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语 应一些省局、特别是一些监狱主分管领导以及广大民警的要求,笔者就《监狱法》的修改,连续刊发了8期(不含本期)专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看法、意见和建议,主要写了需要解决的十大实质性问题。尽管还不够全面系统,不够准确正确,但应该说,把当下监狱的痛点堵点重点难点、民警的急难愁盼纠结苦衷,基本写出来了。从阅读量(截至目前)来看,可以看出哪些问题民警最为关注最为纠结,虽然监狱法修改时未必能够采纳吸收,但却值得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引起重视:其中第四期11.8万,第六期8.9万,第五期7.5万,第一期7.1万,第三期1.2万。应一些读者的提议和请求,为了满足其参考、借鉴、研究、收藏的需要,也是为了做到有始有终,特再出最后一期,连同前面的一至八,进行合成合拢合编,以体现文章的完整性。由于原版合集,文章太长,字数太多,可能要达到3万字左右,恐耽误大家的时间,故作了精简缩编,着重介绍了主要内容和观点,不当不妥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到现在,已经过去近30年。约于6年前,笔者在《2018:中国监狱十大热词 2019:监狱民警企盼解决的十件大事》(阅读量8.6万,可点击参阅)中,把修改《监狱法》作为头等大事作了公开呼吁。
应该是2020年,司法部正式将《监狱法》的修改列入议事日程,不管这与笔者的呼吁有没有关系,但我尽力了,最起码也算同频共振想到一块。至于如何修改,这是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士的事,不是笔者所能操心左右的。但时间已经过去了近6年,从中央到地方,从学院到“草根”,从阳春白雪到下里巴人,各个层级的调查研究不可谓不深入,各种研讨会座谈会更是一个接一个,论文汇编一本又一本,现在已经到了怀胎十月、呼之欲出、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呱呱坠地的时候,按理也早就过了谈宏论、谈思路、谈设想的阶段。值得庆贺的是,全国人大已经将监狱法的修改正式列入了修法计划。这对国家主管部门尤其是修法参与人员已经形成倒逼,时间不多了,可谓迫在眉睫。
监狱法的修改,是为了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关键是要解决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哪怕一两件。在前期多年调研的基础上,现在需要做的事情主要有三件:
一、按照轻重缓急,将亟须解决的一些实质性问题筛选出来
对长期困扰监狱机关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和急难愁盼问题,广大民警尤其是监狱机关的各级领导是清楚的,这是客观存在,并不神秘,开多少研讨会座谈会,情况还这情况,有的还是“年年在说年年在、日积月累日月累”的老大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但还不得不解决,不得不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一要维护法律权威性严肃性(可点击参阅)要肃清傅政华、唐一军的流毒,坚持依法治监。既不能像唐一军不作为,也不能像傅政华乱作为。要尽可能保持工作的有效衔接和连贯,不能换一个领导换一套做法,更不能飞腾跳跃,搞得人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跟不上趟。
二要规定警力最低保障标准 如果“老鼠越来越多,猫子越来越少”,“老鼠越来越肥硕,猫子越来越瘦弱”,长此以往狱将不狱,必将严重影响和制约四方城的安全稳定,不利于贯彻大安全理念,构建大安全格局。建议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参照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做法,在监狱法中作出合理的警力最低保障标准的规定,以保证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监狱法也可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可点击参阅)
三要对缠诉闹访作出限制规定(可点击参阅) 必须彻底纠正“坐牢有理、犯法威风”、“谁闹谁有理,闹得越凶赔得越多”的歪风邪气,对无理取闹的泼妇刁民、人渣无赖要敢于说不!对其缠访闹诉必须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法绝不能向不法低头!
