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监狱法》已经怀胎十月,到了呼之欲出、瓜熟蒂落、呱呱坠地的临盆阶段——关键看能够解决哪些实质性的问题(七)

文摘   2024-10-27 21:23   江苏  

      监狱法的修改,是为了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关键是要解决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哪怕一两件。        

      对长期困扰监狱机关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和急难愁盼,广大民警尤其是监狱机关的各级领导是清楚的,这是客观存在,并不神秘,开多少研讨会座谈会,情况还这情况,有的还是“年年在说年年在、日积月累日月累”的老大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但还不得不解决,不得不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一要维护法律权威性严肃性(可点击参阅)主要观点:要肃清傅政华的流毒,坚持依法治监,尽可能保持工作的有效衔接和连贯,不能换一个领导换一套做法,更不能飞腾跳跃,搞得人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跟不上趟。

      二要规定警力最低保障标准 主要观点:如果“老鼠越来越多,猫子越来越少”,“老鼠越来越肥硕,猫子越来越瘦弱”,长此以往狱将不狱,必将严重影响和制约四方城的安全稳定,不利于贯彻大安全理念,构建大安全格局。建议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参照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做法,在监狱法中作出合理的警力最低保障标准的规定,以保证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监狱法也可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可点击参阅)

      三要对缠访闹诉作出限制规定 主要观点:必须彻底纠正“坐牢有理、犯法威风”、“谁闹谁有理,闹得越凶赔得越多”的歪风邪气,对无理取闹的泼妇刁民要敢于说不!对其缠访闹诉必须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法绝不能向不法低头!

      四要为遏制过度医疗立规立矩 主要观点:社会上会死人,监狱也会甚至更会死人。不管在哪里,谁能保证不死人?如果将病亡率列入考核毫无道理,缺乏科学性,如同傅政华把监狱的牌子拿掉铲掉一样令人哭笑不得、啼笑皆非。要想不死或少死人,起码要满足两个好:一是吃得好,二是心情好。何谓吃得好?难道要把危害社会的害群之马一个个喂得满面红光、肥头大耳?身陷囹圄、失去自由的阶下囚还能比正常人的心情好?监狱不能超越初级阶段太多太高。罪犯不能享受超国民待遇。一般平民百姓难以承受享受的血透、ICU,罪犯是否一定要长期享受?如果让监狱变成养老院、慈善机构,是否会产生不良导向,让社会感到不适不安?(可点击参阅)

      五要把刚性执法写进具体法条(可点击参阅)主要观点: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的象征,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一段时期以来,在少数人尤其是极个别所谓的专家、学者甚至高层领导身上,表现出来的不是“左”、不是“中”,而是右甚至是极右。他们忽视漠视、弱化淡化监狱的本质属性,鼓噪、兜售美西的价值、观点。他们不是以人民为中心,而是过分强调、渲染罪犯的人性人权,忽视、淡化监狱的惩罚、威慑功能。受其影响,一些监狱及民警对罪犯的管理失之过软、失之过宽,束手束脚。少数部门、少数人甚至唯恐监狱没案没事,公然为罪犯站台,替罪犯撑腰打气,无限放大民警的失误过错瑕疵,使之无所适从。在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下,监狱及其民警往往成了“弱势群体”,“罪犯得志,民警受气”、“罪犯嚣张,民警无奈”,甚至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当下,“四方城”内“阴盛阳衰”,刚柔失衡、威恩失范、严宽失序的现象愈益严重。对一些软硬不吃、与民警公开顶撞、叫他向东他向西的顽危犯、尖子货,监狱及其民警拿他没辙,只能“听他玩”个别监狱居然出现了罪犯之间相互打赌:“你敢向民警脸上吐痰,我就敢对民警动手”嚣张至极、不可思议、不敢想象、令人难以置信的咄咄怪事,这哪是专政机关国家机器?!这是中国监狱中国人民警察中国政法机关的奇耻大辱!为了从根本上扭转和纠正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迫切需要作出鲜明的立法导向,将刚性执法精神写进具体法条。

