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精准查处海上无线电干扰案例

文摘   2024-11-01 08:05   江苏  

VHF (Very high frequency)即甚高频无线通信系统,是一种无线电通信方式,由海岸电台和船载VHF设备组成,是船舶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主要通信手段。

VHF应能使用话音和DSC进行下列种类的呼叫:

(1)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

(2)船舶操纵的要求;

(3)公用业务通信。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中要求VHF发射机输出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射机输出功率应在6至25W之间;

(2)应配备相应装置能将发射机输出功率降低至0.1至1W之间。然而在70频道上这一降低应是可选的。

你知道有哪些船舶干扰无线电通信的情况吗?

干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占用工作频道聊天误触按压VHF发射键故意发射强功率信号等。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持“零”容忍态度。

 案例概述 



2024年10月27日上午,舟山VTS值班员发现马峙管理区甚高频71工作频道自0900时起持续遭受不明无线电信号严重干扰,VHF显示一直处于信号发射状态。马峙值班台管理着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通航、锚泊最繁忙的区段,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在排除自身设备问题后,舟山海事局迅速联合市无线电管理局、宁波通信中心开展无线电干扰处置行动。无线电管理人员通过无线电固定监测站和移动监测车对干扰源进行交叉定位,同时比对海上通航要素及船舶分布判定干扰源分布在马峙2号锚地、岙山联检锚地及附近水域,干扰源系船舶VHF发射。

1330时,海事执法人员联合无线电管理人员携带监测仪器搭乘海巡0731,对划定区域内进行干扰源搜索与精准定位。1430时,精准锁定干扰源为岙山联检锚地塞浦路斯籍锚泊船“XX”船载VHF系统,海事执法人员对涉事船舶调查处置后,干扰信号随之消除,71通信频道恢复正常。



破坏无线电秩序者,严重的可判刑!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如何正确使用船舶VHF?

一、船舶开航前必须对船上VHF设备进行检查、调试,确保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设备证书处于有效无误状态,无线电操作员持证并熟悉该设备的各项功能。

二、当船舶进管辖水域前,必须认真学习、了解该水域的VHF通信规则。尽量避免长时间占用公共频道,应及时协调对方更换占用率较少的频道,避免受干扰或干扰他船。

三、VHF使用的语言为普通话、英语。语言要简明、扼要、清晰,通信应采用《IMO标准航海通信用语》,把控好通话的时间,调控好音量及静噪,避免噪音的干扰。

四、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不得故意干扰VHF的通信;当有遇险及海难救助紧急通话时,其它船舶应避免影响。


维护水上无线电通讯秩序人人有责


来源:舟山海事

兆晖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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