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本科论文 | 潘子骏:“分久必合: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边界(1948-1959)”

学术   2024-07-21 14:24   北京  

编者按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公布了2024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优推荐名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侯猛老师指导朱丹、潘子骏同学的两篇论文经学院初评,书院评审和荣誉答辩等环节,获评校级优秀本科论文一等奖。

朱丹和潘子骏同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问题意识,掌握了适当的研究方法,于本科生而言已较为难得。学术道路漫长,愿诸位读者能以包容的心态阅读,或许能从中获得启发,又或许能提出有益的建议,鼓励他们继续前行。本期将推介潘子骏同学的论文。


分久必合:人民法院与

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边界(1948-1959)



潘 子 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0级本科生

论文指导老师

侯猛教授
毕业去向

攻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评语



潘子骏同学的论文选题,是在24年1月的实地调研中逐步确定的。我们发现,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在不少业务活动中都发生关联,但并非都能有效衔接或形成合力。我们对背后的发生原因,特别是历史原因很有兴趣。再加上,潘子骏已经保送到北京大学法律史专业,最后就商定,论文主要叙述1948年到1959年之间两个机关的组织边界的流变过程,并解释背后的原因。

选择这一时期,特别是1948年而非1949年为起点,是有历史事实依据的。因为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基本架构,主要是来自于1948年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在当时,就出现了分合现象。而这一时期发生的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分合关系,以及在央地的不同表现形态,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似乎再次重现。这些初步判断,都是本文通过细致的梳理历史资料,并结合实地访谈后所呈现出来的。

论文问题意识强,论述逻辑清晰,展现了历史流变,基本做到了能以小见大、举一反三解释,文字流畅,观点鲜明,是一篇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

——侯猛




论文摘要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边界有“分立”和“合一”两种形态。“分立制”指法院行政和审判相互分立,由两个机关分别掌握;“合一制”则指法院行政和审判皆由法院掌握

根据地时期,受制于环境条件,两个机关的组织边界在分立制和合一制之间波动,党的判断始终是最关键的影响因素。在红色政权走向全国时,为适应新政权掌握司法的需求,华北解放区于1948年重新确立分立制,两个机关形成“行政抓手—改造对象”的关系。

1948-1954年,分立制在组织体系和规范文件中确立。在人事上,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又红又专”,人民法院则有很多不受信任的旧法人员,且缺额很多,新政权表示忧虑。在司法部的积极运作下,新政权完成了接管旧法院、建设新法院、司法改革、确保司法服务于系列政治运动等任务。同时,人民法院的自主性也在逐渐显现。同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逐渐呈现出合作的一面,边界开始模糊。

1954-1959年,分立制走向弱化,其局限和阻力日益暴露。随着人民法院配置完善和地位提升,两个机关的职能日益模糊,在相同事务上存在一定的竞争,由此出现了法、司之间的协调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为保持自身自主性,在职能竞争中有所退后。同时,1956年以来,党政关系发生变动,“党的协调”统摄了“府院分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抓手”的定位需要调整。

由此到1959年,在人民司法格局业已奠定、人民法院自主性不断扩展、党政关系发生变动的内外三重力量下,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分立走向合一。总结这十一年历程,最初基于稳固政权的需求,司法行政机关获得优势,分立制得以确立。但它受制于外部条件,难以在地方推广;随着国家需求和党政关系变动,其根基逐渐失稳;人民法院自主性日增,协调成本成为影响划界的一个因素。分立制走向合一制。

从前述总结进入普遍性考察,可发现“分久必合”的循环在不同时空多次出现。改革开放后“由分到合”、苏联的分合循环,同样是三重力量变动的结果。在特殊时期,党和政府对政法工作的判断更加强势,将国家建设需求、党政关系等因素导入政法系统内的边界变动。到和平稳定时期,政法系统内两个机关的自主定界更重要,协调成本成为影响划界的首要因素。合一制是国家建设需要、党的期待、两个机关定界三个内外力量长期稳定、耦合的产物,是政法系统内外达成平衡的体现,具有长期稳定性。




汇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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