      六要为解决“三难”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可点击参阅)主要内容:   长期困扰监狱的“三难”、“四难”牵涉了监狱机关大量的警力精力物力财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有的“难”已经逐步消失褪去。现在最为头疼的是保外就医难、死亡处理难。极个别罪犯的家人亲友,平时对其不管不问,不尽孝道,甚至断绝一切关系,老死不相往来,毫无亲情人情、人道人性,而一旦得知罪犯死了,却成群结队、拉着七大姑八大姨,抬着花圈、披麻戴孝,拉着横幅,又哭又闹,甚至成群结队、阻断交通,不让民警上下班,有的还在网上造谣、污蔑,煽动舆情发酵,败坏监狱形象,以胁迫监狱答应他们漫天要价的非法无理要求,索取天价赔偿。在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下,监狱被搞得焦头烂额,成了弱势群体、待宰的羔羊,为了维稳,往往都是监狱妥协,息事宁人,花钱消灾买平安。由于尝到了甜头,感到有利可图,闹得越凶赔得越多,一些不法分子、刑释人员、无良律师甚至包括极个别地方官员,当起了黄牛、媒子、掮客,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只要听说哪个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死了人,便像苍蝇一样蜂拥而至,公开的或在暗中怂恿、蛊惑、煽动,甚至雇人到监狱无理取闹、雇佣“水军”在网上炒作,向狱所施压,得寸进尺,索取高额赔偿,然后牟利分成分赃。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进改善,但在极个别地方尤其是北方一些省区,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不良负面影响,有的监狱及其上级机关便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尽可能做到不死或少死人,尽量不让罪犯死在监狱,内部要求也层层加码,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同时,尽可能改进改善罪犯的伙食,生病做到应治尽治,极个别地方甚至将病亡率列入考核指标,这是导致一些危重病犯保不出去、家属不愿担保不愿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监狱及其民警感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造成一些罪犯过度医疗,长期享受血透、ICU等超国民待遇的要害和症结所在。问题其实很简单、太简单、非常极其简单,但却搞得很复杂、太复杂、非常极其复杂。既然家人不愿担保,罪犯正常死亡了按照法定程序火化不就得了。但偏偏就火化不了,就是不让死者“入土为安”,原因是罪犯的家属不签字不肯签字拒绝签字。他的字就是“法”,最厉害的“法”,是超级宇宙之“法”,“黑神话悟空”拿他也无法。找不到任何理由,找不到监狱的任何瑕疵、失误(如果有那还了得,那些地痞流氓、泼妇刁民、黑恶势力还不像“黑神话悟空”中的各路妖怪将天庭地府搞得天翻地覆)。上有国家法律、主管部门规章,下有地方法规,有的省区公安、检察、司法、民政等部门还联合发文,但就是没用、就是废纸,极个别火化场也耍横:“民政厅(局)的章算个×,没有罪犯家属签字就是不行!”极个别法律监督机关也听之任之,耍滑推诿,不置可否。使得一些省区一些监狱,几十年前罪犯死亡的尸体,仍然停放在殡仪馆,成了名副其实的冰雕“木乃伊”,据说某地,历年来没有火化的罪犯尸体多达百具以上,由于停放在火化场费用昂贵付不起,不得不花钱自己建了一座冰库“博物馆”,冰雕“木乃伊”供了起来。这简直是整个地球乃至整个宇宙的一个极其非常超级的奇葩。如果监狱负有责任,该怎么追究就怎么追究,没有责任就该让死者入土为安,这是伦理道德,天理人情,天经地义。难道法真的一定要向不法让步,正义一定要向地痞流氓、泼妇刁民妥协,真理一定要向黑恶势力低头,国家财产一定要任人索取侵占?!原因究竟在哪里?难道真的就根除根治不了?“冰雕木乃伊”的存在,是对法律的嘲讽、蔑视和亵渎,它虽然是极个别现象,是960万平方公里上一个很不起眼算不了什么的脓瘤,但其毒性恶性程度却难以用语言来形容,其产生的毒素和不良示范效应不容低估,这种恶性恶劣的“地方特色”将会严重侵蚀、危害伟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的根基。长此以往,将会助长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之有恃无恐,造成恶性循环,使得保外就医难、死亡处理难陷入无尽怪圈。“冰雕木乃伊”现象及其它的存在,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ZZW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冰雕木乃伊”进行调查摸底,看看到底还有多少,究竟什么原因,然后快刀斩乱麻,果断予以根治铲除。如果连这小小的脓疮毒瘤都奈何不了,铲除不得,大安全理念、总体国家安全观如何贯彻实施?何谈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七要对罪犯建立科学激励机制 主要内容:现在监狱的“进口”越来越大,社会上的“垃圾”几乎全被扫了进来,但“出口”却越来越小。随着刑事政策的不断收紧,罪犯减刑假释的人数越来越少、幅度越来越小,平均服刑周期不断拉长。原来减刑假释的面有的省区市达到40%以上,而现在只在8%左右,原来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可以达到将近原判刑期的一半,而现在可能还不到三分之一;原来一次减刑2年、3年很正常、很普遍,而现在大多在八九个月,一般五六个月。假释人数除极个别省外,少得可怜,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余刑一般不超过1年,占比仅在0.03%左右,某省8万罪犯左右,全年假释只有20多人,有的省市干脆不搞。其主要原因是害怕承担“不致再危害社会”可能带来的风险。现在无期犯、死缓犯分别要服刑13年和17年以上。随着2011年、2015年《刑法》修正案(八)、(九)的颁布,又有了死缓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罪犯,前者要服刑27年以上,后者将老死在监狱。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罪犯还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服刑时间的不断延长和年龄的不断增大,这些罪犯的身体状况也会越来越差,心理障碍、心理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狱内“沉淀性”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一些罪犯尤其是被判处无期、死缓以上的“极重”罪犯,其悲观绝望的心理也会越来越强烈,随时都有可能铤而走险、狗急跳墙,狱内发生自杀、脱逃、袭警、劫持、骚乱、暴动的风险将会不断增加。极个别罪犯在通过自杀等方式毁灭自己的同时,也会带着极端的畸形心理,疯狂报复:“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可以预判,“沉淀性风险”在一些重刑犯尤其是限减犯、终生监禁犯较多的监狱,还远远没有显露出来,10年后很可能会达到一个高峰。强烈呼吁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在对监狱法有关条款修改的同时,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减刑假释的比例、幅度、最高设限究竟以多少为宜,以前的刑法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一点道理也没有?现在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作这么多的限制等等,不能任由哪个部门说了算,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不能长期甚至永久代替国家宪法、刑法。周永康、傅政华、孙立军等职务犯,孙小果、郭文思、任爱军等有背景渗透力强的涉黑涉恶犯,以及出事的监狱等等毕竟是少数,不能“一人害病,全家吃药”。绝大多数罪犯是想积极改造的,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最大限度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让他们看到希望,增强信心和动力,脱胎换骨,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终生监禁的除外)成为守法公民,这是立法的初心和本意。

