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部门干了一件大事:最高检、司法部建立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共破实践难题!

文摘   教育   2024-02-06 23:54   海南  

      按语:去年12月中旬,笔者看到了一条值得政法机关尤其是广大监狱民警关注的重磅利好消息最高检、司法部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谋划务实举措,凝聚工作合力,更好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本来笔者想及时跟进,结合实际谈点学习认识和体会,但由于忙于出差,应付家事琐事,一直未能如愿。现在,虽然距信息发布已经一两个月,但如何构建会商机制,共破实践难题,仍有探讨的必要,甚至还非常迫切。现谈点个人看法,仅供借鉴参考。

      202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第一次会议,探索建立最高检、司法部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谋划务实举措,凝聚工作合力,更好发挥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

      应勇强调,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法机关,职能分工虽有不同,但奋斗目标高度一致,都要立足自身职能,促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交流、深化协作,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司法实践。要共同抓好交流会商成果运用和转化,建立检察与司法行政机关常态化联系协作工作机制,凝聚法治建设合力,更好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贺荣指出,建立交流会商机制,对于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要求,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共商务实举措,共破实践难题,推动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深化良性互动,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凝聚共识、汇聚合力,推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

      与会同志围绕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等工作,广泛交换意见、深入研讨交流,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检察机关关系十分密切,犹如一体两翼,如影随形。有了监狱、看守所,就有了监所检察。监狱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交流会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更为迫切。其实有的地方早就这么做了,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何构建交流会商机制,凝聚共识、汇聚合力,共破实践难题?

      一、明确各自职能职责

     检察机关、 监狱机关是工作性质和职能完全不同的两个部门。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狱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该明确界定和厘清各自的职能和边界,按照各自的行业规律和特点,各司其职。要弄清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与监所内部的行政监督、上下监督、纪律监督,巡回检察与内部监管检查的联系与区别,不能以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代替、等同行政监督上下监督纪律监督,不能以巡回检察,代替、等同监狱机关的监管检查。要明确监督重点,不能事无巨细,想管就管更不能越俎代庖,什么都管,成为监狱的“第二党委”。要把反“四风”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不能搞重复劳动,加重被检单位的负担。要善于换位思考,多替卷起裤脚下田插秧的人考虑,尽可能为他们减负减压。多下及时雨,少做无用功,不能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尽管时间可能比以前多了)。

      二、凝聚共识汇聚合力

      检察机关、监狱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都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法机关,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关系,不是鸡与犬、猫与鼠的关系;是监督与制约的关系,不是内讧与掣肘的关系。两者的奋斗目标、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都是为了国家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都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监狱机关朝夕相处,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了良性互动、良性循环。双方的关系,绝大多数是好的,融洽的。如有的省监狱机关与检察机关和武警部队联合开展了共建、共管、共保安全的“三共”活动,凝聚了强大合力,为监狱的安全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重大贡献。有的省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就妥善处理罪犯及犯罪嫌疑人的死亡事件联合发文,做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操作性很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死亡闹诉缠访、无理取闹、谋取不当利益的社会事件大大减少,几近杜绝。

      踏上新时代新征程,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检察机关监狱机关加强交流、深化协作,找到最大公约数,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凝聚共识、汇聚合力。

      一要充分利用检察资源优势。作为互不统属但朝夕相处的两个部门,检察机关真个是“旁观者清”,对监狱的情况了如指掌、轻车熟路,对优势劣势尤其是问题、隐患、漏洞有时看得比我们准,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完善、改进工作大有裨益。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代表的是法律、代表的是正义,依法处理,居中协调更易被认可、接受。比如,《监狱法》的修改,就应该先听听检察机关的意见,在征得支持、共鸣、认可后,再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或提交审核,将更易被采纳采信。再如,处理罪犯的“三难”问题,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事实,客观公正,依法参与或直接出面处理处置,将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相关链接:监狱主官必须关注的三件事

      工作千头万绪,这三件事也不起眼,但聪明的监狱主官,尤其是监狱长,会常常挂在心头:一是罪犯伙食要搞好;二是老干部队伍要稳定;三是与驻监检察机关、武警部队的关系要融洽。这“三个要”有没有一定的道理?为什么仅提这三件事?需要去悟。有些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二要建立情报互通共享机制。无论是犯情还是警情,检察机关的了解、搜集、获取都具有更多的优势和得天独厚的条件。他们通过找罪犯及其亲属直接谈话了解或间接接受举报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与其建立情报交流互通共享机制,对于及时了解掌握狱情动向、犯情动态,因势利导做好教育疏导,确保监管安全和改造秩序稳定;对于提前提醒民警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有效防范化解执法风险;对于反腐败,预防侵权渎职、收受贿赂犯罪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列席狱情分析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动上门汇报通报等方式与驻监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实现情报信息互联互通共用共享。

