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34期)

文摘   社会   2024-08-19 1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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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新公司法首例判决《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加坡家办、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纠纷、家族企业治理、代为继承权、离婚损害赔偿、慈善信托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海淀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作出首例判决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该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海淀法院首次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三)新加坡家办新规:申请税务优惠必须提供背景报告
8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新规,要求家族办公室在申请税务优惠时,必须附上由指定调查公司提供的背景调查报告。相关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MAS指定的调查服务商共六家,在完成调查后,服务商将出具调查报告,根据MAS的要求,报告内容将主要包括家族办公室受益人、其直系亲属以及相关实体是否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或其他严重罪行有关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纠纷举证规则研究——以广东省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为例
从父母出资纠纷中的举证规则来看,作者发现司法实务和学术界的观点存在较大偏差。司法实务通常将较多举证责任分配给非出资方子女,基本上持借贷说的观点,这可能也归因于“尊老爱幼”思想进一步发展,即,父母本不应在子女成年时继续负担抚养义务,基于此,父母的出资并不能因为亲缘关系而正当化为赠与。
相反,大部分学者认为,在践行传统家庭伦理的中国环境下,赠与具有更高可能性,且鉴于父母起诉归还的时间往往在婚姻关系即将破裂或破裂时,应当赋予债权人更高程度的证明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根本无法适用到亲缘关系中。从子女接受资助的行为也无法推导出承担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认定借款并不符合“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


(二)家族成员身份多重,如何确定家族整体角色?
家族成员供职于企业,意味着他们具有多种身份——父母、首席执行官、子女、孙子孙女、董事、股东、管理者、受托人等——这就增加了确定家族整体角色的难度。本文将帮助家族确定这一角色,从而就企业所有者最看重的事项达成一致,并且给予家族成员一种可以超越他们企业所有者身份的认同感和使命感。
家族治理应该将重点放在下述8个主要的家族关注点,可以着眼于全部,也可以立足于其中的几个:制定家族政策、明确阐述家族愿景与使命、致力于家族组织的建设、制定家族所有权政策、在家族内部解决冲突,帮助有需求的家族成员、加强家族教育与信息分享、协调家族在民事、政治及慈善领域的角色、保证家族运行。

(三)侄子、侄女对死亡赔偿金等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从法律性质角度来说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不是受害人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侄子、侄女显然不在“近亲属”之列,无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比如,死者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等情况,侄子、侄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参与分配;再如,侄子、侄女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死者垫付了抢救费用、办理了丧葬事宜等 ,基于公平、正义和避免不当得利等原则,他们可能对相应的从死亡赔偿金中剥离出来的部分费用有请求权。
(四)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的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人虽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中,只有不存在规定中导致离婚事实的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五)慈善信托的设立流程

慈善信托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它基于慈善目的,由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通常是信托公司),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身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慈善信托设立流程可以参考下图所示: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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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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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是国内知名私人财富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分享私人财富法律问题、动态、职业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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