      八要对民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为了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让其放开手脚,大胆管理,果断处置罪犯中可能出现的抗法抗管行为,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大胆总结、推广各地各监狱特别是要学习、借鉴公安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从法律层面、立法高度,尽快建立监狱容错纠错机制,制定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免责标准。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尽职,对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不承担责任;不得以领导批示、舆论炒作、舆情发酵等为由,不当追究民警责任。作这样的呼吁,笔者也不知道有多少次了,但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为之继续奔走呐喊。

      各级领导要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不能让民警的饭碗过于脆弱。要尽量防止和避免不出事一切都好,一出事就要丢饭碗,甚至脱掉警服换囚服。法律监督机关,要真正把“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甚至生命”作为座右铭,尽量防止和避免不当追责、过度追责、重复追责,为了追责而追责;不能随心所欲,草菅人命,办情绪案、火头案、报复案;在警察与罪犯这两个角色之间尽可能设置“防火墙”,构筑“缓冲坝”,尽量把党纪政纪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尤其是在涉及民警的饭碗问题上,更要慎之又慎,切不可为了政绩、为了指标、为了一己之私,砸掉人家的饭碗,不要让民警在“要么楼上楼,要么楼下搬砖头”、“前脚是警察、后脚阶下囚”的断崖式职业生涯中提心吊胆过日子。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王明迪同志曾说过的话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监狱的规章制度不是法条,不是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如父亲、老师因为气不过或恨铁不成钢,打了儿子、学生,甚至导致产生了诸如自伤自残自杀等一定后果,追不追究父亲、老师的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同理,如果民警因为气不过、一时不冷静或恨铁不成钢,打了罪犯,导致产生了诸如自伤自残自杀等一定后果,追不追究民警的责任?笔者认为,这虽然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父亲、老师一般可以不予追究,而民警则应该追究,因为民警与罪犯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是否一定要判刑呢?如果民警依法履职尽责,罪犯一心想死或“弄假成真”(其实不想死,是威胁要挟,但因意外却死成了),民警还要负责吗?即使民警工作有瑕疵,因为一时疏忽、打了一个瞌睡或被安排到了别处,发生了罪犯自杀,是否就要扒掉他的制服甚至判他的刑?如果因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判刑,按照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原则,建议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刑法,将这些严重的情形诸如民警因为打击报复、体罚虐待导致罪犯自杀等等明确写进法条,真正让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能有法可依。

      “口袋”不能太大,不能想装什么就装什么。如同减刑假释的比例、幅度、最高设限一样,不能任由哪个部门、哪个人说了算,甚至肆意妄为,部门的规定、做法不能代替国家宪法刑法。    

      郑重声明:说道老者公众号不打赏、不打广告、不与任何商业媒体发生任何关系,主要任务是弘扬正能量,宣传、普及安防知识。“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如果我的文章,能够让民警尤其是年轻民警新民警,在平时的工作尤其是在与罪犯打交道的过程中多长一个心眼、多留一个神,能够增加哪怕是一丝丝的敏感性、警觉性,对我来说,也是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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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道老者
秉承底线思维,注重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普及安防知识。\x0d\x0a要解决问题,而不能被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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