四要为遏制过度医疗立规立矩 。社会上会死人,监狱也会甚至更会死人。不管在哪里,谁能保证不死人?如果将病亡率列入考核毫无道理,缺乏科学性,如同傅政华把监狱的牌子拿掉铲掉一样令人哭笑不得、啼笑皆非。要想不死或少死人,起码要满足两个好:一是吃得好,二是心情好。何谓吃得好?难道要把危害社会的害群之马一个个喂得满面红光、肥头大耳?身陷囹圄、失去自由的阶下囚还能比正常人的心情好?监狱不能超越初级阶段太多太高。罪犯不能享受超国民待遇。一般平民百姓难以承受享受的血透、ICU,罪犯是否一定要长期享受?如果让监狱变成养老院、慈善机构,是否会产生不良导向,让社会感到不适不安?(可点击参阅)
五要把刚性执法写进具体法条(可点击参阅)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的象征,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一段时期以来,在少数人尤其是极个别所谓的专家、学者甚至高层领导身上,表现出来的不是“左”、不是“中”,而是右甚至是极右。他们忽视漠视、弱化淡化监狱本质属性,鼓噪、兜售美西价值观。他们不是以人民为中心,而是过分强调、渲染罪犯的人性人权,忽视、淡化监狱的惩罚、威慑功能。受其影响,一些监狱及民警对罪犯的管理失之过软、失之过宽,束手束脚。少数部门、少数人甚至唯恐监狱没案没事,公然为罪犯站台,替罪犯撑腰打气,无限放大民警的失误过错瑕疵,使之无所适从。在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下,监狱及其民警往往成了“弱势群体”,“罪犯得志,民警受气”、“罪犯嚣张,民警无奈”,甚至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当下,“四方城”内阴盛阳衰,刚柔失衡、威恩失范、严宽失序的现象愈益严重。对一些软硬不吃、与民警公开顶撞、叫他向东他向西的顽危犯、尖子货,监狱及其民警拿他没辙,只能“听他玩”。个别监狱居然出现了罪犯之间相互打赌:“你敢向民警脸上吐痰,我就敢对民警动手”嚣张至极、不可思议、不敢想象、令人难以置信的咄咄怪事,这哪是专政机关国家机器?!这是中国监狱中国人民警察中国政法机关的奇耻大辱!为了从根本上扭转和纠正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迫切需要作出鲜明的立法导向,将刚性执法精神写进具体法条,让法律为民警撑腰,使其敢抓敢管、敢作敢为,敢于担当、敢于亮剑!
六要为解决“三难”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可点击参阅)现在最为头疼的是保外就医难、死亡处理难。极个别罪犯的家人亲友,平时对其不管不问,甚至断绝一切关系,毫无亲情人情、人道人性,而一旦得知罪犯死了,却成群结队,抬着花圈、披麻戴孝,拉着横幅,又哭又闹,甚至阻断交通,有的还在网上造谣、污蔑,煽动舆情发酵,败坏监狱形象,以胁迫监狱答应他们的漫天要价。在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下,监狱被搞得焦头烂额,成了弱势群体、待宰的羔羊,为了维稳,往往都是监狱妥协,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由于尝到甜头,感到有利可图,闹得越凶赔得越多,一些不法分子、刑释人员、无良律师甚至包括极个别地方官员,当起了黄牛、媒子、掮客,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只要听说哪个监所死了人,便像苍蝇一样蜂拥而至,公开的或在暗中怂恿、蛊惑、煽动,甚至雇人到监狱无理取闹、雇佣“水军”在网上炒作,向狱所施压,得寸进尺,索取高额赔偿,然后牟利分赃。在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现在这种情况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在极个别地方尤其是北方一些省区,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不良负面影响,有的监狱便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尽可能做到不死或少死人,尽量不让罪犯死在监狱,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同时,尽可能改善罪犯的伙食,生病做到应治尽治,极个别地方甚至将病亡率列入考核指标,这是导致一些危重病犯保不出去、家属不愿担保,监狱及其民警感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造成一些罪犯过度医疗,长期享受血透、ICU等超国民待遇的要害和症结所在。问题其实很简单,既然家人不愿担保,罪犯正常死亡了按照法定程序火化不就得了。但偏偏就火化不了,就是不让死者“入土为安”,原因是罪犯的家属不肯签字。他的字就是“法”,是最厉害的“法”,是超级宇宙之“法”,“黑神话悟空”拿他也无法。找不到任何理由、任何瑕疵,就是明目张胆耍横耍赖。上有国家法律、主管部门规章,下有地方法规,有的省区公安、检察、司法、民政等部门还联合发文,但就是没用、就是废纸,极个别火化场也耍横:“民政厅的章算个×,没家属签字就是不行!”极个别法律监督机关也听之任之,耍滑推诿,不置可否。使得一些省区一些监狱,几十年前罪犯死亡的尸体,仍然停放在殡仪馆,成了名副其实的冰雕“木乃伊”,据说某地,历年来没有火化的罪犯尸体多达百具以上,由于停放在火化场费用昂贵付不起,不得不花钱自己建了一座冰库“博物馆”,将冰雕“木乃伊”供了起来。