      三要严厉打击狱内违法犯罪。当前狱情十分严峻复杂,结构性风险、沉淀性风险、突发性风险不断加大,随时可能发生脱逃、袭警、凶杀、劫持、骚乱、暴狱等突发事件,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繁重。监狱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形成强大合力,对少数罪犯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对帮派团伙、牢头狱霸、所王所霸,坚决做到露头就打,绝不姑息迁就,杀一儆百,以儆效尤,让其敬畏法律,不敢轻举妄动,坚决维护监狱、警察作为国家机器应有的地位和权威。

      三、问责追责公正适度

      整肃吏治,从严治警,对执法腐败零容忍永远是必须的。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政法机关必须敢于刀刃向内,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和狠劲,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检察监督的本质是发现问题,依法纠正监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查处违法乱纪尤其是侵权渎职、收受贿赂等腐败案件,依法问责追责,纠偏纠错,切实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统一和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问责追责要严肃理性公正适度。严肃就是要做到不枉不纵,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理性就是要客观的历史的全面的辩证的看问题,要将是非曲直放到特定的历史背景、历史条件下去认识去看待去评判去办案;公正就是要不偏不倚,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唯书不唯上只为实;适度就是既不能“过”,也不能“不及”,尽量做到罚当其错、罚当其罪。在实践中,既不能办情绪案、火头案、报复案,也不能从本位主义出发,为了部门利益、为了政绩、为了完成指标办勉强案。

      不可否认,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人员,能够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策效果的相融一致统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追责,法理情兼备,水平是高的、素质是好的。但是,就整体而言,发展也不平衡也不尽然,类似被最高检亲自派院领导督办河北省迁西县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当地县委书记被检察机关逮捕、起诉的冤假错案在其他地方是否就一定不会有?

      最高检明确表示,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严肃追责。此案教训深刻,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

      此案因为过于离谱、更由于网络发酵,才被曝光,真相才能大白于天下,马树山的冤案才得以昭雪,但没有这么离谱、不能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的有没有呢?这里不能作有之推论,但也不能作无之定论。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不管哪个领域、哪个部门、哪个人,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没有任何瑕疵。

      检察机关要尽量防止和避免不当追责、过度追责、重复追责,为了追责而追责;要尽量克服随意性,防止和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畸轻畸重。从全国范围看,问责追责不够统一、规范,相同或类似的一件事、一起事故、一个案件,有的不作处理,有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有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开除公职,有的甚至给予刑事处罚,就整体情况而言,追责、处罚明显偏重,有的甚至畸重。A省某监狱一个民警因为收贿3000元,被判刑6个月,丢掉了饭碗,换上了囚服。B省一个严管类监区,关押的都是其他单位花钱也要往外推的刺头、尖子货、顽危犯,为制止违规违纪,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其中一个民警因多次使用警戒具,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案例都是多年前的事,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和影响,如此处理,在民警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建议最高检会同司法部对边缘地带可办可不办的案例搞一个点评汇编,既可以用作对监狱民警进行普法教育警示教育,使其了解所以然(看似相近类似的案例为什么这个必办,那个可以不办,尤其要讲清哪些必须适用口袋罪,哪些则不能),吸取深刻教训,也可以为检察机关今后办案尤其是解决畸轻畸重的问题提供判例、借鉴和参考。

      相关链接 台阶现象

      上级与下级如同台阶:上级在台阶上,下级在台阶下,上级推下级,下级要连退好几步,下级推上级,不仅够不着也使不上劲,上级几乎纹丝不动、稳若泰山。下级对上级提意见,绝大多数很开明,但遇到少数心胸狭窄的想报复,他笑眯眯的照单全收,也不着急,等过了一段时间再来安排人发现你的问题,你能奈他何?遇到傅政华之流,更是野蛮,明目张胆,直接把你拍死,那么多被他整的律师、记者口若悬河又怎样?河北迁西的案例是又一种情形,叫“愚蠢”,如果被举报的能够约束好下属采取其他方式呢?当然我们不能把人想得太坏,毕竟傅政华之流是极少数,迁西案例也是个别现象。不过,从傅政华身上,从迁西案例,也让我们看到人民群众殷殷期盼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办案质量含有一定的水分也是客观存在。

      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督的权力比上级比领导的权力大,检察监督更是如此。监狱不同于社会,接受检察机关全时空全方位全天候监督,且这种监督是不可逆的,内容非常全面非常仔细,涵盖了刑罚执行、监管安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方方面面,要想发现问题还难吗?

      本来各种会议、各类检查就多,再发几张消除隐患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够忙一阵子了。监狱领导既要稳定好队伍,又要协调好关系,谁会跟检察机关较真较劲?谁不害怕检察机关丁是丁卯是卯?近几年,笔者在各地出差,遇到不少监狱机关的领导和民警,从省局到基层尤其是监狱主要领导,特别是从倒查到巡检受到各种追责多达一两百人、队伍士气受到严重影响的监狱(包括内部处理,),每每谈到这些,大多是唉声叹气,用“敢怒不敢言”来形容也不为过。各有各的工作、各有各的职能,也各有各的难处,都不容易,且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也不一定正确,但是否都是罚当其错、罚当其罪呢?

