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31期)

文摘   社会   2024-07-29 1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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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二十大三中全会决定、夫妻共债、财税改革、居住权、家族信托、父母为子女购房、香港家办、意定监护,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二十大三中全会决定”中与私人财富管理有关的条文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与私人财富管理直接相关的条文包括:“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以及“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等。

(二)北京市二中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典型案例。2020-2023年期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87件,原因多为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存在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等。北京二中院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相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可以录制视频、发送微信等方式固定其关于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三)新一轮财税改革任务清单公开
7月21日,新华社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主要从预算制度、税收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等领域作出相应改革部署。其中与财富管理相关财税任务包括:“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等。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则研究‍‍‍‍‍‍‍‍‍‍‍‍‍‍‍‍‍‍‍‍‍‍
我国现行规范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在不动产强制变价中,原则上对执行标的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采取承受主义,例外地对“中间的用益物权”采取涂销主义。作为《民法典》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亦适用关于用益物权的执行规则。以遗嘱或判决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并非自登记时设立;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即便已具备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却仍有可能因有效债权合意的欠缺,而不发生物权变动。
可见,对于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居住权,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形式审查无法判定,唯有通过第238条规定的执行标的异议程序的实体审理才能判定。因此,主张以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案外人,应当采用执行标的异议程序作为执行救济路径。


(二)从配偶权益保护角度谈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及利益平衡问题‍‍‍‍‍
本文从配偶权益保护的角度讨论了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及利益平衡问题。首先,文章概述了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历程和现行的法律架构。其次,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展示了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在婚姻风险防范中的实际应用。同时,本文通过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分析了家族信托设立与配偶权益保护之间的权利冲突,并提出了在财富管理中平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配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建议。
家族信托因其信托财产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婚姻风险隔离。但是由于婚内财产共有制度及配偶权益保护的问题,实务中也有对家族信托的击穿或执行案例。本文通过一正一反两个实务案例,在风起云涌的财富管理市场,共同回归本心,理性看待信托的价值。

(三)“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向子女借贷”的法律梳理‍‍

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需要考虑清楚相关款项究竟是赠与子女还是借给子女,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子女夫妻双方。在司法实务存在被认定为赠与的倾向下,如果要成立对子女夫妻双方的借贷,父母与子女夫妻双方之间最好留下书面材料(借条、借/还款协议、明确为借贷的出资说明/婚内财产协议等),且材料上需要子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同时最好就该事宜留下聊天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

我国传统文化普遍认为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将钱财分得太清楚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但对于一线城市而言,购房资金需求庞大,相关钱款可能也是老一辈人半辈子的积蓄,还是需要提醒当事人方面慎重考虑是否明确借贷关系。如果需要明确,也要仔细思考用语措辞,妥当与配偶一方讲清借贷事实,避免对夫妻感情产生大的影响。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但未留下书面材料,目前子女感情出现问题需要离婚的情况而言,作者建议:

第一,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其中明确相关钱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双方最后没有通过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那么承认相关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是不生效、也不能作为证据材料让法官采纳的。

第二,如果一方录音取得了谈话时另一方承认当时购房的钱款是需要向一方父母偿还的音频材料,但是并没有其他佐证材料辅助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则另一方对还款的承诺可能被认定为在离婚谈判时的让步,而如果真的被认定为谈判时的让步,当时作出的让步内容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被该方新的意思给更改的。


(四)香港家族办公室在跨境财富管理中的应用及注意事项

继新加坡家族办公室之后,香港近期成为又一个吸引高净值客户迁入并设立家族办公室的热门地点。2022年以来,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的最低资金逐步提升,2023年7月5日,新加坡政府再一次提高了资金门槛,要求直接达到2000万新币。相比之下,香港政府今年发布一系列利于家族办公室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优惠,希望为家族办公室落地香港,提供更有利的配套和服务。

香港家族办公室结构如下:

(五)后民法典时代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我国立法机关顺应学界呼声,追赶域外先进立法潮流,在《民法典》第33条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过,该条的规范内容较为粗疏,缺失意定监护的重要内容及相关配套规则,使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隐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其作出了一定的填补,但并不全面,而且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补无助于统一、完整的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构造。

在后民法典时代,应秉持一种解释论与立法论有机协同的策略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申言之,在解释论层面,应实现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欠缺认定之间的“软脱钩”,从而为后续的立法完善奠定坚实基础。在立法论层面,应当舍弃“司法解释模式”而采“单行法模式”,充分参考域外正反两方面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在一部法律中系统地规定意定监护的实体及程序规则,消除规则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填补缺漏,增强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及可预期性,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主体提供丰富且明晰的行为指引及规范依据,充分发挥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的重要价值。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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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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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是国内知名私人财富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分享私人财富法律问题、动态、职业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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