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读研究生开始,我就很坚定地要做法社会学与数字法学研究:一方面觉得法学问题的答案不在内部而需要外求;另一方面感到法学的未来,不可能不像我们的社会一样拥抱数字化。北大法理专业也为我提供了自由而多元的学习环境。在规范法理学以外,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政法法学都有老师专精。但当时的自己,更多将二者割裂开来看待。虽然学习了法社会学乃至法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但在讨论数字法学问题时,依然选择单枪匹马地摸着石头过河,写出来的文章既不教义,也不社科。
屡次投稿碰壁以后,我突然想起自己翻译的弗里德曼的《碰撞》。这本书关注法律对社会影响有限的根本问题,进而我想到,数字技术对法律执行的加强,会引发对完美执法限制个人自由的担忧,那么数字时代的法律对社会之影响是否发生了改变?于是,两大经典命题——法社会学的“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与数字法学的“代码就是法律”,就得以勾连。我渐渐看清了侯猛老师曾经为我指出的研究建议——“数字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如何成立,法社会学与数字法学“两条腿走路”如何可能。
入职上海交通大学以后,凯原法学院和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的交叉学科前沿研究平台让我更加如鱼得水。我更加坚定地从法社会学角度,运用相关理论与方法来做数字法学研究,通过具体问题的讨论来反思法社会学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命题。如果说“读书也是一群人的事”,那么,从北大发源的法社科研究共同体到交大的中国法与社会研究团队,看上去不务正业但实则关心法学的根本与未来的一群人,也一直是我在研究道路上的重要引领与合作伙伴。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算法规避及其规制》
载《法学家》2023年第3期
原文较长,此处仅附摘要、关键词以及目次
摘要:算法权力虽然强大,但仍可能受到规避,与其治理对象之间持续存在动态博弈关系。规避算法的基本策略,包括避免成为治理对象、调整满足治理要求与混淆迷惑治理主体。这一现象的成因在于技术的刚性有限,且不匹配处理边际性治理问题时所需要的利益衡量,无法将所有“标准”转化为“规则”,解决不了多元规范秩序背后的根本性社会矛盾。然而,大多数人并非算法规避者,算法权力总体有效;少数的算法规避也有利于限制算法权力,平衡治理与自由,促进社会稳定与治理的综合效率。只需坚持包容审慎的规制原则,在通过技术加强规制简单的算法规避之同时,对复杂的算法规避保持容忍,同时发挥社会规范的规制作用。
关键词: 算法规避 法律规避 互联网治理 多元规范 法律与科技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算法规避的主要策略
(一)避免成为治理对象
(二)调整满足治理要求
(三)混淆迷惑治理主体
三、算法规避的内在成因
(一)技术刚性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二)规则规范与标准规范的鸿沟
(三)多元规范社会秩序根深蒂固
四、算法规避的后果与功能
(一)算法规避的实际负面后果
(二)算法规避的隐性正面功能
五、算法规避的分类规制
(一)规则执行的技术增强
(二)社会规范的治理应用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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