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引导行业防范金融风险,回归租赁业务本源,更好满足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需求的金融租赁公司未来更为受益。
事件: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是为了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上一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发布,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于24年1月就《办法》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正式修订发布《办法》,作为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规范。
《办法》大幅提升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准入门槛,引导行业防范金融风险。办法共9章9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等方面。1)大幅提升准入及持股比例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亿元人民币提高至10亿元人民币,主要出资人是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原规定800亿元),主要出资人是大型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原规定50亿元),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明确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2)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3)强化风险管理监管指标,新增金融租赁公司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其中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办法》引导行业正本清源,预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规范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更为受益。《办法》大幅提升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准入门槛及持股要求,预计未来牌照获取难度加大;同时引导行业规范经营,纠正前期盲目扩张的类信贷倾向,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投资建议:办法出台引导防范风险,回归租赁业务本源,预计规范经营满足企业设备更新融资需求的公司更受益。
风险提示:监管更为严苛;利率波动导致利差收窄。本公众订阅号(微信号: 欣琦看金融 )为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非银金融研究团队依法设立并运营的微信公众订阅号。本团队负责人刘欣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执业资格,资格证书编号为S0880515050001。本订阅号不是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本订阅号所载内容均来自于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已正式发布的研究报告,如需了解详细的证券研究信息,请具体参见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发布的完整报告。本订阅号推送的信息仅限完整报告发布当日有效,发布日后推送的信息受限于相关因素的更新而不再准确或者失效的,本订阅号不承担更新推送信息或另行通知义务,后续更新信息以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正式发布的研究报告为准。本订阅号所载内容仅面向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服务签约客户。因本资料暂时无法设置访问限制,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若您并非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服务签约客户,为控制投资风险,还请取消关注,请勿订阅、接收或使用本订阅号中的任何信息。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任何情况下,本订阅号中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决定投资前,如有需要,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决策。国泰君安证券及本订阅号运营团队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订阅号所载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本订阅号所载内容版权仅为国泰君安证券所有。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转载、刊登、发表、篡改或者引用,如因侵权行为给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