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大白们的文章行政执法,你都敢把无出处的"文件"当依据了?!写了执法机关法制科把解读当成法定依据来判案的文章,一位与会的领导 发言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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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制审核不正规,提出了不正规的法制审核意见,属于滥用自由裁量。不管是不是重大事故隐患,裁量都应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部令 第12号)第十七条(从轻)、第十九条第一款(从重):“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的情节裁量,或者按照省、市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又或者按县细化省、市的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提出裁量不符合规定。 |
补充一点:如果是2024年之前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31号),且《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部令 第12号)认为从轻的要适用12号令。 |
这位领导是:
头像:
呢称:远
地区:广东 肇庆
相信是一位执法的领导,大白们必须先点赞,后致敬!
原因其实也非常简单,大白们的文章尽管不保证一定正确,但会做到有理有据,逻辑自洽;但由此引发的可能是执法领导们的回复就完全不是一个状态了:骂人者有之,威胁者有之,不看文章直接定论者有之,但拿出法定依据讨论的极少,类似远这位执法领导拿出依据,再做定论的更是少中之少,再次致谢致敬,从两段留言之中看出,这是一位有逻辑按合规性也就是依法依规去判断的执法领导
并由此导致我们的留痕台合集几乎一直由写执法领导们错误言论的文章霸榜
以大白们有限的学识,只能在执法领导的发言基础上补充一点,2024年11月1日后还有一份新的证据,那就是---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
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时需要根据时间线,综合执法领导"远"的2点判断加以使用
最后大白们不得不感慨一句:如果执法人员都这么有逻辑拿法定证据说话...
评书---行政执法之远主任拍案惊奇
各位听众朋友们,今儿咱们得聊聊一段发生在行政执法领域里的故事,那可是热闹非凡,跟唱大戏似的,咱们且听我一一道来。
话说前几天,大白们的一篇关于行政执法的文章,那是投下了一颗石子,在平静的湖面上激起了层层涟漪。文章里头,大白们可是不含糊,直接指出了某些执法机关法制科把个解读当成了法定依据来判案,这可是有点“拿着鸡毛当令箭”的味道了。
这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得一位与会的领导那是拍案而起,发言那叫一个精彩,简直是“语惊四座,技压群雄”。这位领导啊,姓远,来自广东肇庆,那可是个有头有脸的人物,咱们暂且称他为“远主任”吧。
远主任一开口,那是直指要害,说:“这个法制审核啊,它不正规,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那叫一个离谱,简直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嘛!”远主任这话一出,那是掷地有声,听得在场的人是目瞪口呆,心中暗道:“这远主任,真是有两把刷子!”
远主任接着说道:“甭管是不是重大事故隐患,裁量都得有个规矩,得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部令 第12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那可是明文规定的,得依法办事,不能胡来!”远主任这话,那是引经据典,说得头头是道,让人不得不服。
远主任还补充了一点,说:“要是2024年之前的案子,还得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31号),而且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部令 第12号)里头说了,从轻的得适用12号令。”远主任这话,那是细致入微,考虑周全,让人不得不佩服他的专业素养。
大白们一听这话,那是连连点赞,心中暗自佩服:“这远主任,真是个人物,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跟咱们大白们那是有一拼啊!”
不过啊,大白们也得补充一点,说:“2024年11月1日之后啊,还有一份新的证据,那就是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大白们这话,那是锦上添花,结合远主任的发言那就是更加完善。
最后啊,大白们不得不感慨一句:“要是执法人员都像远主任这么有逻辑,拿法定证据说话,那咱们的社会啊,那可就和谐多了!”
各位听众朋友们,您听听,这故事里头的远主任,那可是个明白人,有担当,有智慧,咱们得给他点个赞!咱们也得记住啊,不管是干啥事儿,都得依法依规,不能胡来,要不然啊,那可是要闹笑话的!
好了,今儿的故事就讲到这儿,咱们下回分解!备注:评书系艺术加工而成,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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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知多少?看你小手指滑动找不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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