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监狱法》已经怀胎十月,到了呼之欲出、瓜熟蒂落、呱呱坠地的临盆阶段——关键看能够解决哪些实质性的问题(三)

文摘   教育   2024-04-26 22:45   湖南  

      监狱法的修改,是为了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关键是要解决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哪怕一两件。在前期多年调研的基础上,现在迫切要做的事情主要有三件:

      一、按照轻重缓急,将亟须解决的一些实质性的问题筛选出来

      对长期困扰监狱机关的重点难点焦点痛点堵点和急难愁盼,广大民警尤其是监狱机关的各级领导是清楚的,这是客观存在,并不神秘,开多少研讨会座谈会,情况还这情况,有的还是“年年在说年年在、日积月累日月累”的老大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但还不得不解决,不得不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一要维护法律权威性严肃性(可点击参阅,略)主要内容:要肃清傅政华的流毒,坚持依法治监,尽可能保持工作的有效衔接和连贯,不能换一个领导换一套做法,更不能飞腾跳跃,搞得人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跟不上趟。

      二要规定警力最低保障标准 主要观点:如果“老鼠越来越多,猫子越来越少”,“老鼠越来越肥硕,猫子越来越瘦弱”,长此以往狱将不狱,必将严重影响和制约四方城的安全稳定,不利于贯彻大安全理念,构建大安全格局。建议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参照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做法,在监狱法中作出合理的警力最低保障标准的规定,以保证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监狱法也可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可点击参阅,略)

      三要对缠访闹诉作出限制规定 为了净化纯化社会风气,防止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和不良影响甚至恶性循环,必须彻底纠正“坐牢有理、犯法威风”、“谁闹谁有理,闹得越凶赔得越多”的歪风邪气,对无理取闹的泼妇刁民要敢于说不!对其缠访闹诉必须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法绝不能向不法低头!对罪犯因病正常死亡,监狱不负任何责任,监狱还会不死人?!对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自伤自残自杀导致的伤害或死亡,不仅不予赔偿,还要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如没有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何种导向?当然,监狱及其民警负有责任的除外,有的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四要为遏制过度医疗立规立矩 监狱所有经费都是国家和人民的。罪犯的医疗费是有限的、也是有标准的,要把钱花在刀刃上。由于形势政策不断收紧,过去患有严重疾病或老弱病残符合条件的在收监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但现在必须一律先收监执行。导致一些罪犯抬着担架入监,瞎子瘫子拐子、歪鼻子斜眼,应有尽有,有的一来就住院甚至进ICU,有些血透患者一年就要花掉十数万数十万,使得一些监狱医疗费用严重超支。对于这些罪犯及其亲属,监狱成了医院、养老院。虽然符合条件的可以保外就医,并且强调应保尽保,但很多罪犯没有人“保”,家人没钱不要,派出所司法所不愿担责不接收,监狱怎么办?最近,笔者到过一个监狱,罪犯年医疗费用拨款总数为38万,截止目前,已经花掉近50万,一年下来很难预估,超支部分谁来付?是否都由国家包下来?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在我们所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上,中国的监狱不仅是最安全的监狱,也是最公正、最文明、最讲人道人权的监狱,尽管有的地方、有的监狱还很差强人意,但是,这也由此产生一些消极负面影响,出现一些奇怪奇特现象,现在有的不法分子由于无人赡养、无钱治病,故意犯罪到监狱来养老治病。如任其发展,监狱还有何威慑功能?刑罚的普遍预防、特殊预防体现在哪里?当下迫切需要遏制和解决罪犯过度医疗问题。笔者认为,罪犯应该参照监狱所在地的平均医疗保障水平执行,超支部分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实报实销,如因国家尚处初级阶段客观上不可能,应该发动家庭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社会上会死人,监狱也会甚至更会死人。监狱不能超越初级阶段太多太高。一般平民百姓难以承受享受的血透、ICU,罪犯是否一定要长期享受?如果让监狱变成养老院、慈善机构,是否会产生不良导向,让社会感到不适不安?

说道老者
秉承底线思维,注重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普及安防知识。\x0d\x0a要解决问题,而不能被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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