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47期)

文摘   2024-11-18 1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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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2024年中国新富人群财富健康指数《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2024)》,房地产税收,人身保险金分割,涉港遗嘱与继承,中小企业家企隔离,继承权,股东涉税风险,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2024年中国新富人群财富健康指数》发布
10月23日,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等机构联合发布《中国新富人群财富健康指数》(《指数》)。《指数》主要发现了家庭债务问题成为影响财富信心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中高收入群体;面对未来财务规划和准备水平有待提升,特别是在制定财务规划、聚焦长期目标等方面;新富人群在投资参与方面表现逆势提升,寻求多元化投资和海外资产配置等现象。
(二)三部门发布楼市税收优惠新政
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三)《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2024)》发布
近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居民的财富储备和金融参与意识较强,受访者养老规划意识整体提升。调查表明,受访者参与个人养老金的潜在需求有待进一步激发,个人养老金发展还需供给端加力。同时,养老金融发展潜力巨大,在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仍需进一步发力。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案情概述:老丁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8份保险,分别是年金险和两全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老丁自己,并且未指定受益人。2020年6月21日,老丁因病去世。老丁的儿子丁某在同年8月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当天,老丁的妻子李某及母亲杨某在A保险公司提供的放弃受益权声明书上签字,A保险公司将333.33万理赔金支付给丁某。丁某拿到理赔金后,一分也没分给奶奶杨某,杨某在向孙子丁某及儿媳李某多次索要未果后,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一是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杨某是否放弃继承权。
裁判要点:关于焦点问题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老丁生前投保的8份保险合同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赔付的333.3万元,应当作为老丁的遗产处理。另,依据意外伤害或者一方死亡为给付条件等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一般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关于焦点问题二,杨某出具的放弃收益权声明书是向A保险公司出具的,更多的是为了方便自保险公司出领取保险金的便利。保险公司并非遗产管理人,杨某向其出具放弃声明,并不必然产生丧失收益权的法律效果。保险金收到后,杨某并未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过放弃收益权声明的意思表示,而是积极主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受益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声明书自始无放弃继承权的法律约束力,遗产由杨某、丁某、李某等额分割,于法有依,本院予以确认。
(二)公证业务中涉港遗嘱、继承的实践与建议
我国内地有关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我国香港有关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遗嘱条例》《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等。
随着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实施和发展,近年来,内地和香港居民处理民事,经济事务越来越便利。但因分属不同法域,两地对于遗嘱效力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遗嘱认证程序等各方面均略有不同之处。文章从当事人在香港订立遗嘱处分其内地财产、内地居民在内地订立公证遗嘱处分香港财产、香港居民在内地订立遗嘱处分其内地财产三个角度对于涉港遗嘱问题现状及相关风险进行了分情况分析,同时对于香港居民在内地有遗产且未立有遗嘱、香港居民在内地有遗产且在香港立有遗嘱、内地居民在香港有遗产且未立有遗嘱三种情形下进行继承权公证的方法进行了介绍。

(三)中小企业主:不混同企业没办法运转;还没到家企隔离的时候

从应对家企混同风险的措施上来看,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做好基础公司管理、防止财产混同;二是隔离出一笔不受家庭债务风险影响的安全资产
《中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白皮书》在进一步调研影响企业主做家企隔离的原因时,发现多数中小企业主对家企混同风险认知较低或存在误区,认为自己不存在风险、已经有效规避了风险或认为家企隔离并不紧迫。
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主全心创业,认为自己的企业较小,尚不用进行隔离;处于初创期与成长期的企业,他们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拓展业务、使企业生存下来,因此多数中小企业主把家庭资产用作企业现金流,或抵押个人房产向银行贷款来维持企业运营的现金流,还顾不上考虑太多的风险问题。而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中小企业主则认为企业从创立到现在一直是家庭与企业资产混同,现在很难隔离开,或者出于企业税务筹划考虑不愿意进行家企隔离。这样在企业发生债务风险时很容易导致企业主陷入两难境地。
(四)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都在世,兄弟姐妹为何也分到了遗产

案情概述:王大爷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后其子刘先生将王大爷的再婚配偶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75%的份额。诉讼过程中,王大爷的哥哥王二爷、姐姐王老太申请参加诉讼,法院追加该二人为本案原告,王二爷、王老太要求分得涉案房屋50%的份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大爷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刘先生、王二爷、王老太、张女士按份共有,其中刘先生占55%的份额,王二爷、王老太占5%的份额,张女士占40%的份额。

裁判要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二爷、王老太为王大爷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但因有前述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无法以继承人身份继承王大爷的遗产,故其在本案中,不属于继承人范围,而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根据王二爷、王老太提交的病历材料,能够证实王二爷在2015年、2017年对王大爷进行了相应照顾,且从王大爷的年龄及所患疾病来看,其在2015年时已年满60周岁,病情亦较重,客观上已具备需要他人扶助的条件,故王二爷、王老太对王大爷的照顾和陪伴,已超过一般亲情范畴,可以认定其对王大爷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其可适当分得遗产。
(五)个人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的三大涉税风险

新《公司法》修订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司治理及股东责任的广泛讨论,个人股东涉税责任也逐渐引起社会关注。长期以来,大量公司因管理制度不规范,对涉税风险不重视,公司与个人股东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往来,随着公司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对个人股东责任和纳税义务的厘清,过去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将逐渐爆发涉税风险。

文章从股东从公司借款的涉税风险、股东虚构与公司交易的涉税风险、股东个人消费在公司列支的涉税风险三个方面对个人与公司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作出提示。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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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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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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