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建问答 | 核医学科建设相关标准介绍——《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三)

文摘   2024-11-05 07:30   北京  

随着我国核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提升医用同位素相关产业能力水平、保证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发布《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规划中指出2025年我国三级医院核医学科全覆盖,到2035年实现“一县一科”。各县级医院顺应国家政策,筹备建设核医学科,那么我国目前的有效标准有哪些是建设核医学科所要熟知的,下面核医之窗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负责核医学相关政策标准的主要为以下三个部门,分别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其主要发布的标准为: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3、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

4、生态环境部:《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HJ 1188-2021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中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内容(点击了解:科建问答 | 核医学科建设相关标准介绍——《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二)),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中关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的相关内容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一般要求


·应根据核医学实践中产生废物的形态及其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活度水平和理化性质等,按放射性废物分类要求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 

·应按照废物最小化的原则区分放射性废物与解控废物,不能混同处理,应尽量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核医学实践中产生的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应尽量利用贮存衰变的方法进行处理,待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满足解控水平后,实施解控。不能解控的放射性废物,应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或处置机构进行处理。

·应建立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排放管理台账,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案。



固体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01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

·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收集于具有屏蔽结构和电离辐射标志的专用废物桶。废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含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预先进行包装处理,再装入废物桶,防止刺破废物袋。 

·放射性废物每袋重量不超过20kg。装满废物的塑料袋应密封后及时转送至放射性废物暂存间贮存。

02


固体放射性废物贮存

·产生少量放射性废物和利用贮存衰变方式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单位,经审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废物暂存在许可的场所和专用容器中。暂存时间和总活度不能超过审管部门批准的限制要求。 

·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放射性废物中含有易挥发放射性核素的,通风换气装置应有单独的排风管道。入口处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采取有效的防火、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措施。 

·废物暂存间内应设置专用容器盛放固体放射性废物袋(桶),不同类别废物应分开存放。容器表面应注明废物所含核素的名称、废物的类别、入库日期等信息,并做好登记记录。

·含放射性的实验动物尸体或器官应装入废物袋做好防腐措施(如存放至专用冰柜内),并做好屏蔽防护。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常用核素的上限值见附录C。

·废物暂存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03


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固体放射性废物暂存时间满足下列要求的,经监测辐射剂量率满足所处环境本底水平,α表面污染小于0.08Bq/cm2、β表面污染小于0.8Bq/cm2的,可对废物清洁解控并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a)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30天; 

b)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核素最长半衰期的10倍;

c)含碘-131核素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超过180天。 

·不能解控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该按照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收集、整备,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放射性废物包装体外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表面污染水平对β和γ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应小于4Bq/cm2、其他α发射体应小于0.4Bq/cm2。 

·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存储和处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废物存储和处理台账,详细记录放射性废物的核素名称、重量、废物产生起始日期、责任人员、出库时间和监测结果等信息。 



液态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01


放射性废液收集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槽式或推流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或专用容器,收集放射性药物操作间、核素治疗病房、给药后患者卫生间、卫生通过间等场所产生的放射性废液和事故应急时清洗产生的放射性废液。 

·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性药物标记、分装、注射后的残留液和含放射性核素的其他废液应收集在专用容器中。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放射性废液应单独收集存放。盛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表面应张贴电离辐射标志。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上水需配备洗消处理设备(包括洗消液)。控制区和卫生通过间内的淋浴间、盥洗水盆、清洗池等应选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的开关,以减少场所内的设备放射性污染。头、眼和面部宜采用向上冲淋的流动水。 

·放射性废液收集的管道走向、阀门和管道的连接应设计成尽可能少的死区,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避免放射性废液集聚,便于检测和维修。

02


放射性废液贮存

·经衰变池和专用容器收集的放射性废液,应贮存至满足排放要求。衰变池或专用容器的容积应充分考虑场所内操作的放射性药物的半衰期、日常核医学诊疗及研究中预期产生贮存的废液量以及事故应急时的清洗需要;衰变池池体应坚固、耐酸碱腐蚀、无渗透性、内壁光滑和具有可靠的防泄漏措施。 

·含碘-131治疗病房的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槽式废液衰变池。槽式废液衰变池应由污泥池和槽式衰变池组成,衰变池本体设计为2组或以上槽式池体,交替贮存、衰变和排放废液。在废液池上预设取样口。有防止废液溢出、污泥硬化淤积、堵塞进出水口、废液衰变池超压的措施。 

·核医学诊断和门诊碘-131治疗场所,可设置推流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推流式衰变池应包括污泥池、衰变池和检测池。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性废液经污泥池过滤沉淀固形物,推流至衰变池,衰变池本体分为3-5级分隔连续式衰变池,池内设导流墙。污泥池池底有防止和去除污泥硬化淤积的措施。 

03


放射性废液排放

·对于槽式衰变池贮存方式: 

a)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30天后可直接解控排放; 

b)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10倍最长半衰期(含碘-131核素的暂存超过180天),监测结果经审管部门认可后,按照 GB 18871中8.6.2规定方式进行排放。放射性废液总排放口总α不大于1 Bq/L、总β不大于10Bq/L、碘-131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不大于10Bq/L。 

·对于推流式衰变池贮存方式,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每年应对衰变池中的放射性废液进行监测,碘-131和最长半衰期核素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应满足GB 18871附录A表A1的要求。 

·放射性废液的暂存和处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废物暂存和处理台账,详细记录放射性废液所含的核素名称、体积、废液产生起始日期、责任人员、排放时间、监测结果等信息。


液态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产生气态放射性废物的核医学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合理组织工作场所的气流,对排出工作场所的气体进行过滤净化,避免污染工作场所和环境。 

·应定期检查通风系统过滤净化器的有效性,及时更换失效的过滤器,更换周期不能超过厂家推荐的使用时间。更换下来的过滤器按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处理。 




参考:《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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