这简直是整个地球乃至整个宇宙的一个极其非常超级的奇葩。如果监狱负有责任,该怎么追究就怎么追究,没有责任就该让死者入土为安,这是伦理道德,天理人情,天经地义。难道法真的一定要向不法让步,正义一定要向泼妇刁民妥协,真理一定要向黑恶势力低头,国家财产一定要任人侵占?!原因究竟在哪里?难道真的就根除根治不了?“冰雕木乃伊”的存在,是对法律的嘲讽、蔑视和亵渎,它虽然是极个别现象,是960万平方公里上一个很不起眼算不了什么的脓瘤,但其毒性恶性程度却难以用语言来形容,其产生的毒素和不良示范效应不容低估,这种恶性恶劣的“地方特色”将会严重侵蚀、危害伟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的根基。长此以往,将会助长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之有恃无恐,造成恶性循环,使得保外就医难、死亡处理难陷入无尽怪圈。“冰雕木乃伊”现象及其它的存在,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ZZW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冰雕木乃伊”进行调查摸底,看看到底还有多少,究竟什么原因,然后快刀斩乱麻,果断予以根治铲除。如果连这小小的脓疮毒瘤都奈何不了、铲除不得,大安全理念、总体国家安全观如何贯彻实施?何谈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七要对罪犯建立科学激励机制 (可点击参阅) 现在监狱的“进口”越来越大,“出口”越来越小。随着刑事政策的不断收紧,罪犯减刑假释的人数越来越少、幅度越来越小,平均服刑周期不断拉长。假释人数除极个别省外,少得可怜,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按现有政策,无期、死缓犯分别要服刑13年和17年以上,死缓限制减刑的要服刑27年以上,终生监禁的将老死在监狱。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罪犯还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服刑时间的不断延长和年龄的不断增大,这些罪犯的身体状况也会越来越差,心理障碍、心理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狱内“沉淀性”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一些罪犯尤其是被判处无期、死缓以上的“极重”罪犯,其悲观绝望的心理也会越来越强烈,随时都有可能铤而走险、狗急跳墙,狱内发生自杀、脱逃、袭警、劫持、骚乱、暴动的风险将会不断增加。极个别罪犯在通过自杀等方式毁灭自己的同时,也会带着极端的畸形心理,疯狂报复:“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可以预判,“沉淀性风险”在一些重刑犯尤其是限减犯、终生监禁犯较多的监狱,还远远没有显露出来,10年后很可能会达到一个高峰。强烈呼吁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在对监狱法有关条款修改的同时,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减刑假释的比例、幅度、最高设限究竟以多少为宜,以前的刑法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一点道理也没有?现在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作这么多的限制等等,不能任由哪个部门说了算,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不能长期甚至永久代替国家宪法、刑法。绝大多数罪犯是想积极改造的,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最大限度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让他们看到希望,增强信心和动力,脱胎换骨,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终生监禁的除外)成为守法公民,这是立法的初心和本意。
八要对民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可点击参阅)要总结、推广各地特别是要学习、借鉴公安机关的经验做法,从法律层面、立法高度,尽快建立监狱容错纠错机制,制定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免责标准。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尽职,对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不承担责任;不得以领导批示、舆论炒作、舆情发酵等为由,不当追究民警责任。不能让民警的饭碗过于脆弱。要尽量防止和避免不出事一切都好,一出事就要丢饭碗,甚至脱掉警服换囚服。