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船舶油水分离器如何合规配备与使用

文摘   2024-11-20 07:49   江苏  

油水分离器是船舶重要的防污染设备,如何配备和使用是船舶防污染管理的重要方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船舶油水分离器的相关知识,避免船舶违规配备和使用油水分离器。


 

一、适用范围

01


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认可的15ppm滤油设备。这种船舶凡可把留存在燃油舱内的压载水排入海中者,还应装有15ppm报警装置。


02

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带15ppm报警装置的滤油设备。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 15ppm 时能保证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二、配备要求

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1978年11月14日至1994年4月30日以前铺设龙骨的船舶适用A.393(X)决议通过的《油水分离设备和油份计国际性能标准和试验规范建议案》的要求;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需要符合MEPC.60(33)决议《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的要求;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国内海船为2007年3月1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还要根据要求满足MEPC.107(49)决议《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三、排放要求

01

MARPOL公约附则I15.2条要求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5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02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第5篇第2章 2.2.6操作性排油控制要求

    2.2.6.1 对排油的控制

    (1)对于4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舱底水的排放:

    ①船舶不在零排放水域内;

    ②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③油水混合物经过符合本章2.2.5 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

    ④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⑤油水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货泵舱的舱底;

    ⑥对油船而言,油水混合物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2)对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应按本

    2.2.5.8 要求(含油污水的储存柜)将其机器处所舱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随后排到接收设备中,或满足2.2.6.1(1)油水分离器的排放要求,或符合下列全部要求时排放入海:

    ①船舶不在零排放水域内;

    ②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③船舶设有从设计上批准的设备(组合油水分离布置与舱底水沉淀柜– 仅用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且正在运转,以确保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④油水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货泵舱的舱底;

    ⑤对油船而言,油水混合物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03

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第4条4.1机器处所含油污水

   1.内河水域,202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内河水域,2021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3.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上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4.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下船舶(非渔业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5.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下船舶(渔业船舶)(1)自2018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2)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标准4.2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4.2 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按表2规定执行,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04

综上所述

 一、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只要不在零排放水域内,机舱油污水经批准油水分离器处理之后,油含量只要低于15ppm,航行中即可排放,不必满足距最近陆地12海里内排放。

    二、对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

    1.(含油污水的储存柜)将其机器处所舱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随后排到接收设备中;

    2. 不在零排放水域内,机舱油污水经批准油水分离器处理之后,油含量只要低于15ppm,航行中即可排放;

    3. 不在零排放水域内,采用从设计上批准的设备(组合油水分离布置与舱底水沉淀柜或油水分离布置)油含量只要低于15ppm,航行中即可排放。

四、记录要求

当船舶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排放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油水时,《油类记录簿》应该记录D13项、D14项、D15.1项;

D13------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数量m³

记录舱底水柜中的舱底水经由油水分离器排出舷外的数量。注意排出舱底水的数量应与油水分离器的容量和下述操作时间相符合。

D14------排放和处理的时间(开始和结束)

记录舱底水柜中的舱底水经由油水分离器排出舷外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

D15------排放或处理的方法

15.1 通过15ppm设备(注明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END

来源:闵行海事

兆晖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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