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的诉讼标的金额如何计算的规定。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起诉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要求返还原物的情形。此种情形,如何计算特定物的价额以确定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此并没有规定,而且如何计算特定物价额还关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确定。在起诉受理阶段,当事人主张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不能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特定物进行鉴定来确定价额,不能以此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因此,对特定物如何计算价额在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尤为重要。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特定物如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物证券、货币证券等。本条对于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如何计算诉讼标的金额进行了规定,即根据证券交易规则并按照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载明的金额来计算诉讼标的金额。这里的交易日的收盘价是针对资本证券而言的,当日的市场价是针对货物证券而言的,载明的金额是针对货币证券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