法律监督机关,要真正把“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甚至人命”作为座右铭,尽量防止和避免不当追责、过度追责、重复追责,为了追责而追责;不能随心所欲,草菅人命,办情绪案、火头案、报复案;在警察与罪犯这两个角色之间尽可能设置“防火墙”,构筑“缓冲坝”,尽量把党纪政纪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尤其是在涉及民警的饭碗问题上,更要慎之又慎,切不可为了政绩、为了指标、为了一己之私,砸掉人家的饭碗,不要让民警在“要么楼上楼,要么楼下搬砖头”、“前脚是警察、后脚阶下囚”的断崖式职业生涯中提心吊胆过日子。“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监狱的规章制度不是法条,不是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确有严重情形需要判刑,按照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原则,建议立法部门在修改监狱法有关条款的同时,应尽快修改刑法,将这些严重情形诸如民警因为打击报复、体罚虐待导致罪犯自杀等等明确写进法条,真正让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能任由哪个部门哪个人说了算,甚至肆意妄为,部门的规定、做法不能代替国家宪法刑法。
九要保障监狱经费足额到位 (可点击参阅) 开天辟地,30 年前颁布的《监狱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最大意义最大贡献最大亮点就在于从法律上确立了监狱的财政经费保障体制。《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但是,三十年过去了,很多地方很多监狱经费保障远未到位。即使到位的中东部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对“全额”的理解、执行的标准也大不一样。全额保障并非“全部保障”。相当一部分省区监狱经费“缺口”很大。一些监狱尤其是监狱长常常为“钱”字感到纠结、头疼。真可谓“凄凄惨惨戚戚,怎一个钱字了得”?三年的疫情,加之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变化,使得一些地区一些监狱举步维艰,天天为“开门三件事”发愁,有的监狱已经到了工资尤其是工人工资发不出的地步,不得不把大量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发展经济抓好生产上,不得不抢时间赶进度找市场,有时还不得不“三超”,否则,揭不开锅,长此以往,不仅会带来严重的民生问题甚至上升为政治问题,同时还会给监狱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影响和制约,甚至埋下重大隐患。因此不仅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抓紧监狱法的修改,以从立法层面不断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更要抓好法律已经明确作出的规定的贯彻执行。否则法律再多再好,也是一纸空文。建议ZZW和监狱主管部门法律监督部门,会同国家有关立法司法机关,对《监狱法》第八条的贯彻落实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各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十要明确法律监督机关职能边界(可点击参阅)检察机关监狱机关是工作性质和职能完全不同的两个部门。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狱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该明确界定和厘清各自的职能和边界,按照各自的行业规律和特点,各尽所能,各司其职。要弄清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与监所内部行政监督、上下监督、纪律监督,巡回检察与内部监管检查的联系与区别,不能以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代替、等同行政监督上下监督纪律监督,不能以巡回检察,代替、等同监狱机关的监管检查。要明确监督重点,不能事无巨细,想管就管,更不能越俎代庖,什么都管。要把反“四风”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不能搞重复劳动,加重被检单位负担。要尽可能为基层监狱监区减负减压。多下及时雨,少做无用功,不能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二、深入调查研究,仔细琢磨推敲,形成优秀法律草案文本(略)
要深入“田间地头”,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监狱机关各级领导尤其是基层广大民警的意见和建议,真正把他们的急难愁盼,遇到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收集反映上来,形成详实详细、有理有据、有说服力感染力的调查报告、草案说明,在此基础上,精雕细刻,斟词酌句,拿出最优秀的既符合底层逻辑又符合法理逻辑、经得住实践检验、得到广大民警赞成拥护的法律草案文本。
