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1.本文权利依据如后:1)宪法第四十一条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2.本文目的:对X局涉嫌“违法违规”做法,提出投诉、批评建议,期望在工作纠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请注意:欢迎对号入座,但想通过网信删文了之的做法我们可能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行使权利!
01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设备有问题,罚!
来源:铜山应急管理公众号,2024.11.12文章--以案释法 │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
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序号 | 详细信息 |
---|---|
1 | 检查日期:2024年6月19日 |
2 | 检查单位:新沂市应急管理局 |
3 | 被检查企业:新沂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4 | 违规情况:生产车间退火炉(隧道窑炉)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
5 | 不符合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10.6.6要求 |
6 | 具体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
7 | 企业类型:轻工企业 |
8 | 判定结果: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9 |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0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
11 | 处罚金额:人民币9000元罚款 |
大家先感觉一下,这起行政处罚里有没有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
02是不是重大事故隐患?构不构成违法?
2.1重大事故隐患?
现场 | 国标 | 10号令 |
企业生产车间退火炉(隧道窑炉)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10.6.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
2.1.1行政执法现场记录的情况之中未涉及“报警装置”,企业违反国标,是隐患
2.1.2企业未违反10号第八条第四项,因这个第四项重点是监测报警装置,与现场类似的表述“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要件不足,不能判定企业此行为是重大事故隐患
2.1.3企业该情况可能是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但是,是不是行政执法,你都敢把无出处的"文件"当依据了?!这里的解读的锅呢?
大白们尽管没有做对比,但判断是解读惹的祸!所以对上面的结论需要做下补充,这一段的最后结论是:综上,应急局定性重大事故隐患涉嫌:法律适用错误(应急部官网发布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即不是规范性文件,更不是部门规章及以上的规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当地应急局未加甄别,上当了!)
法定的10号令第八条第四项+非法定无法律效力的XX解读中对应内容=法定重大隐患,这个公式成立么?
2.2企业有没有违法?
2.2.1可能违法,也可能没违法
本案的违法行为是: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涉案标的物是:燃气总管+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所以,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是不是安全设备?
因为,国家级,江苏省,对于工贸行业的安全设备并无目录
那么,应急局凭什么认定这个是安全设备呢?
所以,企业是不是涉嫌并没有违法?
不一定!极有可能是企业在被询问调查时主动承认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是安全设备
也有可能企业是被诱导承认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是安全设备
所以应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
综上,新沂市应急管理局的这个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可能并不是重大事故隐患,也可能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你能不能略微稍稍轻微稍许有点些微微微稍为稍微讲一点儿理?最起码上级发布的东东法律效力有没有是不是得略微甄别一下再决定用不用!
03评书---安全设备的江湖
各位看官,今儿个咱们不聊那江湖恩怨,也不谈那武林秘籍,咱们就来聊聊这新沂市应急管理局的一桩“奇案”。您瞧,这案子一出,那可是比那江湖上的纷争还要热闹几分,咱们且听我慢慢道来。
话说这新沂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那可是咱们故事的主角。一日,新沂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那是“从天而降”,对这家公司来了个突击检查。这一查,嘿,还真查出了问题!
您知道吗?这公司的生产车间里,有个退火炉,那可是个大家伙,烧的是燃气。可您猜怎么着?这燃气总管上,竟然没装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这就像那剑客出招,没了剑,那还怎么玩啊?
这可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啊,那可是有明文规定的,燃气管道上得装低压和超压报警,还得有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这可是保命的玩意儿!
这应急管理局一看,那可不得了,直接给判了个“重大事故隐患”。您听听,这帽子扣得,比那江湖上的“黑风寨”还要吓人!
可您知道吗?这判定啊,那是有点争议的。您看,《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那是说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的事儿,跟这家玻璃制品公司有点像,但又不完全一样。它说的是监测报警装置得和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这明明是一环扣一环,可这家公司呢,报警装置这一环应急局没提啊,怎么就重大事故隐患了?
这就像那剑客比武,人家要求的是剑和剑鞘得配套,可您这只有剑鞘,剑没了,您说这怎么比?
再说这法律适用,那也是有点“糊涂账”。应急管理局说这家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说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可您知道吗?这“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到底是不是安全设备,那可是个未知数!国家级、江苏省的工贸行业安全设备目录里,那可是没提这茬儿!
这就像那江湖上的“暗器”,你说它是暗器,它就得是暗器吗?得有个标准啊!
更有趣的是,这应急管理局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时候,说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是安全设施;可到了处罚的时候,又说它是安全设备。这设施和设备,那可是两码事儿啊!
这就像那剑客,一会儿说他是用剑的,一会儿又说他是用刀的,这不是把人给搞懵了吗?
所以啊,这案子一出,那是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您说这新沂市应急管理局是不是“冤枉”了这家公司?还是说这家公司真的“大意失荆州”,没把这安全当回事儿?
咱们这些看官啊,也就只能在这评书里,听听热闹,发发感慨。不过啊,这事儿也提醒咱们,安全第一,可不是句空话!咱们得时刻警醒着,别让那些“江湖险恶”,伤了咱们自己!
好了,今儿个的评书就说到这儿,感谢各位看官的捧场。咱们下回再见,继续聊那江湖上的事儿,也聊聊咱们身边的事儿!
注:以上评书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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