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如何在监狱付诸实践(三)科学认识罪犯,坚持直接管理,调动积极因素,用好改造骨干!

文摘   教育   2024-03-03 21:31   海南  

    作者:钟翔(海南省美兰监狱政治处主任)、顾东宇(海南省三亚监狱政治处主任)、田长锁(海南省美兰监狱)

    如何正确看待、科学认识罪犯,充分发挥积极力量尤其是改造骨干的带头作用,对于借鉴“枫桥经验”,抓好源头治理,做到“小事不出监舍、大事不出监区、难事不出监狱”,具有重要和积极作用。

    民警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是狱政管理的一大原则,必须一以贯之、持之以恒、狠抓落实。但是,直接管理也有度。由于警力的限制,客观上民警不可能事必躬亲,即使警力足够多,民警也不可能代替罪犯的生活起居、吃喝拉撒。尽管我们强调24小时不脱管,但客观上民警不可能分分秒秒都在罪犯身边,即使形影不离,也不见得就管用就安全。罪犯不是机器人,不可能完全按照你的旨意去做,其所思所想你不可能了如指掌,其所言所语所作所为你不可能尽装耳中尽收眼底,况且也完全、根本没有必要。“废物利用”是我们的一贯做法,也是很重要的管理、教育手段,即利用罪犯中的积极力量、积极因素为我服务,利用一些表现较好的罪犯在改造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以达到“以犯制犯”、“以犯促犯”、“以犯带犯”的目的。

    罪犯虽然是一个破坏群体、消极群体和劣质群体,但也并非一团漆黑、一无是处、没有任何可以开发利用的地方,尤其是作为罪犯单一的个体。即使是恶贯满盈、一肚子坏水的人渣也不是说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都是错的,身上也有“闪光点”。“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傅政华虽然为大家所不齿,但他任内所作的决策也不是所有都错,他的报告和讲话绝大多数也是代表组织所讲的大道理。

    有的罪犯虽然犯了罪判了刑,但是做人的良知良心和道德并未完全泯灭,还有常人所具有的价值观和是非判断标准,还有正义感责任感,还有爱国心同情心,他们与生俱来的一些禀赋和潜质潜能以及后天获得的知识技能和本领还在,并没有因为到了“四方城”而随之消失退化,有些罪犯尤其是职务犯罪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并不比一般民警差。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其原有天资禀赋还可继续被利用,潜质潜能还可继续被开发,知识技能本领还可继续发挥作用,良好的兴趣爱好还可继续保留保持。

    自从有了监狱,罪犯与警察便相伴而生。警察与罪犯的关系并非完全不可调和、不可改善。如果所有罪犯与民警的关系都是格格不入、水火不容,那么,不仅刑罚执行无法完成,就连民警基本的人身安全也不可能得到保障,因为罪犯处在暗处,不知谁会对你下手:一个对一个,不一定搞得过他,两个搞一个几乎没有胜算的可能,三个搞一个必死无疑。

    实践证明,罪犯中的积极力量完全可以为我所用为我服务,而且我们一直就是怎么做的。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其实就是用其所长、克其所短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及其民警的管理水平、安全系数,取决于罪犯中的积极力量积极因素被利用被发挥的程度。

