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开航
有一件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
那就是要配齐船员,确保航行安全
否则,不仅面临处罚,还会被“双共”通报
按照“双共”专项行动要求,崇明海事局将上述船舶相关违法行为分别通报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舟山海事局。通过崇明海事局通报的案件事实,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舟山海事局分别对违法船舶所属公司进行了约谈,督促立即整改,加强船舶和船员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船员安全和法治意识。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不具有船员资质的人员在船上任职、持有渔船证书在商船上任职、证书失效在船上任职。
租借证书,证书挂靠在船上,但人未在船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船员在数量和等级上都不符合安全配员要求。
船员持低等级证书充任高等级的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航线外水域航行。
连续航行超时,未按照附加规则增配船员。
超越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船种外任职、冒用他人适任证书或伪造的船员职务证书、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适任证书等。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在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需要持有对应要求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船舶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配员规则附录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和数量,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
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船舶还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配员证书的“特殊要求及条件”上明确表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一定时间需要增配船员的,应结合航程“增加”相应职务船员。
来源:上海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