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可以交给业委会吗?!

楼市   房产   2024-09-14 17:03   云南  

2010年1月4日,广州市丰都花园业主大会通过《丰都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丰都花园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丰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随后,业委会张贴“关于丰都花园住宅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方案(试行)全体业主表决结果公告”,内容为:《丰都花园住宅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方案(试行)》,经业委会讨论同意,于2月10日正式向全体业主公示。3月12日,由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房管局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居委会领导见证和参加了上述管理方案表决全过程。丰都花园现有业主275户,应发表决票275张,实际发放表决票266张,实际发放率为96.72%,表决投票箱实际收到表决票200张,占业主总数72.72%,在收到的200张表决票中同意为187票,反对3票,没表达意见的10票。根据《丰都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此未收到的66张表决票与10张未明确表达意见的表决票计76票视为同意票,同意票总数应为263票,占本小区业主总数95.63%,同意票的业主专有面积占建筑区总面积91.65%,大于法定的50%比例,管理方案正式获得通过。业委会遂根据上述方案作出自2010年5月1日开始丰都花园自主管理的决议。


6月13日,业委会向物价局提出“关于丰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收费报告”,物价局同意备案,业委会可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为1.20元/(月·平方米)。

王某是丰都花园的业主,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自业委会从2010年5月1日正式开始自主管理以来,王某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经业主委员会多次催缴,她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交纳。于是,业委会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从2010年5月1日到2011年2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照1.20元/(月·平方米)交纳,每月为144元,9个月合计1,296元。

王某辩称,其一直不同意丰都花园实行业委会自管,并要求原告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屡次遭到原告拒绝。小区管理方案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效决议。业委会不具有物业服务资质,不能以物业服务企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原告按照1.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丰都花园住宅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方案(试行)》经过人数和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丰都花园实行自主管理的决议有效。原告业委会对包括被告房屋在内的丰都花园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业委会的管理和服务,且1.20元/(月·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获得物价局的备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此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0年5月1日到2011年2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照1.20元/(月·平方米)交纳,每月为144元,合计1,296元。

 

案例启示: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权享有选择权,根据物业的不同情况自主决定管理方式。由于《物权法》承认了业主自主管理的合法性,从根本上排斥了必须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因此也可以按照其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收取物业服务费。

本案例也充分说明了“物业费”的性质,应是全体业主共同支付的用于小区物业服务的公共资金,而不是某个企业或组织的“营业所得”。


本文作者:周滨
原文节选自《现代物业》2011年7期《业委会自管收费业主无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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