙风云,一桩因文件而起的“秘密”风波。话说这世道,真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文件嘛,能指导江山,也能惹来麻烦。且听我细细道来,这一出就是秘密风云之文件惹祸端。
话说前几日,江湖上流传着一篇文章,那文章如同利剑出鞘,直指行政执法中的某些不公不义。嘿,您还别说,这文章一出,那可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留言区里高手如云,个个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愣是把那文章里的一个小瑕疵给揪了出来——应急局啊应急局,你怎敢把个无出处的“文件”当作执法依据?这事儿,咱们得说道说道。
今儿个,咱再深挖一挖,给您揭个更大的秘密。有这么一家XX医院,因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查了。法制科的大佬们一拍脑门,说:“这可是重大事故隐患,得从重处罚!”依据嘛,自然是应急管理部那第10号令,可您猜怎么着?这医院它不是工贸企业啊,这帽子扣得,简直是“张冠李戴”,让人哭笑不得。
但您以为这就完了?嘿,这事儿还没完呢!有高人指出,医院的事儿,在《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里可是写得明明白白,第一条就是这事儿。可您知道吗?这清单,它可是个“秘密文件”,文号“国卫办密安函〔2023〕490号”,带秘级的!
这下可好,法制科要是拿这文件当依据,那可是“骑虎难下”了。为啥?因为这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啊!您想啊,这文件要是没解密,那法审会上的人,个个都得是“保密高手”,否则,嘿嘿,那就是违法了。
您瞅瞅,这事儿整得,全国多少单位、多少人,可能都“踩雷”了。这文件,被集印成册,被媒体发布,被单位使用,甚至被卖成书籍,那叫一个“遍地开花”。您说这国家卫健委,怎么想的?这么好的一个业务文件,咋就非得走秘密渠道呢?这不是“画蛇添足”,自找麻烦嘛!
再瞧瞧那些应急管理部门,还有那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您们也这么干?这不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嘛!这下子,多少人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您说这事儿,冤不冤?
这就叫“好心办错事,哑巴吃黄连”。本想着一纸文件保平安,结果却成了“烫手山芋”,扔都扔不掉。
这年头,真是“防火防盗防文件”,一不小心,就可能“摊上大事儿”了。
古人云:“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文件一错,那可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多少英雄豪杰,都栽在了这“文字游戏”里。
各位看官,您嘞,今儿个这故事,算是给您提了个醒儿。以后啊,遇到文件,可得瞪大眼睛,仔细瞧瞧,别一不小心,就成了那“违法大军”中的一员。咱们这《秘密风云之文件惹祸端》,也就讲到这儿了。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备注:评书系使用夸张虚拟等艺术加工方式而得,非事实,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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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知多少?看你小手指滑动找不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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