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场   2024-12-06 22:02   广东  
编辑 | 三耳
整理 | GSP办公室

1129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标准》(以下简称《许可标准》),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

连锁企业应具有10家以上门店

《许可标准》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对门店实施统一管理;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机构,确保储存、运输全过程药品质量;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

连锁企业应为独立法人企业,具有10家以上门店。连锁企业应当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该门店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连锁企业总部从事质量管理、验收的人员,以及门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连锁企业应有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行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记录,根据用途可分为台账、日志、报告等不同类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能在计算机系统中操作完成和有效储存。不能在计算机系统中操作及存储的,应有纸质材料存档。

连锁企业可不设置配送中心

《许可标准》明确,连锁企业可不设置配送中心,委托不超过3家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药品。受托方应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计算机系统、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

连锁企业委托储存药品,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现场审计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开展定期检查。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药品。

受托方应配备与连锁企业实现数据对接的计算机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

(二)配备仓储管理系统(WMS),能够实现货位自动分配,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有效监控物流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并实现药品物流业务的订单处理和数据分析;

(三)承担多家企业委托业务的,应保证各委托方的经营数据和记录真实、完整、准确、互不干扰和混淆,确保药品信息的有效追溯;

(四)计算机系统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

(五)有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连锁企业申请增加或变更药品受托储存企业的,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办理许可手续。

委托储存药品的连锁企业可授权门店履行收货、验收等职责,并督促门店将相应数据通过计算机系统反馈至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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