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1.本文权利依据如后:1)宪法第四十一条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2.本文目的:对X政府涉嫌“违法违规”做法,提出投诉、批评建议,期望在工作纠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请注意:欢迎对号入座,但想通过网信删文了之的做法我们可能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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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一男教师涉嫌猥亵案(指认现场时教师坠亡) | 李某某玩忽职守罪案(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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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法院审理认为 | 经审理查明 |
林某违反相关办案规定 | - |
未按要求安排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 - |
仅安排一名警务辅助人员协助押解 | - |
林某、李某某未对山某某已戴手铐进行检查 | - |
山某某挣脱手铐,自行冲入教室,翻窗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 - |
林某、李某某不正确履职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 | 被告人李某某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
林某、李某某主动向单位报告,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 |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林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罚 | - |
林某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与李某某一起积极配合救助 | - |
属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
林某、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二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 - |
法院审理查明,山某某系自行冲入教室翻窗坠亡 | 2013年6月3日,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
- | 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负责人 |
- | 没有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查找企业安全隐患 |
- | 仅对宝源丰公司进行了一般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 没有对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电源安全情况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
- | 未组织和监督该公司对员工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
- | 因生产车间的安全出口大门被锁闭,员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 |
- | 直接经济损失182,079,179.05元 |
- | 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
林某、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李云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备注:警察及辅警免予刑事处罚,但也是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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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1犯罪主体的相同与不同
在玩忽职守警察案和玩忽职守安监案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均为公职人员,且均因玩忽职守罪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两者的共同点。然而,在具体职务和职责范围上,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玩忽职守警察案中的林某和李某某是警务人员,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工作。他们的玩忽职守主要体现在未按照规定的押解程序操作,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并最终坠楼身亡。而玩忽职守安监案中的李某某则是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的负责人,其职责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他的玩忽职守体现在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有效查找和消除企业安全隐患,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法院用词用语的相同与不同
在两个案例中,法院均使用了“玩忽职守罪”这一法律术语来定性犯罪主体的行为。同时,法院也均提到了犯罪主体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并据此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法院用词用语上的相同点。
然而,在描述犯罪主体的具体行为和后果时,法院的用词用语存在显著差异。玩忽职守警察案中,法院详细描述了林某和李某某在押解过程中的疏忽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逃脱和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而玩忽职守安监案中,法院则更侧重于描述李某某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重大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2.3造成有人死亡都可能是情节严重
在两个案例中,均有人员死亡的情况发生。然而,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需要具体分析犯罪主体的行为、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在玩忽职守警察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坠楼身亡,但法院认为林某和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因为他们在事发后积极救助,且自首认罪态度诚恳。因此,法院最终免予刑事处罚。而在玩忽职守安监案中,由于李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了重大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4涉及玩忽职守罪的要件分析
主体要件:两个案例中的犯罪主体均为公职人员,具有特定的职务和职责。