三、重在对外协调,达成广泛共识,力争法律草案早获通过
调查研究,拿出优秀的法律草案文本,是重要的,也是必经程序,但是大量的艰巨的也是最最重要的工作在于对外协调,得到立法、司法(政法主要是公检法)机关,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赞同,达成广泛共识,使得优秀的法律草案早日获得通过,这是硬道理,也是终极目的。
30年前颁布实施的《监狱法》,起草过程历经邹瑜、蔡诚、肖扬三任司法部部长,历时 8 年 9 个月 21 天,14 易其稿,经由国务院法制局将《监狱法》送审稿,分送最高法、最高检等 11 个中央国家机关和 30 个省市自治区政府征询意见,最后送总理办公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直至最终获得通过。虽然用今天的眼光审视 30 年前颁布的这部《监狱法》,其法律条文可能比较抽象原则、笼统粗放,不够完善,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还迟迟未能出台,弊端显现,但即便如此,放到当时的背景下,用历史的眼光客观审视这部新中国也是我国历史上关于监狱的第一部法典,实属来之不易、居功至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她将沿用了 40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通过,同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施行)、10多年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通知试行)升格至部门法,填补了历史空白,是时代的巨大进步。她第一次通过立法,明确了监狱工作的性质与地位、宗旨和方针,监狱的管理体制尤其是财政保障体制,罪犯的权利与义务等 14 个主要矛盾和问题,为监狱工作指明了方向。当时的部长肖扬、副部长张秀夫,监狱局局长王明迪(立法起草小组组长)等老一辈领导功不可没,凝聚了他们以及众多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尤其是参与起草人员的智慧和心血。
这里特别要说一段赞美具有军旅生涯的时任副部长张秀夫(印象曾任武警总部政委)同志的传说。常听J省监狱局当时的老局长陶某元同志说,在监狱法的起草过程中特别是最后冲刺阶段,为了解决一些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揭不开锅”的财政保障(当时俗称“民警吃皇粮、罪犯吃囚粮”)问题,他四处奔走、呐喊呼吁,放下架子,不厌其烦地多次亲自带着秘书,屈尊前往某部找分管政法分管农财掌握实权的小小处长协调,让其非常感动,最终使问题得到了解决,为监狱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最最重要的保障。对于四方城来说,“二粮”的解决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否则监狱法的出台也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了。
文章开头已经说了,监狱法的修改,是为了解决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前面笔者从十个方面,作了初步归纳、梳理、概括、总结,尽管还不够全面、系统,难免挂一漏万,但应该说,把监狱的痛点堵点重点难点、民警的急难愁盼纠结苦衷,基本写出来了。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笔者的观点和看法也不一定准确正确。
法律规范调整的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监狱法的修改,既要立足当前,与时俱进,体现实践性实战性针对性引领性,更要突出强调政治性人民性全局性前瞻性。修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列举的十大问题,能够解决三五个哪怕一两个,抑或能够将有关意见、建议、观点、设想的精神写进有关条款,留下“脑机接口”,给国家主管部门日后制定部门规章、实施细则、制度规定提供依据,留下阐释拓展的空间,就是重大贡献,利在当下,功在千秋,也是可喜可贺。
在全力肃清傅唐流毒的背景下,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有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英明正确领导,有大法官履历的新一届掌门人严谨务实、不让须眉、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有分管的副董事长具有张秀夫一样勇于担当、敢作敢为、雷厉风行,善于到前线实地察看“敌情”的军人作风(尽管时不我待,即将归隐戏孙),一定能够为了党的监狱事业,以“委曲求全”、谦卑谦逊、“三顾茅庐”、躬身屈尊的高超协调艺术,善于用事实和证据说话,用真情感染打动,一定能够得到中央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同情理解和支持,不负众望,攻坚克难,一定能够达到修法的预期目的,一部崭新的《监狱法》不久即将展示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