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京律师: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企业主和高管的10大影响

文摘   2024-09-16 10: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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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在财富管理视角下,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赋予了更为严格的责任、甚至对“有限责任”有所突破。同时,为了督促股东履行核心义务——出资,保证公司的资本充实、进而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新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履职也提出了更高、更严要求。薛京律师近来在各个场合分享新公司法的风险热点、重点与盲点,现梳理出对企业主的十大影响,以飨读者。

1.股东按时、足额实缴出资责任“穿透”,有限责任开始突破

公司制度和有限责任是人类商业史最伟大的发明,没有之一。不过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股东以其认缴为限而不是实缴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的出资责任开始“穿透”——不但要对自己承诺的认缴出资负责,还要对其他股东的足额、按期出资负责:如共同创业的股东、收购自己股权(含认缴)的股东、被除权的其他股东……一句话,凡此种种都是促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保护公司资本充实。

2.高管承担严格的监督股东行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的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是受托管理公司的主体,对公司负有忠诚、勤勉义务,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现实中,高管可能屈从于实控人的意志、甚至本身就是兼任高管的大股东或实控人,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进而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所以,新公司法对于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更加具体化,包括督促股东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甚至承担股东除权的责任,同时规定了如其怠于履行除权、违法减资、清算、分红,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高管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通过加重高管监督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竖起一道道“紧箍咒”,使得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人格得以强调和保护,而不是股东、实控人滥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工具。新公司法下,高管不仅意味着高薪,还意味着高风险。所以,最应该学习新公司法的是公司登记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股东犯错、高管担责,是新公司法重重打下的“板子”

3.新公司法下,不适合设立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平行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预设前提是股东合资,所以对于股东独资公司,无论新旧公司法都对股东的真实意图有所“怀疑”——是否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来逃避个人债务的无限责任。所以,自然人独资公司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唯一股东财产的,股东不再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一人公司其实就相当于个体户,与股东资产与责任混同。如果公司增加一个股东,但是二股东是夫妻关系,是否还有一人公司的嫌疑?答案是: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基于夫妻股东对于公司股权和收益的共有性质,所以夫妻股东公司,会被视为一人公司,公司欠债时如股东无法自证公司与其资产“泾渭分明”的,此时会穿透公司面纱,由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债务)。新公司法的一个新变化,一个股东实控下的几个“平行公司”,如果存在实控人滥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也会突破这些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即一人实控下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新公司法实施后,建议不要轻易参股、投资不了解的公司

股权投资是很多人实现财富自由的重要途径,但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存在一种股权投资的新型风险——成为股东后,不仅自己要实缴、还要确保其他股东按期、足额实缴,才不会面临替其他股东出资实缴的风险,晚上睡觉才能踏实。所以,新公司法实施后,股权投资变得更加慎重和专业了。

5.新公司法实施后,建议不要轻易担任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

根据现行制度,如果公司欠债,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来督促公司还债。所以,现实中很多公司实控人纷纷辞去法定代表人、由其他人挂名担任。但是,新公司法实施后,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再是一个挂名概念,法定代表人一定是公司董事,需要对公司利益负责,尤其是股东出资不实缴、违法减资、分红、清算,怠于履职的董事都是要负责的。所以,新公司法实施后、挂名但是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是高风险职位。

6.新公司法实施后,实物出资“价值虚高”,股东和高管都要担责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最长期限缩为五年,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存量公司,实缴的最后期限为2032年6月30日。很多注册资本认缴过高、出资期限过长的存量公司,都在考虑对策:无非是注销、减资和实缴。注销和减资过程都很复杂,需要过公司债权人那一关。所以,很多公司也许考虑另辟蹊径、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完成实缴义务。不过,实物出资的评估价值如果“虚高”,股东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有过错的董事、高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7.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维权可以有更多救济途径

新公司法实施后,面对公司欠债不能偿还的,公司债权人的保障途径增加了以下可能性:追股东实缴出资责任、追公司设立时所有股东的连带实缴责任、追高管履职过错的赔偿责任、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追出售给现股东股权的原股东补充实缴出资的责任……在公司法视角下,股东和高管风险的另一面就是公司债权人维权的权利和机会

8.股东与非股东配偶离婚,分割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离婚如涉及与非股东配偶分割公司股权,按照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对外转让股权,适用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不再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只需要保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即可。不过,离婚分割股权并非商业交易,没有转让价格,如何确定“同等条件”以此来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目前公司法和民法典均无明确规定。为了打破经营信息的不对称,对于非股东配偶,薛京律师建议可以在婚姻关系平稳之时,成为公司的小股东。这样离婚时,双方都是内部股东,可以阻断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了,非股东配偶成为股东后,在享有股东身份便利同时,新公司法下股东所有的风险也要同时承担。

9.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可以穿透查阅全资子公司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的知情权扩大到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当然需要有合理理由、且公司同意。此类“查账权”甚至可以穿透到股东持股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立法者的宗旨是保护股东了解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通过打破信息不对称,更好地维护股东的权利。不过,现实中也有股东关系破裂后滥用知情权,来干扰公司和子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此时,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肯定需要合理理由才能拒绝股东查阅,或者下属公司变更为非全资子公司——毕竟股东有权向下穿透查阅的子公司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10.新公司法实施后,产生了新型高债务风险——股东出资风险

经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新公司法使得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成为一种新型的债务风险——股东实缴出资的责任风险、其他股东实缴出资的责任传递风险、股东出资瑕疵的高管赔偿责任……与传统的合同、融资、贷款、担保之债不同,很多企业主对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瑕疵造成的种种新型债务风险还很陌生,存在很多认知盲区、甚至懵懂。

总之,新公司法时代,对企业主、高管的合规意识提出更高要求。先规划、再创业,先保障再折腾,是每一个企业主需要思考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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