行为要件:犯罪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忽、懈怠或违反规定等行为。
后果要件:犯罪主体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在主观上通常存在过失或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
2.5两案判决差异巨大原因分析
一个案子警察和辅警没进去,另一个案子进去3年,而造成这两个判决差距如此之大的原因,可能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2.5.1犯罪主体的职责与行为差异
职责范围:
在玩忽职守警察案例中,林某和李某某作为警务人员,其职责主要是押解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这一职责相对具体且有限,主要关注的是押解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在玩忽职守安监案例中,李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的负责人,其职责范围广泛,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行为性质:
林某和李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主要体现在押解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如未按规定安排足够人员押解、未检查手铐等,这些行为虽然导致了严重后果,但属于一时疏忽,且事后有积极救助行为。
李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则属于长期的不负责任和疏于职守,他未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查找企业安全隐患,仅进行了一般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有效履行其职责。
2.5.2后果的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
后果严重程度:
在玩忽职守警察案例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坠楼身亡,但这一后果相对有限,主要影响的是案件本身和受害人的家庭。
在玩忽职守安监案例中,由于李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了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82亿元。这一后果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第一部分案例。
影响范围:
玩忽职守警察案例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主要局限于案件本身和相关的警务部门。
玩忽职守安监案例的影响范围则广泛得多,不仅涉及受害人和家属,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2.5.3法律适用与判决依据
法律适用:
两个案例均涉及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和处罚,但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玩忽职守警察案例中,法院可能更多地考虑了犯罪主体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因素。
在玩忽职守安监案例中,法院则可能更多地考虑了犯罪主体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2.5.4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
法律理解与适用:
每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一些法官可能更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态度和行为动机,而另一些法官则可能更看重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
司法经验与判断:
法官的司法经验和判断力在判决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经验丰富的法官可能更能准确判断犯罪主体的行为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从而作出更为合理的判决。
个人价值观与道德观念:
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也可能影响判决结果。一些法官可能更注重保护犯罪主体的权益,而另一些法官则可能更强调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2.6其它不同
可以基本确定的是:玩忽职守警察案可能面临家属的民事赔偿诉讼,而玩忽职守安监案应当不会涉及民事
03
各位看官,您今儿个算是来着了,我这儿有一段儿新鲜热乎的“同罪不同判”的奇案,保准让您听得是津津有味,拍案叫绝。话说天下大事,啥事儿都有!这世间的案子啊,也是千奇百怪,各有千秋。今儿咱们就聊聊这两起玩忽职守的案子,一个是四川乐山的警察案,另一个是吉林德惠的安监案,咱们一块儿品品,这命运啊,它到底是个啥滋味儿。
想当年,四川乐山那地界儿,出了一档子事儿,一男教师涉嫌猥亵,警察林某和李某某前去押解指认现场。您猜怎么着?这俩人啊,没按规矩办事儿,就安排了一个辅警帮忙,结果那嫌疑人一挣扎,手铐就开了,一头扎进教室,翻窗就跳了下去,这一跳,可是跳进了黄泉路,再也没能回来。这事儿一出,林某和李某某那是吓得魂飞魄散,可巧的是,他们还算有担当,自首认罪,还积极配合抢救,结果呢,法院一看,这俩小子虽然犯了错,但情有可原,免予刑事处罚。这事儿,您说是不是有点儿戏?
再瞧瞧吉林德惠那案子,那才叫一个惊心动魄。李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头头儿,愣是没把安全生产当回事儿,整天就知道喝茶看报,对企业那是走马观花,敷衍了事。结果呢,宝源丰公司那场大火,烧得是天昏地暗,121条人命啊,就这么没了,76人受伤,经济损失更是天文数字。这李某某,到案后倒是挺老实,如实供述了罪行,可法院一看,这事儿太大了,影响太坏了,直接给判了三年。您说,这同样是玩忽职守,怎么差距就这么大呢?
要说这世道啊,还真是同罪不同判,命运弄人。林某和李某某,虽然是警察,但一时疏忽,好歹还保住了饭碗;李某某呢,虽然是安监站的领导,可长期不作为,那可是要掉脑袋的。这事儿啊,就像那老话说的,“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您看,这命运它就是这么神奇,有时候,它给您开个玩笑,让您侥幸过关;有时候,它又给您来个狠的,让您悔不当初。
当然了,这案子啊,不光是法律的事儿,还得看看人情世故。林某和李某某,自首认罪,积极配合,那法院也得给个面子,网开一面嘛。可李某某呢,那可是长期不作为,造成的后果太严重了,社会影响太坏了,法院就是想帮他,也得掂量掂量。这事儿啊,就像那网络金句说的,“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所以啊,各位看官,这命运啊,它是无常的,有时候给您个甜枣儿,有时候又给您一棒子。咱们啊,还是得且行且珍惜,好好儿地尽职尽责,别等到出了事儿,才后悔莫及。今儿个这“同罪不同判”的奇案,就算是给您提个醒儿,做人啊,还是得本分点儿,别总想着投机取巧,要不然,这命运啊,可真是不给您留情面儿。咱们下回书,再见!
好了,各位看官,今儿个的评书就说到这儿,希望您能喜欢。咱们下次再见,继续聊那些个稀奇古怪、扣人心弦的案件。记住,命运无常,但咱们得活出个样儿来,给自个儿争口气!
备注:评书系艺术加工而来,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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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知多少?看你小手指滑动找不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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