      检察机关也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处理罪犯的问题,强调文明理性、有礼有节,处理民警的一时失误偶然犯错,更需要有同情心同理心口袋不宜太大,更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打击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强调从重从快,但对待民警因一时的常人难以避免的疏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更要多一点理解、多一点包容、多一点慰藉,既要强调依法办事、“与民同罪”,也要考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理情兼备,尽量不要一棍子打死、一板砖拍死,尤其是在涉及民警的饭碗问题上,更要慎之又慎。切不可为了政绩、为了指标、为了一己之私砸掉人家的饭碗。饭碗丢了也许就会毁掉一个人、一个家庭。从这个意义上讲,保留一个饭碗,也是行善积德,胜造七级浮屠”,为社会稳定作贡献。当然,原则和底线必须守住,对主观恶性深、情节后果严重的必须依法严惩,这毫无疑义。当下迫切需要司法部会商公安部、最高检,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尽快建立监所容错纠错机制,制定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通过顶层设计,让民警放下包袱,放开手脚,轻装上阵,敢抓敢管,敢作敢为,对少数罪犯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敢于说不、敢于亮剑,为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服务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多做贡献    

      相关链接 断崖式反差与断崖式职业反差      

      所谓“断崖式”反差,是指从山巅一下子跌落谷底,反差太大。所谓“断崖式职业反差”,特指个别政法干警知法犯法,因失职渎职或收受贿赂等被判刑而造成的巨大职业反差。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倒查二十三十年,“抓人者被抓”屡见不鲜,其反差反响自然不小。这一特殊现象在监狱表现得更为突出,甚至还颇具讽刺意味。有的民警前脚还在管着囚犯,后脚可能就会因为一个失手、一个疏忽丢掉饭碗,甚至脱掉警服换囚服,变成与罪犯同类。反差之大,让人五味杂陈情何以堪!这提醒广大民警,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绝不能执法犯法,因小失大,要为自己的饭碗负责,做守住底线保住饭碗的第一责任人!(可点击查阅)还提醒监狱机关的各级领导要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不能让民警的前途和饭碗过于脆弱。要尽量防止和避免不出事一切都好,一出事就要丢饭碗,甚至脱掉警服换囚服。这同样提醒检察机关,在警察与罪犯这两者之间尽可能设置“防火墙”,构筑“缓冲堤坝”,尽量把党纪政纪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尽可能不让民警在“要么楼上楼,要么楼下搬砖头”、“前脚是警察、后脚阶下囚”“断崖式”职业生涯中提心吊胆过日子。

      四、注意策略讲究艺术

      交流沟通是一门艺术。不管是人与人,还是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只要有交流有沟通,就需要注意方式方法,讲究策略、艺术和技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达成一致,找到最大公约数,形成共识,凝聚合力。双方要通过多交流多沟通多走动,增进彼此了解和信任。

      监狱机关要主动密切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以最大的诚意,以真诚坦诚虔诚的态度自觉接受监督,争取更多的理解、支持、帮助和配合。礼多人不怪。不能临时抱佛脚。对罪犯中出现的死亡、工伤、自杀等事件以及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包包扎扎,能瞒则瞒,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让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为妥善处置、解决问题形成共识,找到方法和途径。

      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出于公心、出于善意,帮助监狱机关发现管理教育、刑罚执行特别是监管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和漏洞,特别是要加强对民警的提醒谈话教育,定期不定期开展普法教育、警示教育(说实话,检察官的文化水平、知识结构、法律素养要比监所民警高得多),为预防职务犯罪、侵权渎职犯罪做出积极贡献。

      总的看来,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方式方法是好的,但也有极个别的值得探讨,虽然工作热情值得肯定,主观愿望可能也是好的。比如,有的在监狱会见室,用喇叭或扩音器公开号召或喊话罪犯及其亲属:“你们有冤申冤、有仇报仇,我们是你们的……”尽管真金不怕火炼,“没有问题你怕什么”?但是通过这种方法总让人感到有点……甚至连罪犯及其亲属也不适应,笔者暂时还找不到合适的语音来形容,不知是左是右亦或是形左而实右,不知这种做法究竟是否妥当恰当?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同是政法口,相煎何太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绝不是以罪犯为中心。监狱是否一定要有案可查?如果在检察机关的帮助、支持、监督下,监狱及其民警的管理教育水平、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零发案甚至零违纪,不正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不正是双方为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和谐中国所做的重大而积极的贡献吗?

      真诚为最高检司法部建立常态化交流会商机制点赞!相信随着这种机制的建立,双方一定能够广泛凝聚共识、汇聚合力,共同促进司法公正,更好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这篇文章尽管啰里啰嗦,但也是应多个监狱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处长的提议所写,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最后用一个处长的话作结:我问他,你为什么关心这些问题:他非常朴实地说:“希望祖国好、希望人民好、希望我们的事业好!”我更坚信我不会成为马树山。如有不到不当过分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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