    罪犯中的积极力量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一、自理自治作用。在日常生活起居、吃喝拉撒、个人卫生、劳动生产等等方面,罪犯完全可以自己打理自己、自己料理自己、自己管好自己。这里,笔者用的是“管好”,其实就是“管理”,主要是为了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民警是监狱的管理者,罪犯是由民警管理的。如果用罪犯可以自我“管理”,很容易与民警对罪犯的管理发生混淆,也很难说清楚。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又难以回避,比如,罪犯组长与组员是什么关系?是管理,还是在民警的授权指导下协助管理辅助管理?抑或什么都不是?如果什么都不是,设置这个岗位又有何用?但客观上,为了达到“以犯制犯”的目的,这个岗位又不得不设、必须设。那么,为了防止发生歧义、误解甚至误导,又该如何表述?用什么词更为恰当?如同对骨干犯的称谓,有的叫特岗犯、有的叫勤杂犯、有的叫辅助犯,五花八门,而且换一个人换一个说法,虽然事情不大,但却有讨论的必要。笔者一直想写一篇短文谈点看法,但却未能如愿,现在说出来,就是想引起大家的注意。尽管“情况就这情况”、“事情就这事情”,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讨不讨论就这回事,也不一定影响工作,但常见用语尤其是称谓还是要相对科学、尽量规范、通俗易懂,即使没有更恰当的词语,也要尽量用人们最熟悉、最常见的语言加以约定俗成,而一旦约定俗成了就不要变来变去。笔者认为,组长与组员之间的关系具有管理的性质和含义,但与民警的管理性质和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二、骨干带头作用。要选好、用好、管好罪犯组长、监督岗、改造积极分子以及常说的“八大员”等骨干犯,让他们发挥积极改造的带头作用。这里将其定义为“骨干犯”,以避“二干部”之嫌。这些罪犯没有任何的特殊特权,与其他罪犯没有本质区别,当过部长也好、省长也罢,都是罪犯,唯一的作用就是带头积极改造,完成民警交给的任务。要选树积极改造的典型,让罪犯学有榜样,赶有方向,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为了防止他们伪装积极,欺上瞒下,变成“拐棍”、牢头狱霸,对一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竞岗轮岗,违规违纪的随时予以撤换。

    三、监督制约作用。凡有人群的地方,总有左中右。罪犯虽然是一个破坏群体、消极群体、劣质群体,但也并非铁板一块。绝大多数是想积极改造的,现实表现是好的比较好的,不思悔改的、表现坏的落后的永远是极少数。民警要善于通过心理攻势、政策攻势,做好分化瓦解,让罪犯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良好氛围,使其坚信法律、靠拢政府,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让违规违纪没有市场,让消极落后分子无处藏身

    四、专业技能作用。比如,捕前当过教师的可以担任文化教员,当过医生的可以担任卫生员,当过会计的可以担任统计员,会理发的可以担任理发员等等。“四方城”内照样可以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五、自我完善作用。为了刑满释放后有更大的提升和发展空间,罪犯可以把刑期当学期,把牢房变学堂,利用闲暇时间读书学习,参加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有计算机专长的可以继续潜心研究,利用编程、软件开发获取专利;有文学天赋、文字功底的可以利用业余时间继续从事创作,撰写散文、诗歌、小说,甚至可以获取版权费,养家糊口…。

    六、自娱自乐作用。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参加各类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愉悦身心,陶冶情操。监狱及其民警要想方设法通过大量正面正向正能量的东西挤占、充斥罪犯的闲暇时间,转移他们的兴趣和视线,让其尽快从牢狱之灾的惊恐和悲观绝望中走出来,没有时间和精力想入非非、无事生非、考虑歪门邪道,最大限度遏制其邪念恶念歹念的萌生,使其安心平稳改造,顺利完成刑罚过程。

      特别强调重申:必须坚持民警直接管理和罪犯为我所用原则。罪犯只可利用,不可放手放任放纵,这是一条铁的定律。能为我所用、为我服务,这是一条最基本、最重要,也是最具否决性的条件。罪犯本事再大、能力再强,如果怀有二心,不能真心为我,也断然不可使用,民警切不可放松警惕,受骗上当。

      ——写于海南三亚

      荐读:

      一、枫桥经验如何在监狱付诸实践(一)(二)

      二、要防止和避免断崖式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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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迁西事件”到“第二十条”: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检察机关必须防止不当追责、过度追责甚至冤假错案!

      五、树立大安全理念,构建大安全格局,全力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说道老者
秉承底线思维,注重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普及安防知识。\x0d\x0a要解决问题,而不能被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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