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2022年修正):本条是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

文摘   2024-11-07 21:34   重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四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设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条是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的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其如何收费并未规定。对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鉴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因此,按诉讼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没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对交纳申请费的案件范围和交费标准分别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均未设兜底条款。且上述办法出台时,民事诉讼法已有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按件收取申请费、收费标准均无相关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时,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如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等)、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经届满、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还要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与诉讼程序相比,司法成本并未因其是特别程序案件而减少。而担保物权人为了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不支出或少支出诉讼费,大多会将原来符合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准备起诉的案件,改为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可能使债务人、抵押人合法地逃避承担诉讼费用的民事制裁,与立法的原意并不完全吻合,同时造成了国家财产流失。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费或按件收取极少的诉讼费,都是不符合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但并不意味着不诚信的人可以不受诉讼费用制度的制约。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但此类案件一般标的额较大,完全按件收费不符合司法资源合理利用的实际,因此,建议以申请实现抵押物权标的额为依据,按照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具体的收费标准,还应当依赖修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的内容。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本条明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这里的申请人是指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他有权申请人;其他有权申请人是指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法律规定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第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不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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