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1.本文权利依据如后:1)宪法第四十一条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2.本文目的:对X局涉嫌“违法违规”做法,提出投诉、批评建议,期望在工作纠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请注意:欢迎对号入座,但想通过网信删文了之的做法我们可能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行使权利!
来源:官方网站https://www.jiangshan.gov.cn/art/2021/5/24/art_1229091262_3645332.html等 |
01
一案双罚,只因为...
内容 | 企业 | 个人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9日,我局对江山市自强有机硅有限公司下达了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指令。2021年4月14日,在对江山市自强有机硅有限公司停产情况进行抽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即江山市自强有机硅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 | 2021年4月9日,我局对江山市自强有机硅有限公司下达了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指令,朱**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收了指令。2021年4月14日,在对该公司停产情况进行抽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即江山市自强有机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 |
违法行为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 |
义务条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四十五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四十五条 |
处罚条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四十五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四十五条 |
处罚结果 | 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罚款 | 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罚款 |
02
究竟哪里霸王了?
2.3霸王到应急局自创违法行为;15号令确定的违法行为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而应急局创新的违法行为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
2.5霸王到应急局连适用不适用该行政措施(X指令)都不写了;安全生产法非常明确,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前提是---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XXX暂时停产停业
2.6霸王到应急局连被处罚救济都忽略了;"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最起码也得写一句---视为放弃吧!
依法呢?下达呢?监察呢?警告呢?
扒拉出锅了?
03
评书---一案双罚不出奇,执法违法才是怪!
各位看官,今儿咱们得聊聊一出发生在江山市的“一案双罚”奇案。这可不是一般的案子,它里头藏着的门道,那可是够咱们品上一壶好茶的。
话说这江山市自强有机硅有限公司,那可是当地的一家大企业。可偏偏这大企业,却犯了个不大不小的错——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您想啊,这安全监管,那可是为了大家伙儿的生命安全着想,可这家企业,愣是当成了耳边风。
【第一回:指令如山,企业却当儿戏】
2021年4月9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那是下了狠心,给自强有机硅有限公司下了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指令。这指令啊,就跟那军令状似的,严肃得很。可您猜怎么着?人家自强有机硅,愣是没当回事儿。4月14日,应急管理局的哥们儿一去查,嘿,这企业还在那儿呼呼地生产呢!
这下可好,应急管理局那是火冒三丈,直接来了个“一案双罚”。不仅罚了企业贰万玖仟大洋,连带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朱**,也挨了个玖仟元的罚单。这“一案双罚”,听着就厉害,可您知道吗?这背后的门道,那才叫一个精彩。
【第二回:霸王条款,应急局也犯迷糊?】
咱们先说说这“霸王条款”。有人说了,这应急管理局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那就是个霸王条款。为啥?因为里头规定得清清楚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那就得挨罚。可您知道吗?这第四十五条啊,里头可是分了七项呢!这案子涉及的,到底是哪一项呢?应急管理局愣是没写明白。
再瞧瞧这“创新违法行为”。应急管理局说人家自强有机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可您知道吗?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里头,说的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这“安全监管指令”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一字之差,那可是差之千里啊!应急管理局这创新,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第三回:自创行政措施,这锅谁背?】
还有更绝的呢!应急管理局自创了个行政措施,叫做“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您听听,这名字听着就新鲜。可您知道吗?安全生产法里头,那可是明明白白写着“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这“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跟“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那可是两码事儿啊!应急管理局这创新,可真是让人摸不着头脑。
更别提这连适用不适用该行政措施都不写了。安全生产法里头,那是有明确规定的,得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才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可您瞧瞧这案子,哪儿看到重大事故隐患的影子了?
【第四回:程序违法,遗漏罚种,这戏唱得真热闹】
还有啊,这应急管理局在程序上,那也是漏洞百出。4月14日发现违法行为,5月24日才作出处罚决定,这时间跨度,那可是超过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里头规定的30天,也违反了5日内立案的要求。您说这事儿,是不是够逗的?
更别提这遗漏罚种了。第四十五条第七项里头,那可是还有个处罚叫做“警告”的。可您瞧瞧这案子,警告的影子都没见着。
【依法行事,莫让法规成空文】
各位看官,您听听这案子,是不是觉得挺有意思的?可咱们也别光顾着乐呵,这背后的门道,那可是值得咱们深思的。依法行事,那是咱们每个公民、每个企业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可您瞧瞧这应急管理局,把法规当儿戏,那可不是什么好事儿。
所以啊,咱们得记住了,法规不是摆设,更不是可以随便创新修改的。咱们得依法行事,莫让法规成了空文。好了,今儿这案子就聊到这儿,咱们下回再见!
【注】以上评书内容纯属虚构,并非对实际事件的直接描述或评价,切勿对号入座!
▽▽(点击阅读)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也欢迎大家投稿,可以标原创的文章请注明相应信息及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